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高等级公路赣榆段LHGY-LM标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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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高等级公路赣榆段LHGY-LM标汇报材料
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工程“12·2”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2月2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工程1标段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压路机驾驶员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县领导的指示要求,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及工程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18日,位于盐城市城区盐马路14号地块兴诚公寓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孙烨,注册资本368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公路工程、独立大桥施工。
(二)工程相关情况
1、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建设工程lhsy-lm1标情况
2021年8月1日,射阳县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签订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建设工程lhsy-lm1标合同段合同协议书,将全长20.385公里的路面交安源公司施工。
2、协议帮工情况
截止2021年10月22日,安源公司完成路面lhsy-lm1标沥青下面层摊铺单幅6公里。
按照其施工能力,加之气温逐步下降,摊铺质量控制难度增大,路面lhsy-lm1标无法在2021年11月15日完成沥青摊铺工作任务,继而达不到省、市有关领导提出的年底前临海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的目标。
为此,2021年10月23日,县交通局局长、射阳县临海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唐兆明召集相关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专题会办,经商定由已完成2标施工任务的公路工程公司和其他施工单位共同帮助安源公司完成单幅10公里下面层沥青混合料和上面层沥青混合料生产、摊铺任务。
公路工程公司负责从标段起点处向南摊铺沥青上面层,计划完成单幅25.385公里。
帮工的工作量按实计算,费用按路面1标的中标单价结算。
2021年11月7日,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进入路面lhsy-lm1标场地施工。
3、压路机作业情况
12月2日当天,公路工程公司施工现场有7台压路机。
作业程序是:
摊铺机在一个施工段面上摊铺高温沥青后,两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紧跟其后进行第一道初压工序,振压两遍,中间四台
轮胎式压路机进行第二道复压工序,各压两遍,最后一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进行第三道也即最后一道终压工序,静压两遍结束。
按照一般作业要求,压路机应挂1挡(低速挡)作业,但由于天气寒冷,高温沥青一旦降温极易影响施工质量,因此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开会要求驾驶员挂2挡(中速挡)作业。
4、工程监理情况
2021年6月2日,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组与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公司签订《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
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建设工程(jl2标)路基、路面、桥涵、安保等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方任命王其祥为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jl2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明确徐龙慧为驻地监理工程师,高乃芳为现场监理员。
该监理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与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对接,正式介入路面lhsy-lm1标施工地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监理。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对监理过程有记载日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摊铺机正在八双线和临海高等级公路交界处岔口作业,岔口向南100米左右,最后一辆轮胎压路机驾驶员刘永明开着压路机由北向南倒行第二遍复压路面,驶至段面中间回头看到终压工序的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停在复压段面上,驾驶员王阳山正站在压路机前方,背对着刘永明修理机械。
刘永明驾驶压路机继续向南倒行,在离王阳山压路机大约5-6米远时,刘永明喊叫并踩刹车,但由于施工现场噪音太大且施工路段位于一个下坡面,压路机由于惯性还是向后行驶并和王阳山的压路机相撞,王阳山躲闪不及被夹在中间,刘永明迅速将压路机往前开了两米,回头发现王阳山已躺在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永明立即向摊铺机作业处跑去,向赵建湖(现场施工员)、陶健(专职安全员)等人求救并汇报情况,赵建湖立即向练正祥(现场负责人,当时在海通项目部签发票)和张耀军(施工总负责人,当时在往县城开会路上)电话汇报,张耀军和练正祥指示赵建湖等人用车辆将王阳山送到射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并分别赶往医院。
14时50分左右,王阳山经射阳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耀军分别向县交通局有关领导和公路工程公司法人孙烨汇报了有关情况,县交通局按照规定向县安监局做了书面汇报。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王阳山,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
现场双钢轮压路机驾驶员,身份证号320212197112021018,家住盐城市盐都区城南清华学仕园小区30号楼602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压路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当,作业中违反压路机操作规程。
1、刘永明在由南向北倒行,第二遍复压路面时,虽然掉头看到王阳山将双钢轮压路机停在复压段面上,但没有考虑到周边环境等因素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2、按照压路机操作规程要求,在运行中不得进行修理或加油作业,若要进行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地段。
王阳山修理双钢轮压路机应后退停机在已压实冷却的路段上,他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停机在还未冷却、仍在施工作业中的路段,致使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施工队劳动组织不合理。
施工现场未设专人对压路机作业人员进行统一指挥,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和大部分施工人员都集中在摊铺机作业工序,没有对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予以重视。
2、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到位。
王阳山由卡车作业转岗至压路机作业未进行转岗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天气寒冷造成施工困难的情况下,
对压路机被迫提速等不正常作业没有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整改不到位。
对王阳山无操作证从事压路机驾驶这一事故隐患,公司意识到却没有进行积极整改,监理公司在监理过程中也未对该问题提出质疑,致使不安全行为得不到纠正,导致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并引发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综上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压路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当,作业中违反压路机操作规程,公路工程公司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王阳山,男,44岁,公路工程公司终压工序双钢轮压路机驾驶员,违章在还未冷却、仍在施工作业中的路段停机维修机械,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刘永明,男,39岁,公路工程公司复压工序轮胎压路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当,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陶健,男,37岁,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专职安全员。
未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王阳山无操作证驾驶压路机和压路
机作业无专人指挥等事故隐患未排查整改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吴永丰,男,48岁,公路工程公司设备科工作人员,施工队机械安全员。
作为压路机作业的监护指挥人员,疏于对压路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对驾驶员无证操作和违章作业行为未给予重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赵建湖,男,40岁,公路工程公司施工队队长。
事故发生当天,在现场负责人练正祥和压路机监护指挥员吴永丰均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地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合理进行劳动组织,重新安排专人对驾驶员进行统一指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练正祥,男,56岁,公路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
事故发生当天,在本人和压路机监护指挥员吴永丰均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没有督促施工队队长赵建湖履行好职责,对现场管理和人员安排存有严重失误。
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耀军,男,42岁,公路工程公司沥青拌合场场长兼施工总负责人。
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督促现场负责人练正祥和施工队队长赵建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建议公路工程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安监局备案。
8、王德键,男,42岁,公路工程公司设备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施工队施工前未认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对王阳山进行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在明知王阳山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压路机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建议公路工程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安监局备案。
9、王正国,男,52岁,公路工程公司安全科科长。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开展到位,未对王阳山进行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在暂时无法办理操作证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提醒公司有关领导和科室,不能使用无证人员上岗。
对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建议公路工程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安监局备案。
10、肖峰,男,41岁,公路工程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未督促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建议公路工程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安监局备案。
11、孙烨,男,43岁,公路工程公司法人代表。
对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把关不严,未及时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2、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未对转岗人员进行转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13、江苏康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监理规范严格开展监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未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安全方案施工作业未严格监督,未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建议安监局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严格防范事故发生。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认识。
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公司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同时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迅速整改事故隐患。
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对施工场所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并通过相关验收,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再组织开工。
(三)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对公司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驾驶员和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上岗资质进行查漏补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即进行整改落实。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增强风险意识,从严、从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组织方在遇到帮工、不利天气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要求,从严审核安全生产施工方案,细化各项安全生产审查、验收工作,责令各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确保各个施工队伍的生产安全。
临海高等级公路射阳段工程“12·2”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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