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汇总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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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汇总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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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汇总8篇
精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汇总8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书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整理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1毕业生情况及应聘意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历学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手机应聘方式学校招聘会政府举办招聘会人才市场网络签约其他应聘时间应聘地点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月日用人单位情况及接收意见单位名称单位隶属经办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学校、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其它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网址电子信箱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用人单位所在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年月日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
毕业生签字:
年月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约定:
用人单位签章:
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址网址电子信箱院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第三条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协议书的签订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
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违约协议的处理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
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第十七条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
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毕业生一旦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3甲方:
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乙方:
专业班学生学号为给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学生本人和家长请求下,经研究决定,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就学生实习或提前离校参加用人单位的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参加实习或者就业;
2、甲方在乙方毕业之前对其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3、在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所有课程学习、考核、实习报告、毕业设计及答辩的前提下,甲方有责任按照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参加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前,必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方可申请提前离校就业或实习;
2、乙方必须按学院离校程序完清所有手续,方可参加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
3、乙方必须认真填写《实习鉴定》或《用人单位用工鉴定表》,并将原件送学院就业指导处存档备案;
4、乙方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后,在校外的工作、生活、安全保
障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期间应服从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双重
管理,保证按时返校参加考试,完成毕业设计并按时参加答辩;必须确保学习质量,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实习或就业情况,保持个人、家庭与辅导员、系部通讯联系的畅通,必须保证按时返校参加毕业生信息采集,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及完成学院要求的各项离校工作,方能颁发毕业证书。
如不能按时完成上级教育部门及我院、系规定的各项毕业生工作,影响毕业证书发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协议按期履行实习或就业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若因学生个人原因违约,学院将按规定给予处理,并且不予再次推荐工作;
7、乙方保证提交证明和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若因乙方伪造或找人代签产生遗留问题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协议一式二份,系部和本人分别保存一份。
附件:
1、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2、实习或就业单位接收证明及接收单位简介。
实习或提前就业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电话:
乙方家长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家长意见及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辅导员审核意见:
系部审核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4毕业生姓名: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签约须知根据国家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规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制挺本协议书:
一、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二、毕业生应该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用工意图,表明自己的就就业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本协议,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
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有其他要求可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一栏注明。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由学校审核汇总并报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或国家教育部批准,列入就业方案下达执行,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钱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更改,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生毕业生就业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此协议经鉴证后访客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5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第三条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
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
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协议书的签订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
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上
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
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违约协议的处理第十七条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
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由原接收单位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6甲方:
乙方:
学校学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乙方***等***名学生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部门,从事**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五、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学生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七、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7为维护国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定如下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及工种岗位安排,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定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两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其他约定事项”栏中逐条明确。
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
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等,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的使用范围:
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本就业协议书。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8甲方: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甲方批准设立乙方为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
2、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4、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公开表彰,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信息、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费用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甲方有权撤销其见习基地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根据西安市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及《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具体要求,指定培训师,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须根据见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资料、人身意外保险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并出具《西安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表》。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履行签字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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