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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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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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宝华,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京都市城关区云龙家园20号楼2单元201室
王玉平,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李宝华
张国庆,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京都市城关区清欣园6号楼3单元401室
张军,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京都市适用高级技术学校一年级学生,住址同张国庆
委托代理人:
李鑫,律师,袁向何律师事务所
被告:
京都金灶头饭庄(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
刘红,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京都市洪山区西四条3号
京都瑞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京海,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京都市北城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富丽大厦A3层2室
诉讼请求:
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护理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注:
江苏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xx元)丧葬费10000元,共计71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23日晚约18时50分,李梅一行28人到京都金灶头饭庄为其外祖母宋桃珍过83岁生日。
张军的表姨牛金花自瑞祥公司购买了一个生日蛋糕一同带去。
在金灶头饭庄就餐约2小时并于晚21时左右离开金灶头饭庄。
次日中午,李梅一家3人先后感到身体不舒服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烧。
当晚22时30分左右到京都航天总医院急诊科治疗,经检查是因食物中毒引起的。
2011年7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又到京都航天总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10日转院至京都地坛医院治疗,并再次进入重症监护室,经过半个月的治疗后,李梅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5时50分去世。
2011年7月23日金灶头饭庄就餐之前,李梅身体状况一直很好,在金灶头饭庄用餐后因食物中毒导致身体产生病变,并导致死亡后果,其他在金灶头饭庄一起用餐的人也有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
原告认为,金灶头饭庄和瑞祥有限公司的不正规经营、生产的食物造成原告中毒,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的陈述1份
2.证人证言5份
3.医院治疗手册和费用清单2份
4.医疗机构鉴定结论1份
5.交通费及律师费收据2份
此致:
京都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宝华
王玉平
张国庆
张军
2011年9月1日
附:
1.本诉状副本副本3份
2.原告的陈述1份
3.证人证言5份
4.医院治疗手册和费用清单2份
5.医疗机构鉴定结论1份
6.交通费及律师费收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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