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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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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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
建议人:
建议内容:
请求下文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全国范围整顿
建议理由:
近年来,随着住##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为社会尤其是广大消费者日益关注,而近期,车位纠纷已逐渐成为全国消费投诉的热点。
建议人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非法销售车位情况相当普遍,主要存在如下情况:
1.明**区配套不能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下车位。
《中华人民##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此种车位**区业主共有,**区的强制配套设施,不允许单独转让,并且作为地上附着物和从物,已**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2.以销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
(具体的案例见附件1.关于**区非法销售车位的举报)
3.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
“人防工程”,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得擅自销售;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销售的情形。
(具体的案例见附件2.关于青年汇佳园项目非法销售地下车库的举报)
《中华人民##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
”开发商售楼后,小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没有单独产权证的部位均为业主共有财产。
开发商的非法销售行为,给业主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仅以北京XXXX**区为例,**区有500个车位,由开发商进行非法销售:
则非法获利至少XXXX年亿元。
(##**区地下车位售价在5万元到20万元不等,多为8万元到12万元一个,其中购买人大约每月还要交50-150元/月的管理费。
)
如果由开发商非法出租,租价一般在150元/月到XXXX年元/月不等(含管理费),那么业主财产每年至少流失3亿元。
针对如此大的利益、开发商的种种非法销售行为,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统计,在各类投诉中,房地产投诉的解决难度最大、调解成功率最低。
消费者维权困难,以青岛千泰居为例,XX年1月,千泰居业主委员会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开发商非法销售车库,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业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结果:
建委答复――建议交易中心处理,而交易中心也没有实际行动,答复建议法律途径解决!
建议人认为:
非法销售车位的情况日益严重,一方面是由于利益驱使,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缺少有力的查处。
违法销售行为如此普遍,仅仅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并不能够解决问题。
作为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建设部肩负着规##市场职责;贵部领导也曾多次强调:
“要从执行宪法的高度,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建议人恳请贵部在全国范围内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整顿:
1.明确职能定位,分清职责,避免消费者投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2.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工作,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查处,分类做出处理,规##市场:
对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开发商,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项目建造的车位,下令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完全杜绝开发商在土地分摊和规划用地上做手脚!
致:
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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