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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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3篇
人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第1篇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县人社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整体部署,省、市、县委先后对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了安排。
作为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责的重要民生部门,必须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办事情,切实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真正使依法办事成为人社工作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广大劳动者的新期盼。
人社工作一头连着发展,一头连着民生,是县委县政府民生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老百姓民生诉求的热点。
因此,必须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落实好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形势任务的新考验。
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必须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将依法行政贯穿于人社工作各个环节,真正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开展。
二、认清差距,把握重点,把依法行政这条主线牢牢抓在手上
近年来,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为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日益凸显。
主要是:
法定职责履行还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大,执法的权威性不强;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社队伍的形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为此,要突出抓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学法,打牢依法行政的基础。
一是把学法作为周一例会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一半时间用于学法。
同时,各处股室和干部职工要根据岗位职责,自行确定学习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二是开展"法定职责大家谈"活动,以谈促学,切实把握自己肩负的法定职责。
三是把考取执法证作为干部职工的基本素质要求,作为评先树优的基本条件,力争三年内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目标。
(二)深入普法,营造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谁执法、谁普法"。
因此,要深刻认识到,只有普法搞好了,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行政才有扎实的根基和良好的环境。
一是在电视台、《今日》开辟专题、专栏,坚持每周一期,各处股室根据全局统一安排,及时落实。
通过"效能监察连心网",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通过大学生就业微平台、人事人才服务QQ,向大学生提供就业政策法规解读。
二是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如法律的颁布日、实施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活动。
结合"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服务月"等活动的开展,多措并举,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是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有关行业、企业面对面开展宣传活动,推动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严格执法,紧扣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一是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探索专业执法和全员参与相结合。
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深入推进基层、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提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公正执法。
在工作中,要敢于碰硬,善于攻坚克难,切实增强执法的权威性。
要强化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讲究执法艺术,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要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畅通投诉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着力完善和规范执法程序,提高从立案、调处,到结案诸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自觉守法,提供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
一是按照从严治党、从严带队伍的要求,增强守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坚持不懈开展法治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
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廉政谈话、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日常督导,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坚持抓细、抓小、抓实、抓早,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三是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
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作风整治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在全社会树立人社部门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各处股室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明确职责,真正将学法、普法、执法、守法环节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计划。
各处股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学法、普法、执法计划,并明确具体推进措施和时限。
局里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局的学法、普法、执法计划。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处股室要按照全局统一安排,增强大局意识,相互支持配合,精心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局领导小组将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调度、督导,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处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人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第2篇
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2005年,我局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抓手,在全局系统开展建设劳动保障法治型机关工作,做好"强化立法、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学习、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政务公开,促进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执法监督、维护公正公平"四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工作职能转变,建立与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责任体系,为南京实现"两个率先"、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重点工作调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围绕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适应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法治南京的需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突破工作瓶颈,加强重点调研工作,努力解决劳动保障工作难点;在充分论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努力做好《南京市促进就业办法》、《南京市贯彻实施细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劳动保障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报审等组织协调工作,报送政府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二)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履职能力
为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全面、正确的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决定,2005年度在我市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将《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应用,列为全局干部职工学法重点内容,结合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新出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专项培训,使局系统各处室和所有劳动保障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观念,树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升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履职能力,坚决消除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发生。
(三)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强化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界定行政处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委托执法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对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求,重新修订办事内容、程序、权限、时限、结果以及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六公开"工作标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规、合理,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与效率;有效防止劳动保障工作不依法行政的有效投诉。
人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局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国务院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加快粮食法制建设、依法办事、依法管粮、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粮食市场的发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对粮食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至少要组织1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通用法律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粮食法律知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粮食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科学确定粮食立法重点。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粮食法立法相关工作。
健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办法,重点是按照国家要求制修订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和核定监管办法,以及有关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法律。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把握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要求,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着力解决影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依法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八)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政企关系,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服务与监管,把职能转到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九)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行使决策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粮食的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建议;
(2)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4)粮食市场体系、仓储、加工设施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5)有关粮食流通设施中央或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6)储备粮规模和布局的建议;(7)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8)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9)其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十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保留、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做到执法措施和手段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加强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法定义务的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加强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要结合实际,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文书和案卷管理等制度,保障程序公正。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粮食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规定,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必要适度等要求,制定并公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
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和用语规范。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或者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六、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编制完善政务公开目录。
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推进办事公开。
要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建设,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公共服务,设立公开意见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有关粮食流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九)加强粮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备案、考核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及时处理。
(二十一)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二十二)严格行政问责。
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三)健全领导机制和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粮食流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要严格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的1月份要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五)强化考核考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本系统和相应政府法制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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