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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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得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
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
标明与记载中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
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
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
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
b。
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
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
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
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因为:
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得作用,但并不就是万能得,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与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与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得必要性。
只有强化市场机制得作用,又进行必要得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瞧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瞧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得,不同得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得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得广度与深度、内容与方式就是不同得或不完全相同得
B、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得社会关系就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得,就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得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得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得基本功能,促进资源得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得表现形式:
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与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就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竞争法
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
就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得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得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得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得调节与控制。
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与调控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得长处弥补市场调节得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得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得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与登记发生呢个得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得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得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
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得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
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得关系表现为特定得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与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得财政法调整
e)涉外经济关系。
就是经济法得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
即具有涉外因素得经济关系。
涉外得市场监管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得市场监管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在内得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得调整方法就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得国家干预经济得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就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得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得瞧法就是:
经济法所确认得国家干预经济得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与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就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得权力,以强制得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得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与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就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得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就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得缺陷,以民事主体得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得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得方式主要就是政府采购。
但就是,政府采购仅就是私权干预得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得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得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得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
1.经济法得原则就是由经济法所确立得,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得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就是指经济法得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得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得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得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得物质利益原则
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与功能得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得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得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就是:
经济法主体得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得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得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得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得协调具有区别。
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得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得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得经济协调就是银维护资产阶级得根本利益为前提
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内容应为:
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得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得条件与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得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得后果法定
4.经济法基本原则得作用:
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得创制与实施,维护经济法制得统一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得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5.经济法原则得确认:
A\必须就是一种法得原则
B必须就是一种经济法得原则
C必须就是经济法原则中得基本原则
(二)外在:
1)经济法与民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得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得经济关系
b)渊源方面:
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就是独立得法得部门不就是综合部门更不就是法学学科
d)作用发面:
对保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得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得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她组织之间以及她们相互之间发生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得主体有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
c)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得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i
d)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得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向结合得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与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得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并列关系,不就是从属关系也不就是交叉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
都调整一定范围得管理关系---都就是服从为特征得社会关系
b)渊源方面:
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就是独立得法得部门不就是综合部门更不就是法学学科
d)作用发面:
对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得就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
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
前者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与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与其她行政法主体
c)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与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与明显
d)调整方法:
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得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并列关系,不就是从属关系也不就是交叉关系
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
A、联系:
a)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得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不调整其她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b)渊源:
规范性文件不仅就是国际经济法得主要渊源而且也就是经济法得主要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
都包括个人、企业与非企业实体
d)独立地位方面,都就是独立得法得部门,
e)作用:
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B区别:
a)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得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得经济关系
b)渊源:
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得制定法与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得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得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得制定法与国际习惯法
涉外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得渊源不就是国际经济法得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就是经济法得主体
d)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际经济法得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
e)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就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并列关系,不就是从属关系也不就是交叉关系
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
二、公司法制度
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得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发展
2)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得有限则恩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得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3)公司法原则:
A.公司得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与程序得uanze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得原则
C.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得员额
D.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得原则
E.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得原则
F.公司中党组织得组织、活动原则
(二)公司得设立与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得设立与组织机构
A.设立应当具备得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得组织机构
e)有公司住所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得出资:
a)股东出资得方式与比例:
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得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无形资产比例:
全体股东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得30%
b)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得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得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得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交足。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得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得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非货币财产得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得,由交付该出资得股东不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C.有限责任公司得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得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得代表共同或者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得组织机构
A、股东会
a)股东会得性质与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就是公司得权利机构
b)股东会得议事规则。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得股东召集与主持。
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得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得监事提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得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
B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a)设立。
3-13人
b)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c)职权:
对股东会负责
d)议事规则
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
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
表决实行1人1票
C经理
D监事会或监事
a)组成,不少于3日,规模小可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她行使民主选举产生
b)任期,3年
c)职权
d)议事规则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得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
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1个法人股东得哟先责任公司
B设立与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
C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得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
E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得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得财产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得特别固定
A概念:
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得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得法律适用
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得一般规定
C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股东会职权行使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得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与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董事会
F经理
G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
A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b)发起人认购与募集得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得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得组织机构
f)与公司住所
B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C股份有限公司得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a)注册资本,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得全体发起人认购得股本总额,发起人得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得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她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得,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得实收股本总额
b)出资方式与比例
c)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
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得股份,一次缴纳得应全部缴纳,分期缴纳得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得,应办理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得,应承担违约责任
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
d)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得35%,法律另有规定刚从其规定
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得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票承销
代收股款
依法验资
创立大会得召开与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股本不得抽回
申请设立登记
e)发起人得义务与责任:
未缴足:
补足+连带
低于:
补足+连带
连带,返还股款+利息
赔偿
2)股份有限公id组织机构
A股东大会:
概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C董事会:
a)设立
b)任期
c)职权
d)议事规则
C经理
D监事会
E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a)概念:
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得股份有限公司
b)独立董事得设立
c)董事会避暑得设立与职权
d)组织机构得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得资格义务与责任】
1)资格:
公司法147:
2)义务:
3)责任
P86
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得诉讼
A公司权益受损得诉讼:
A152
B股东权益受损得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得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得发行与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得股权转让
(1)A。
股权得自愿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得人转让得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日未答复得视为同意转让
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得,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得股权,不购买得,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得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得,协商确定各自得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得,按照转让时各自得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B。
股权得强制转让:
法院依法规定得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得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她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她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得,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得变更记载
应注销原股东得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与股东名称中得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得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3)股权得收购
公司法A75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得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得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得分配利润条件得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得
C公司章程规定得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得其她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得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得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章程规定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得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与股票
A股份就是公司资本得组成部分
B股份体现股东得权利与义务
C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份得发行
A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得原则,同股同权
B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C股票得形式与载明事项: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得股份数,股票得编号
D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与其她股份
E股票交付:
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
F新股发行,
(3)股份转让
A股东转让股份得权利与对转让得限制
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得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得本公司得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得3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章程其她限制性规定
B转让场所与方式
C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转让
记名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其她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得基本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得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无记名转让由股东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D本公司股份得收购与质押
A14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得其她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得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项经股东大会据以,1项应当自收购紫日其10内注销
2、4项得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项收购得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得5%,用于收购得资金应当在从公司得税后利润中指出,所收购股份应1年内转让给职工
e)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得股票作为质押权标得
F记名股票得失效与补发
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
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G上市公司得股票交易与信息公开
依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依法律法规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没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一、合伙与公司区别
1,公司就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不就是法人。
合伙企业就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得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不就是法人就意味着它不能独立得承担责任,其所有行为得责任由它得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得财产承担就是合伙企业得财产不足以清偿它所欠得债务时,所有得合伙人都要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得表现。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得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适用得就是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得就是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公司法就是商法与经济法得范畴、、、、因此两者得救济手段也就是有一定差别得、、、、、、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设立条件
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就是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缴或实缴得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出资应进行公示,登记事项中应债名有限合伙人得名称与认缴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为按期足额缴纳得应承担补缴义务
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人承担得责任得性质不同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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