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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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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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篇一:
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
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事项,本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
鉴定时如需耗尽鉴定材料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方同意。
第十二条本机构指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复核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报本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鉴定: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以上操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由该案鉴定负责人负责全程质量监控。
篇二:
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制(修)订人:
审核人:
审批日期:
制(修)订日期:
批准人:
执行日期:
第一条为了保证技术和质量活动的规范性、可控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技术活动和质量活动所产生的各类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第四条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记录由质量负责人予以控制,负责监督、管理各岗位人员的质量记录。
第五条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记录,包括在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记录、质量活动中形成的质量记录和可能需要的有关信息记录均属受控范围。
第六条记录格式使用经批准的统一格式,记录可以载于任何一种媒体上,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第七条鉴定人员在技术活动中应按要求记录鉴定内容、操作条件、原始观察结果、计算和取得的数据等,并对计算和数据的传送进行适当的核查。
当采、制样是技术工作的一部分时,应记录有关数据和采、制样操作情况。
第八条相关岗位人员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应记录质量活动的情况,客观反映各项管理工作状况以及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有效程度。
第九条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鉴别可能出现的错误的来源,和/或在可能的情况下找出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使鉴定活动可以追溯、重复。
第十条各类记录填写要实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参与人员目签名栏目不允许空白。
第十一条记录填写发生错误时,其修改应加以标识和控制,记录的修改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修改,电子方式存储的记录更改,应有书面方案说明。
第十二条所有记录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存,贮存和保管方式应便于检索,并注意保密,以防破坏、丢失、泄密。
第十三条除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外,质量记录不对外单位人员查询、借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的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扣薪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篇三: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
20XX-04-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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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
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
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
具正规的发票。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
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
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
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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