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对策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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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匿名的注册已经普遍存在,人们以虚拟的身份出现,对自己所说的话语造成的危害承担责任为零,不需要考虑个人的身份,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影响的程度,可以毫无避讳的说出自己的真实感受,这便催生了网络暴力。
在现实的生活中,民众表达自我观点的渠道单一,网络给了他们更好的发泄平台。
因为普通的大众很难在传统的媒介中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网络给了他们自由发挥的空间,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跟想法,对当今的热门事件进行审判,如果没有正确的观点去做引导,很容易在这样的氛围中形成网络暴力。
又加之公民的道德素质过低,法律意识薄弱。
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把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公布到网上,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侮辱、谩骂,这些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更有甚者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2012年12月28日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民间普遍质疑其立法动机与执行效果。
这一立法被怀疑是借网络实名制之名而行保护贪腐之实,该法案在事实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自发监督。
其第四条规定从字面看来并无不妥,然而它却有意回避了信息性质的界定问题,背后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剥夺。
该法案所保护的信息如系个人隐私,自是理所当然;如系事关公共生活与公众利益的事项,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
这种模糊立法显然有违法律的确定性要求。
该法案的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它将对自媒体信息的监管委托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运营商,背后的目的是将其纳入传统媒体的管控思路,形成政府控制运营商,运营商监督用户的模式,显然,这是传统管控模式的翻版。
中国社会转型正义尚未实现,民间希望借助网络平台表达民意,并希冀以此实现良善的法律治理和有德性的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严厉管制无法应对自媒体时代的挑战,注定劳而无功。
唯有选择良善的法律治理之路,在法治化的框架下构建媒体监管体系,实现政治与社会的分离,作为公民社会公共表达和沟通空间的自媒体,才能健康发展。
胡蕾,欧阳春艳在《网络暴力——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中表示,网络暴力的出现,不是一个或两个声讨帖能造成的。
网络暴力巨大的杀伤力,是来自于成千上万的参与口诛笔伐的网民。
他们在数量规模上形成了一定的强势,而他们一致的立场与观点则因这种强势更显其权威。
网络暴力的参与者,人数众多,其参与动机与形式也是复杂的。
主要的参与者,可以分成三类。
一是主要事件的发布者,也就是最初在网上公开那些有背人类良心或是社会公德事件的人,他们所发布的信息,是引发网民注意力并参与讨论的焦点,也是暴力形成的导火线。
发布者此举的动机不一。
有真正怀着正义之心想借网络之力解决现实问题的人,也有在网络空间发泄自己不满与愤闷情绪的人,也有通过网络开无聊玩笑捉弄全世界人民的人,更有不怀好意地利用网络轰动效应获取私人之利的人。
虽然动机不同,但他们发布的事件往往有些共同点,都比较容易触动大众的道德神经和内心情感,引发他们对该事件的关注。
他们的立场以传统的价值观为参照,往往容易取得网民在观点立场上的共鸣。
然而人们却没有意识到,这些虚拟空间的网络暴力可能转化为现实上的社会暴力。
在聂亮的《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与对策》和楚喆的《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与对策》中表示,网络上偏激、辱骂的语言,而后发展为人肉搜索,利用网民的力量将当事人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以及个人的隐私全部公之于众。
但是这种以暴制暴的手段只能满足网民的情绪发泄,对事件的本身根本起不到改变的作用。
一些网民为发泄不满,把网络上的暴力带到现实中,打恐吓电话或者短信,对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破坏,网络上这种肆无忌惮的方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不堪设想,将会影响到社会树立良好的风气,从而制约社会的健康发展。
网络暴力的愈演愈烈,对事件的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不可想象,而且对社会的道德标准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导致社会中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因此,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在那段被称为“天朝上国”的漫长历史岁月里,我们绝不会预料到一千多年后的今天:
短短几分钟内一段言论就可以被转载数十次、数百次甚至数万次,这无疑是科技进步带来的福利,然而反观其象,这种“点击、复制、粘贴、发送”式的快速肆意传播带来的弊端也是无法估量的。
就我们自身权益而言,公众在通过网络表达意愿的时候,自己的隐私权也遭到了莫名侵犯。
大多数网站都使用了具有跟踪功能的软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这一软件制作了用户的个人档案,可以基本上掌握用户的个性资料和网上购物习惯,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其商业目的,我们打开网页常看到的“浏览历史”和”为你推荐“条目其实就是隐私权被无形侵犯的表现。
温洪泉的《网络舆论暴力产生模式探究》和陈莹的《关于网络舆论暴力与新闻取舍的探讨》中表示,一些网络言论的恶性发展已经危及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合理行使的前提,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但随着当前我国媒体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迎合、吸引受众,不少媒体不顾自身职责,刻意制造“百姓喊杀声”的舆论氛围,干预司法独立,甚至践踏法律的尊严进行“媒体审判”。
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查清个案的来龙去脉时,某些媒体便先入为主在社会上给案件定性,群众关注点变成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符合自己预设的期望值。
特别是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情况下,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若没能符合公众从媒体得到的心理暗示便会被冠上“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帽子,这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有极其恶劣的影响。
网络的良性发展,特别需要网络参与者的公民意识和素养的提高。
自媒体时代对德育的发展是一种监督,同时也对公民的道德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德育则促进了自媒体时代向更文明的方向发展,一个更加公平、自由、理性、和谐的言论环境,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使各项权利得以充分行使。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网络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
也就是说,每个人在网络上都经营着自己的一个媒体“小柜台”。
张宁在《网络舆论暴力的社会学因素与后果分析》中表示,新闻媒体报纸在类似事件中应当正确引导社会的舆论,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对此事进行调查,完整、全面的展示事件的发生过程,及时消除一些流言蜚语,把握事件的主动权,把事件的真相展示给大家,对于网民的一些盲从行为进行及时的正向引导,对错误过激的言行加以更正,树立正确、健康、理性的舆论引导。
肖盼章在《传播学视野下网络舆论暴力现象探析》中表示,自媒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其作为新事物不尽完善的客观必然性,也是法律制度在现今网络时代滞后性的表现。
从法制方面探究自媒体乱象,执法不力与制度缺失并存,而执法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自治和保障性不足。
而改善立法质量就要坚持原则:
一方面,要坚持法律责任体系化原则,建立起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全面的惩罚体系,在归责原则上,坚持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补充,严厉遏制社会热点事件的恶性演变;另一方面,要重视责任承担层次化原则,务必明确各个归责主体,首先要强调经营者监管责任和警示责任,其次是自媒体者生产者的传播责任。
一些不良网站“文责自负”的声明并不能免除其与作者的连带责任,其提醒行为并不能代替有效的监管措施,这点在执法上也是不容忽视的。
万磊在《“网络舆论暴力”与网络自律》中表示,治理网络上的暴力,首先要从网民的自身,特别是对青少年网民的教育和引导,因为他们缺少分辨是非的能力。
加强自媒体舆论管理法制化建设也是必然选择。
自媒体由技术创新孕育而来,引发的很多新问题是以往通行的法律所不能解决的,为防止不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以及网络水军等违规自媒体人的叵测引导,煽动有错误倾向性的舆论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政策,使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对编造、传播谣言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有法可依,在制定这些规章的同时落实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查处,也让每个自媒体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肩负着义务,坚守法律底线,不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共同推进司法机关和自媒体的良性互动。
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任意放纵的天堂。
无论在何种制度空间,摒弃网络暴力言论都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
治理网络暴力言论不仅是净化网络空间的一种文化现象,更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职能。
参考文献:
[1]胡蕾,欧阳春艳.网络暴力——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J].新闻窗.2013(04)
[2]聂亮.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与对策[J].新闻爱好者.2012(06)
[3]温洪泉.网络舆论暴力产生模式探究[J].现代视听.2011(03)
[4]楚喆.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与对策[J].运城学院学报.2011(04)
[5]陈莹.关于网络舆论暴力与新闻取舍的探讨[J].新闻传播.2011(08)
[6]张宁.网络舆论暴力的社会学因素与后果分析[J].新闻知识.2010(08)
[7]肖盼章.传播学视野下网络舆论暴力现象探析[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05)
[8]万磊.“网络舆论暴力”与网络自律[J].中州大学学报.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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