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坝小学失物招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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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坝小学失物招领管理规定
(2010年9月10日底坝小学发布)
一、总则
⒈失物招领工作能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拾金不昧习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为促进学校失物招领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⒉学校失物招领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是:
失物招领,先认后领,无主交公的原则。
二、管理组织
⒈学校大队辅导员负责学校失物招领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失物的收存、登记、招领、认领、归还、交公。
⒉对于无主失物的处理由大队辅导员交由学校领导处理。
三、收存和招领规定
⒈收存和登记:
对于学生上交的有价值失物应该及时收存并做好相应的失物登记。
⒉招领:
在登记完失物后应该利用学校广播或失物招领公告的形式在学校内进行宣传。
⒊广播和公告的有效期:
学校失物广播和失物招领公告的有效期为自失物上交收存并登记算起后的七天。
七天之后不再为同一失物进行广播或公告。
四、认领和归还规定
⒈前提:
学校有相应上交收存并登记的失物且在认领和归还的有效期内。
⒉认领:
由大队辅导员或其他教师对失主进行提问,由失主对所提问题进行回答以进一步确定失主的身份。
⒊归还:
对已确定失主身份的失物,应立即将失物归还失主。
⒋认领和归还的有效期:
学校失物认领和归还的有效期为自失物上交收存并登记算起后的三十天。
超过三十天而未被领走的失物要视为无主失物。
五、争议失主或失物的处理规定
⒈认定:
对同一失物来认领的失主不止一人的或对失物来源等有争议的要认定为争议失主或失物。
⒉调查:
对争议失主或失物要进行细致的调查,以确定其具体情况。
⒊处理:
由大队辅导员或学校领导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五、附则
⒈本规定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实施。
⒉本规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⒊本规定除以下情况外,有效期至2015年9月9日。
①本规定被提前修订。
②本规定被提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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