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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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2
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 2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 2
第五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2
第六章资金往来的结算管理 2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对外投资的管理 2
第八章实物资产管理 2
第九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2
第十章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2
第十一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2
第十二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2
第十三章重要财务事项报告 2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 2
第十五章会计稽核 2
第十六章会计电算化管理 2
第十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2
第十八章附则 2
范文.范例.指导.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规公司财务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企业会计准则》、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公司财务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XX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母公司下面分设的各个项目,以下统称“各项目部”,项目部非独立的法人主体。
本制度是各公司、各项目部财务活动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制度,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XXXX审批、备案。
第三条各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各公司应把加强财务管理与全面的科学管理相结合,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寻找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途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
第五条各公司(项目部,下同)之间财务管理由XXXX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条董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财务政策及财务成果负责。
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本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中心工作。
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财务总监协助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活动并行使监督职责,对XXXX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财务部主管(经理)、各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总监提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聘任。
第八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会计、财务管理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3、10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同等岗位的工作经验;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税法政策,具备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5、具有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及核算管理等工作经验,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6、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及分析判断能力。
7、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各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中心统一监管,各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财务负责人和专职会计人员,办理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
第十条财务中心领导各公司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2、组织各公司(含项目部)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日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按时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及财务报告的审计;
3、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4、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化平台;
5、为公司业务发展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
6、培训、考核全体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7、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各公司会计人员均应定岗定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财务中心对会计人员应有计划的在不同岗位间进行轮岗,以提升会计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各公司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贯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公司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从业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各公司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发扬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遵守本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会计信息。
第十八条各公司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商业及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各公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务中心和所在公司(项目)负责人双重领导。
各公司会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所在公司、项目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向财务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资料,以及所在公司、项目的重大财务活动,接受财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公司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会计人员按XXXX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四条各岗位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电子数据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容。
5、各种帐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离职后对该信息做到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工作时,应由财务总监监交。
财务总监交接,应由总经理监交。
第二十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查清后方可移交。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财务总监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财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思路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
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单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第二十九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条会计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七条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的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等国家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各公司对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本制度第十七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公司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四十二条各公司对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时送交本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已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的原始凭证是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资料。
原始凭证必须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手续完备。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等国家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公司如果使用会计电算化,应每月用计算机打印出记账凭证,并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会计凭证应按月进行装订。
第四十六条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等国家制度的规定,统一会计科目体系,按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七条各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账面余额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八条各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等国家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报表附注。
第四十九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条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应当保持一致性。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编写财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容完整。
第五十二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财务报告的签署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编报。
第五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十五条各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企业部控制基本规》、《企业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国家制度及XXXX《财务管理程序》等制度的规定,同时遵循如下原则:
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十六条部控制原则。
实行钱账分管原则,对货币资金的审批、记录和收付职能进行分离,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
各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制订货币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和业务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五十八条实施部稽核,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货币资金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十九条实施定期盘点和对账制度,每日终了盘点库存现金,每月进行银行对账,对账余额有差额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十条实施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岗位轮换,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
第六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申请的批准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手续。
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十二条各公司必须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现金支取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2、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日结,不准白条顶库;
3、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现金支付结算。
第六十三条现金开支围
1、职工工资、奖金、各种津贴,以及劳务报酬、差旅费、福利费、其他零星支出。
2、无银行结算条件的单位或城市居民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不足结算起点的零星支付款项。
第六十四条现金支付应由收款人本人签字。
收款人因故不能亲自领款,可委托他人代办。
公司部员工间代办,代办人签署本人真实,注明“代办”和领款时日。
外部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办时,必须具备本人或收款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委托、验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同时需引领办理该项转款业务的本公司员工签名。
第六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各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同时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六十七条各公司取得的一切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六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公务借款应明确用途和额度,符合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除当日报销者外均应入账,及时报销清偿。
第六十九条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清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七十二条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从严审批,防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七十三条严禁无合同、无项目或未经审批而擅自汇出款项,擅自汇款的,经办会计人员和决定人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个别需要使用支票支付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五条各公司应当由出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以上,月末必须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主管会计月末对库存现金进行盘查,至少每季一次以上检查应收票据或有价证券保管情况,检查相符后在结报单上签字或盖章。
第七十六条各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十七条各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对银行印鉴的保管除严格按照各公司制定的印鉴管理制度外,银行印鉴必须遵循分开保管的原则,印鉴应分别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由财务负责人指定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个人印鉴则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印鉴保管人员对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负责。
第六章资金往来的结算管理
第七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七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第八十条各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企业部控制基本规》、《企业部控制配套指引》等国家制度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本公司实际的部控制制度。
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已到期的债权,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催收,数额较大的,要组织专人催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请示处理,不及时催收和不报告造成损失的,要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预付账款的管理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预付货款应按照各公司各自的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2、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预付账款的单位视同债务人,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必须事先了解对方公司经营信誉、财务状况。
财务部须做好日常清算工作,不断清理往来账,保证资金不被对方公司长期占用。
第八十二条各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对各项债权进行分析,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应逐个客户列明债务发生的时间,形成坏账的原因,采取了哪些催收措施,是否明确或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本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其他表明公司债权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八十三条各公司应于年末前,对上一年度已提取坏账准备的债权的催收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核销相应的债权,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第八十四条各公司对于已通过批准核销的债权,不意味放弃债权,应设立核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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