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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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学位课程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课程的设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三、外国语。
第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
一、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考试采用笔试、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口试等方式。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由研究生部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各院(部、所、中心、室)组织考试。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批准者外,一般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进行。
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除学位外语课程外)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苏州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附件1】的要求为合格。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课程(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外国语课程的学习
在掌握一门外国语的基础上,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第二门外国语。
对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第二门外国语为其必修课程。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可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体现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包括实践技能训练时间。
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字数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
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7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
各院(部、所、中心、室)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高于本规定的学位论文字数要求,但必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要求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严密,结构合理,文句通畅,图表清晰;引用他人资料,应出自原著;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应加附注。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
论文独创性与使用授权声明、中英文提要、目录、序言或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著篇目、附录等。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博士学位论文应有新的发展和质的提升,应进一步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各院(部、所、中心、室)可参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水平,提出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按照《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2】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以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应在答辩三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
二、导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学风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三、教研室(学科)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初审,由教研室(学科)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四、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计划和科研要求,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五、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还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课程考试和论文写作有舞弊作伪现象;
(四)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经修改后审核仍未通过。
七、个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如科研成果尚未达到《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2】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且其他答辩条件也已符合,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两个月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家3或5人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
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
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创新性、立论依据、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
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凡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预答辩“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的确定
被抽中参加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单位)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自行确定;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由教研室(学科)和导师协商提名,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盲审专家库和有关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等具体情况确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参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5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评阅。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送审
一、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评阅人审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盲审,未被抽中的学位论文采用常规方式进行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负责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审。
学位论文盲审的具体要求,按照《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三、涉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其送审按照《苏州大学涉密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评阅结果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学术评语的主要内容为:
(一)论文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二)对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写作水平及其他优缺点。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可分为: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
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阅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全部)评阅人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者,或三分之一以下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均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三、凡三分之二及以下评阅人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者,或三分之一及以上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
修改或重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修改或重写后的学位论文必须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一经查实,则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负责组织。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答辩委员会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负责聘请。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3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多数。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较丰富和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3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至少1人。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3人,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院(部、所、中心、室)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三、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占多数。
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不聘请校外专家;不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若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足而无法组成答辩委员会者,聘请校外专家1人。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造诣较深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至少5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占多数,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至少1人。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院(部、所、中心、室)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应针对学位论文本身提问,学位申请人则应予以答辩。
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知识等也可进行提问,以检查申请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负责审核学位论文,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对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提出学术评语,评定学位论文,作出答辩决议。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形成决议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答辩委员会应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三)在通过论文答辩的同时,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提出学术评语。
(四)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硕士为一年,博士为两年,但均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同)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五)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主席宣布答辩议程;
三、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四、学位申请人采用PPT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的报告时间至少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的报告时间至少15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30分钟,硕士学位论文的提问和答辩时间至少15分钟);
六、休会。
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三)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或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进行表决;
(四)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
七、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书,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经费
一、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除不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且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足无法组成答辩委员会者外,其他学科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经费均不得从研究生业务经费中支付。
二、导师参加本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培养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计算工作量,但不得从研究生业务经费中向导师支付答辩经费。
第九章 学位的申请与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位的申请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相应的学位申请材料:
一、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或苏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
或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
或苏州大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书;
或苏州大学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申请书;
或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或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或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或苏州大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
或苏州大学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论文;
或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
三、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或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四、学历教育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或学历教育博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或专业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或专业博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或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第二十九条 学位的审定
一、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一)学位审核的内容和要求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及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等作出决议。
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如尚未取得《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2】所要求的科研成果,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第三条第二款)后再授予学位的决议。
如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上述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初召开会议,审议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特殊情况另定。
出席会议委员达不到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时,会议应改期举行。
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学位审核结果必须于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位审核会议程序
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批会议程序。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一)学位审批的内容和要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部、综合学部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对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部、综合学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特殊情况另定。
出席会议委员达不到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时,会议应改期举行。
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二)学位审批会议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签到;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介绍学位申请的总体情况;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审核情况;
4.各院(部、所、中心、室)委员补充介绍;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条件进行讨论。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条 学位的授予和撤销
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布。
硕士学位公示期为半个月,博士学位公示期为三个月。
对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文件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者,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二、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规定者,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等有关决议。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或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有“不合格”者,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抽检结果分别作出在规定时间(硕士为一年,博士为两年,下同)内修改论文、撤销已授学位但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撤销已授学位等有关决议。
三、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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