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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法学的背景及评价
内容摘要:
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那么,功利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如何?
其思想渊源又是怎样?
本文将就代替对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认识谈谈这些问题。
关键词:
功利主义法学边沁哲学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著名西方思潮,对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作为一名历史专业的本科生,我将联系功利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对其思想渊源做一些初步阐述
一. 功利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正当其他西方国家正为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积蓄力量的时候,英国正经历着一场性质迥异于政治革命但意义更深远的革命——第一次产业革命。
1765年,瓦特蒸汽机的诞生,掀开了这场革命的历史篇章。
众所周知,这场生产过程的革命引起了英国社会模式和结构可观的变革。
而英国模式和结构的突破性变革使得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被视为最高价值标准的自然法逐渐显得不合时宜。
用边沁的话来说:
“说起自然法,如果(当我相信它会出现),它不过是空洞的术语了。
”转引自张乃根:
《西方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功利主义法学派斗争的矛头直指自然法理论,他指责其理论是一种幻想、虚假的理论,是不能实现的。
代替这种不现实的理论预设方法,功利主义法学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将功利主义原则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中。
故而由此可见,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认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在于权利的权衡,所以统治者制定法律不得违背这一原则,这是立法宗旨,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法律实施的基础也是功利主义。
总之,功利原则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二.关于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功利主义的思想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其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远古的希腊、罗马。
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经验哲学、神学功利主义、法国唯物主义等哲学思潮都为其提供了广泛的思想渊源。
孙义刚:
《论功利主义对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局限》,《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但功利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学流派,则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尤以边沁及其后继者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最为杰出,故下面着重谈谈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在批判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说的思潮中,边沁运用的是自己创立的功利主义的思想武器。
耶利米·边沁出生于伦敦,其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
1760年在牛津女王学院学习,1763年取得学士学位之后进入林肯法学院,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见习生,1766年取得文学硕士学位,结束了大学生活。
边沁终生未婚,专心于改良法律的研究工作。
边沁政治思想的基础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
边沁继承了前人的观点,并加以充分的发挥和改造,建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
什么是功利?
它指的是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好处、利益、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
功利原则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尽力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人们随时都在盘算着个人的利益和得失及其量的多少,人们正是通过这种盘算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边沁认为,人类行为唯一可能具有的目的就是幸福,这是一条不证自明的真理。
他主张要用成本——收益计算和“不问你是谁”的方式来处理幸福问题,并进而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但力图落脚在整个社会的进步上。
他认为,从客观上说,个人主动精神是社会进步的根源,社会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社会利益。
社会是由个别的认为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成员利益的总和。
因此,要认识什么是社会利益,关键是要弄清个人利益的含义。
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就在于增加其快乐之总和,或减少其痛苦之总和。
许耀桐认为,按照他的逻辑,每个人只要能够追求和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许耀桐:
《西方政治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158页。
边沁把功利主义贯穿在国家理论之中。
在他看来,能够体现功利主义原则的是民主制政体。
但民主制是否优良还要看它运行的效率如何而定。
在民主制政体下,国家的权力在人民手中,执政者向人民负责,人民对执政者的功过是以谋功利如何加以判断的。
人民不必以所谓自然权利为根据来反抗政府,只要以功利为根据就足够了。
这样政府的各种弊病就可以减少甚至消除。
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所提出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后世具有重大影响,实际上也是分析法学思想的最早提出者。
他坚持认为,任何原则只不过是实际情况的总结,那些脱离实际空想出来的原则是荒谬的,所以他抛弃了自然法学的虚构,代之以活生生的人的功利需求。
其一,功利主义是思考法律问题的元点。
法律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而法律的正当性则必须通过伦理学上的根据来加以证成。
在边沁之前的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中,法律的正当性往往是通过“自然法”、“契约论”来加以证成的,但边沁认为,这些“大词”虽然“并不非常明确地故作玄虚”,然而“它们只是有气无力地坚持要被当做关于它们本身的实在标准看待,而且似乎满足于有时被认作表示有关问题符合适当标准,不管该标准是什么”。
就此,必须转移思考法律问题的视角,用新的标准来代替“真正理性”、“天然正义”、“天然公平”、“正常秩序”等不着边际的字眼。
这一新的标准就是“功利”。
其二,功利主义是解构法律制度的准则。
边沁指出:
“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
总之,这是使得得到满足的惟一方法。
”正因如此,功利就成为一项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这门科学所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
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分类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
简言之,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解构,只有通过功利原则才得以可能。
其三,功利主义也是推动法律改革的动力。
边沁将“功利原则”又简化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从人类本身的欲求与社会发展的情势而言,“幸福”所依托的“快乐”本身是无止境的,法律要保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在内容上做出适时的调整。
边沁认为,包括法律在内,没有一种制度安排可以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的程度,因为这种说法,不但跟理性冲突,跟功利原则冲突,而且也是自相矛盾的。
四.对功利主义法学的评价
功利主义法学是以功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应用和贯彻,功利主义风行于19世纪的英国、正如理性主义风行于17、18世纪一样,以至成为一个哲学运动而被运用到各个不同的领域,成为19世纪英国法治现代化的政治伦理基础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功利主义是当时最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它完全符合英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比起自然权利一类的空洞说教来要现实得多,功利学说清楚地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比如说国家干预的加强,法律的社会化趋向等,这使得功利主义法学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这表明功利主义法学的历史局限性并没有否定它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功利主义法学,过去曾经将来也同样在人类法律思想的宝库里闪耀独特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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