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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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编号:
TQC/K860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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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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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存的房屋保修金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工、矿、区范围内自建房、房改房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发建设单位所交的房屋保修金以幢为单位设立账户。
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将该项目应交房屋保修金的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房屋保修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预告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所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管理。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自收到业主大会申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区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管理不到位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由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之一的,经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一)屋面、墙体渗漏的(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
(三)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四)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的;
(五)楼体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八)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围墙、道路、管网严重影响安全及使用的。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一年的结余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禁止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交存标准补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账目,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开发建设单位公布房屋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未按每户业主设立账户的;
(二)未按本办法拨付维修资金的;
(三)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和投资的;
(四)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nd--
篇2: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金月湾小区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于20**年入住验收使用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已经老化破损,处于瘫痪、半瘫痪中,存在着很大的安全危机,近期消防系统运行已完全瘫痪,如: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不能直启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不够,烟感、温感、声光报警消防广播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联动控制柜完全不能运行,,控制系统因老化失灵,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功能,发生过安全事故,通过北京朝阳公安消防局多次检查消防控制系统,因正常磨损到了使用极限,根据(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已进入大修改造年限。
现由“北京zz工程有限公司”为门禁控制系统维修改造单位(企业资质国家一级)(小区办备案)工程总金额为524477.48(元),1号楼-2号楼建筑面积为47461.41(平米)。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为:
工程总金额÷建筑面积=11.04(元/平米)
详细情况可到南、北楼大公告栏查看
特此公示
zz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z物业管理分公司
金月湾管理处
20**年10月**
撤文日期:
20xx-1*-*
篇3:
南京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职能下放工作的要求,推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落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广大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及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使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的,根据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企业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申请人;原售房单位破产、灭失、无法联系或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申请人,审批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账户,原售房单位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由申请人书面告知其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负责按相应程序如实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负责维修工程质量、进度及资金监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相关事项。
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一)一般维修申请程序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组织现场查勘
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属地街道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制定使用方案
申请人应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造价预算、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施工企业确定方式、工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业主投票表决
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维修资金被使用的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表决、平台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1)书面投票表决
申请人安排上门开展投票表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业主投票表决表应采用监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上门人员应解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告知业主根据本人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决书相应栏目签名;表决完成后,申请人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和票权构成明细。
(2)平台投票表决
申请人通过“业主议事系统”发布表决事项并上传公示辅助决策资料;系统向所涉及业主发送通知,并启动表决;相关业主通过手机系统直接查看公示资料并投票表决;系统形成表决结果,申请人打印表决结果统计表。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②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③工程预算;
④工程合同;
⑤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表(通过业主议事系统表决的提供系统生成的表决结果);
⑥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汇总结果公示;
⑦审价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⑧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⑨维修资金首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②至⑧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⑤维修资金余款申请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①至④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应急维修申请程序
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应急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
1.制定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1)现场查勘
属于电梯故障的,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的项目,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属于《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确认并提交情况说明;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可以会同确认。
(2)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查勘的问题,选择相应施工单位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并确认资金分摊范围及分摊标准、工程质量监管及验收等内容,形成“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2.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②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③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④工程预算;
⑤工程合同;
⑥应急维修工程审价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⑦应急维修工程监理合同。
(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物业管理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4.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②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发票;
③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应急维修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⑤属于电梯故障的,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项目)
⑥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
(2)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上述资料第①至⑤项在小区规定位置公示7天。
(3)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房改房维修资金申请程序
维修项目只涉及房改房的,向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房改房、商品房等多产权性质的,向房屋所在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涉及多家房改售房单位的,可委托申请。
1.现场查勘
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
2.编制工程预算
申请人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工程维修规范,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办理首款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改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②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款申报清册;
③工程预算;
④工程合同;
⑤审价合同及预算审核报告;(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及公示证明;(单项5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物业办印制示范文本)
⑦工程监理合同。
(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组织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过程监督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工程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的把关。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5.办理余款申请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8000元及以上项目)
④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
(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金划拨额度
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下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一般维修工程造价二十万元(含)以上的,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涉及设施设备更新且设施设备采购费用占工程总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依申请将首次拨付资金比例提高至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应急维修项目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四、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分工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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