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处置法律解读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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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法律解读,拆除违法建筑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困扰各地的“老大难”问题。
拆违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制度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
有关违法建筑的规定分散于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处理中容易产生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违法建筑情况复杂,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常引发争议;拆违的方式单一、力度不足,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存在巨大非法利益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大了拆违控违的难度。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将严重制约拆违工作全面深入的推进。
违法建筑的范围,第一部分,1.违法建筑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违法建筑处置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关于一些特定区域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违法建筑的类型,按区域分:
城镇违法建筑(城市、镇规划区内)乡村违法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特定区域违法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等)按行政管理领域分:
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土地管理领域违法建筑行业管理领域违法建筑,
(1)少批多建。
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证件,但在施工建设时,随意改变尺寸使得建筑“长高”“长胖”,往往表现在竣工验收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件核定的准建面积、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值。
(金华世贸中心违建3.9万平米,罚款980万元)
(2)未批先建。
这类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而施工建设的。
(绝大多数违建类型)(3)批东建西。
报批与实际建设地点不相符合,这类违法建设往往以私人建房居多。
(4)批后违建。
未按已经审定的图纸施工,改变建筑的外部形态(如建筑立面、色彩、朝向等)与使用功能。
(5)建后违建。
建筑建成后改建或者改变建筑用途,临时建筑超期不拆除等情形。
3.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表现形式,4.违法建筑的认定,确定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
1.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2.本地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时间3.本地基础材料情况*注:
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有可能符合违法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法建筑。
了解立法时间节点:
事关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家立法: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
把握违法建筑认定原则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
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
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
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法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当原则。
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
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法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
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认定1.城市、镇规划区内:
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考时点: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后。
(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2.乡、村庄规划区内:
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以及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违法建筑的执法分工,第二部分,1.基本原则,2.具体分工,
(1)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
交通部门处理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
水利部门处理(注: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已经划转)
(2)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区域非法占地的:
土地部门处理,(3)城市、镇规划区非法占地的:
土地部门先认定。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土地部门会商规划(执法)部门按规划法是否需要拆除,如不需要拆除由土地部门作出没收决定,如需要拆除移交规划(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土地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或移交规划(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
合法用地的:
规划(执法)部门处理。
合法用地的理解:
一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占有。
二是在占有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对其进行开发使用。
(4)乡、村庄规划区非法占地的:
土地部门先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土地部门会商乡镇政府按规划法是否需要拆除,如不需要拆除则由土地部门作出没收决定,如需要拆除移交乡镇政府作出拆除决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土地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或移交乡镇政府作出拆除决定。
合法用地的:
乡镇政府处理,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处理,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三个空间范围概念示意,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规划行政许可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责任范围。
规划区:
城乡规划覆盖的实体范围,城乡规划主导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范围,行政区域:
城乡规划参与管理的范围,A,B,C,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1.规划区及相应管理制度,
(1)规划区的相互关系包含(重叠)关系城市规划区(一般)内可以包含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特别)镇规划区内(一般)内可以包含村庄规划区(特别)
(2)规划管理制度的适用:
特别优于一般(3)及时、合理确定乡、村庄规划区的范围,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系何种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浙高法行信复(2008)2号)中指出:
“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条款中,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因此,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3.如何理解违法建筑,误区1:
同一建筑物可区分“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误区2:
“违法建筑”与“建筑材料”可区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全部建筑均为违法建筑。
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未按照规定建设的单体建筑物为违法建筑。
执法中根据比例原则(措施与目的相称)可仅拆除、没收部分的条件:
(1)可达到执法目的(消除违法后果、实现惩戒和教育)
(2)具有可操作性(可认定,不损害第三人权益,不大幅增加执法成本),4.违法建筑的处置,对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基本流程如下:
4.1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1.1.可以改正的主要情形与改正措施:
可以改正的主要情形:
(1)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是可以补办规划许可证;
(2)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属于依法可以变更规划许可证的情形;(3)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满足规划许可要求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可以改正措施:
申请补办或者变更规划许可证;改建;回填;补建;恢复原状。
注意:
可以补办、变更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宜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定,注意与相关部门的衔接责令改正决定中应当载明合法、合理的改正措施执法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前相衔接,4.1.2.不能采取改正的主要情形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5)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6)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4.1.3.不能拆除的主要情形
(1)特殊类型的违法建筑(习惯上不称为“拆除”)如:
少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多挖地下空间等
(2)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注意:
该种情形认定应以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结论为依据(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3)拆除违法建筑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2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施行):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以改正的情形前提:
合法用地且符合规划常见情形: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村民住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村民住宅,面积、高度在合理范围内且未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或者取得相邻权人同意)的;(3)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类建筑,经村民同意的。
5.处理时效及法律适用,处理时效:
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2年内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法律适用:
2008年1月1日以后作出处理适用新法理由:
(1)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
(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3)从旧兼从轻。
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拆除,第四部分,1.自行拆除及委托(申请)拆除,督促自行拆除的各类主体:
执法部门交通、水利、国土、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基层政府和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受委托拆除的主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2.强制拆除,城乡规划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是典型的直接强制执行,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包括催告、听取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中禁止性规定等规定。
同时,行政强制法第44条又专门规定了强制拆除的特殊程序,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复议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城镇违法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其他单位)乡村违法建筑乡镇政府配合单位:
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提供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行政主体复核,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自行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不合理自行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合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并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送达并开始实施强制执行决定,中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执行和解,不再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完毕,执行回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受理后60内,可以延长30日),逾期不拆除且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发布公告限期拆除,制作并送达催告书,限期内仍未拆除,自行拆除,自行拆除,执行完毕,期间程序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相同,注:
自报告之日起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不得超过60日;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
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强制拆除流程图,3.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1.1施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暂缓拆除,暂缓拆除的对象(生活必需):
城镇违法建筑拆后无房或者低于住房保障标准乡村违法建筑市、县政府规定可以拆除的情形:
1.已落实保障、过渡措施2.存在必须拆除的紧急情形(影响安全等)暂缓拆除不改变违法建筑的违法属性,5.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接收违法建筑的主体:
财政部门或者国资部门没收后的处置(依法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建立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联合补办手续的机制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
(1)拍卖;
(2)政府安排使用;(3)拆除。
公路领域违法建筑的拆除,第五部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一:
法定最小范围,乡道:
不少于5米县道:
不少于10米省道:
不少于15米国道:
不少于20米,高速公路:
不少于30米,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安全条例公路用地外缘起算,VS.,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边沟外缘起算,公路概念辨析:
建筑控制区,范围之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法规划定的(安全视距),安全视距,停车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会车视距长度应不小于停车视距的2倍超车视距停车视距,范围之三:
协商划定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与其他公共设施或公共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可能发生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为什么要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
(立法意图&普法要点)为将来公路扩宽、公路升级预留土地。
切实保障公路运行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影响沿线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真实案例:
六二九事件。
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预防损坏公路结构,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
减少公路行车的噪声、尾气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含义:
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常见举例包含种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服务设施公路管理设施,公路概念辨析:
公路附属设施,物权抗辩公路法:
建筑控制区物权法:
宅基地、农地或自留地等私权利,审批抗辩国土或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许可?
历史遗留问题多年以前的违建物,历史遗留问题,村民建房在前,公路修建在后,1,2,4,3,建筑控制区违建物,物权抗辩:
建筑控制区并没有征地,而村民却拥有宅基地、农地或自留地等私权利,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就是违反了物权法、侵害了私权利?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建筑控制区的立法意图、物权的权能体系审批抗辩:
村民在建筑控制区内建房子,取得了国土或住建部门等相关许可,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性?
许可的合法性与撤销后果、管理职权职责、部门协调机制历史遗留问题:
村民在建筑控制区建房超过两年后才被执法机构发现,是否能进行行政处罚?
该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罚之外的处理手段历史遗留问题:
执法机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村民建房在前,公路修建在后。
该如果认定?
如果村民只是拿到批文,但一直未建,直到公路修建或者改扩建时才建设呢?
公路建筑控制区违建物的复杂情形、调查取证的要求,建筑控制区违建物,私有财产权受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法律,基本原则,解决问题,法律,基本原则,解决问题,私权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建造人对违法建筑能否享有法律认可的利益、何种利益?
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交易行为有无法律效力?
政府部门依据公路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使公权力,公权领域“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旨在惩治违法建设行为,消除违法建筑的负面作用,引导其他主体进行合法建设,违法建筑的公法管制与私法因应,公权,私权,主管部门之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进行查处。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主管部门之二:
乡、镇人民政府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规划方面:
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自然资源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地方面:
土地管理法,建设方面:
建筑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8,交通方面:
公路法,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交通(公路路政)执法对违法建筑的公法管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第一类:
先有路,后建房情形一:
取得其他部门的“许可”(案例:
杨旁国不服厦门市交委拆除违建决定)情形二:
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行为条款: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禁止行为)处罚和强制条款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2011年,部门规章,同质化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2008年地方性法规,细化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议采用公路法处罚和强制,理由“行政强制设定权”交通部门可以依据公路法强拆,也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第二类:
先有房,后修路行为条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处罚条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情形一:
先有合法修建的房子,后修路;政府未划定建筑控制区政府有无划定建筑控制区,不是认定建筑控制区的唯一条件、前提建筑控制区的法定最小范围已确定(最早1987年公路管理条例)情形二:
先有合法修建的房子,后修路,已划定建筑控制区;扩建立法意图:
法益的平衡(保护群众信赖利益而承认事实状态VS.保护公路运行安全等公共利益而限制扩建权)第一、二种情形:
原先合法修建的房子有所有权,但扩建部分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而得以拆除情形三:
先有违法修建的房子,后修路,扩建因不满足“合法修建”的前提,不得引用该条款豁免责任。
扩建部分可结合引用公路法强拆;原违法修建的房子违反的是城乡规划等法律,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或可联合执法整体处置。
先前的违法建筑即使因处罚时效已过,现在的扩建行为可以理解为重新实施违法行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第三类:
无房、有批文;有路才开始建房许可的有效期;实质上属于“先有路、后有房”;不符合条限制扩建权的情形探讨:
对“扩建”的理解和界定?
若当事人只是在原范围内翻新重建建筑物,或退后扩建,没有影响公路安全影响,从该条款的语义理解上、法益保护的角度理解,是否可以认可其扩建?
如果当事人将建筑物进一步向公路延伸,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或者是否可以理解为有“新建”违法故意和行为,从而认定为“新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
处罚和强拆的部分:
仅限于扩建部分,还是及于整体?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行为条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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