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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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3篇
202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第1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方针,以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环节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瘦肉精"为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着重查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个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进一步强化监督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清除非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品的行为,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乃至今后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加强饲料环节整治。
1.组织开展饲料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取缔无证企业和违法违规企业;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督促其完善饲料产品进、出、使用台帐,建立饲料质量追溯体系。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2.加强对饲料的监管和监测力度。
加大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认真开展违禁添加物检查检测工作,发现问题严厉查处;严禁使用"三无"饲料产品。
(二)加强兽药环节整治
1.重点查处禁用兽药。
严厉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
2.加强兽药使用监管。
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3.加强兽用抗菌药物整治。
逐步完善执业兽医师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三)加强养殖环节整治
1.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进货台账记录。
2.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添加。
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特别是对生猪、肉牛养殖企业使用的饲料抽检工作要常态化,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明令禁用的物质饲喂动物。
3.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养殖场(户)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休药期、弃乳期等有关规定。
各乡、镇站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监管,对规模养殖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的整治。
加强对收购贩运户的监管,建立管理档案。
各站要将本区域内的贩运户摸清底数并登记备案,包括贩运户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畜禽调运来源和去向、车辆档案和调运台账、质量管理措施等信息。
要与贩运户签订质量安全承诺责任书和《无"瘦肉精"承诺书》。
搞好动物检疫和畜产品流通环节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户兜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严厉查处收购贩运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5.加强定点屠宰环节的整治。
全面排查畜禽屠宰企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建立定点屠宰单位档案记录。
畜禽定点屠宰要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制度和生猪宰前宰后检疫。
各屠宰场要建立和完善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和档案,严厉打击经营、加工和运输病死畜禽行为。
督促屠宰场按规定进行"瘦肉精"自检,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立即向县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完善记录记载。
(四)加强生鲜乳专项整治
加强对奶牛养殖场的指导。
随时了解本辖区奶牛养殖场的生产经情况,从奶牛养殖环境、品种、数量、养殖场用药、饲料等养殖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与指导。
加大奶牛养殖条件的监管,把是否具备基本的鲜奶检测手段作为能否生产销售的硬指标。
严格鲜销奶质量的监管。
要求企业对每日销售的鲜奶制品做到批批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或疑似不合格的要求质检部门介入,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定养殖场、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坚持不具备奶牛养殖条件的坚决不准养殖。
三、时间安排
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为期1个月,从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各站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仍然由201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局各中层单位、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畜产品安全工作,确保"回头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
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到人,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要严格责任追究,各站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对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抽查。
县生产科教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制定"瘦肉精"和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提高抽检频次。
针对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和奶牛场加大抽检力度。
对检出的动物和病死、病害动物要及时上报,搞好无害化处理,。
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线索和饲料、尿液、肉品等样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要立即进行追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体等宣传工具,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及进展和成效,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监督氛围,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信息报送。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实行周报制度,各站要在每周三前将开展情况报送至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做到及时协调沟通,保障信息畅通,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等,要在2014年12月23日前将开展"回头看"工作写好总结报送到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202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第2篇
春节期间,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放心蛋,喝上放心奶,永城市畜牧局全力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整治行动
春节期间,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放心蛋,喝上放心奶,永城市畜牧局全力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整治行动,该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饲料厂、养殖场、屠宰场、冷库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震慑和杜绝了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及滥用抗生素的违法行为。
此次行动,该局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排查抽检力度,持续反复进行排查抽检,严格执法办案,对检测发现问题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是把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三关。
对疑似染疫动物或瘦肉精检测阳性的动物禁止出栏销售,检疫员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把问题畜禽控制在场内;对众品食业公司和其他12个定点屠宰场认真进行在线同步检疫,确保肉品质量合格;省境芒山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守,严格查证验物、检疫消毒;严格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控制源头,防止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畜产品安全风险,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02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第3篇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发〔2018〕3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聚焦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进一步推动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2.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
一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
二要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
三要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
四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
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
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动物移动,逐头采样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
六要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
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
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
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
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
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
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
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
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
(4)监管环节:
对"瘦肉精"涉案线索,要按照《青岛市"瘦肉精"等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青牧发〔2013〕3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对工作认真负责,查获"瘦肉精"线索,或及时处置重大案件的,予以奖励表彰;对查处不力的,予以约谈问责。
(此项行动由质监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和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在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2.主要措施:
(1)生产养殖环节:
一是摸清辖区内奶畜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是检查奶畜养殖场户是否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并且准确填写有关信息情况;三是检查奶畜养殖场户使用的奶畜饲料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安全隐患,检查奶畜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情况,检查奶畜养殖者规范用药和落实休药期规定等情况;四是检查奶畜养殖场户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挤奶、存储设备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情况;五是检查布病、结核病等检疫检测情况,是否有"布病、结核病检测合格证",有无向生鲜乳收购站、奶吧等出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生鲜乳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情况;六是检查生鲜乳去向,检查被拒收的不合格生鲜乳的无害化处理情况,散养生鲜乳去向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添加、使用违禁物质、禁用兽药和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拒不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收购运输环节:
一是加强收购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
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结合收购站和运输车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严厉查处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等行为,坚决取缔不合格的收购站和运输车。
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等方式对全市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全覆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
增加散户奶抽检频次,加大奶畜散户养殖规范管理力度。
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
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重点检查生鲜乳留样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规范留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生鲜乳是否及时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在线监管落实情况,生鲜乳收购站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即时上传有关信息,实现在线化数据化实时监管。
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收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生鲜乳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
(3)监管环节:
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人员。
按照市局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安排,全覆盖监测到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以及奶畜养殖场户,全面排查质量风险安全隐患。
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畜牧业安全监管平台信息的即时上传和质量追溯工作,做好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系统中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审核和在线出证等有关工作。
(此项行动由质监处牵头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2.主要措施:
(1)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
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2)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
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
加大宣传告知力度,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兽药广告审批和管控,加大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清查、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
(4)对兽药销售代表实施有效监管。
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兽药销售代表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经销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定向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和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兽药销售代表的营销行为,杜绝假劣兽药和非法产品流向养殖环节。
(此项行动由药政饲料处牵头,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以小型屠宰点为重点,依法严厉查处不落实屠宰操作规程、不落实同步检验检疫制度等违规屠宰行为;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多发区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法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2.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结合正在开展的生猪屠宰行业"规范年"活动和生猪屠宰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谁发证、谁审核"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屠宰资质进行全面审核清理,审核合格的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换发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审核,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取消资格,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
(2)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把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坚守"五个严禁"红线,落实"五个应当"责任和三个"四不准"要求,认真填写"八本台账和一个交接单",做到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3)严格落实各级监管责任。
坚持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持续开展"零点行动"、"扫雷行动",严格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规范》和省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要求,建立健全屠宰企业监督检查档案,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构建风险评估、监督量化、痕迹化管理的监管模式。
(4)严厉打击非法屠宰行为。
加大与公安、食药等执法机构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屠宰,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
督促畜禽贩运经纪人严格落实登记备案、记录签字等人项制度,对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实行实名登记、动态监管,严禁兜售、使用"瘦肉精"、利巴韦林等违禁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杜绝从事、参与收购、贩运、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项行动由屠管处牵头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青岛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青农质发〔2018〕5号)已经部署安排,请依据此文件贯彻执行。
(此项行动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药政饲料处配合,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6月份,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牧字〔2018〕14号)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档案、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物合违法添加、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畜禽检疫监督、畜禽屠宰管理、疫病防控及无害化处理监管七个专项整治,按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6月份,各区市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定本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于6月18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局质监处。
6-7月份,市局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生产资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
7月份,各区市要以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为监管责任单位,与监管网格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等监管对象全面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市局将先后对每个基层动监站随机抽查安全承诺书10份,作为工作督查和备案。
7-8月份,各区市开展一次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拉网式大检查。
重点排查摸清本区域内奶畜的分布、数量、所有者、生鲜乳销售去向、拒收生鲜乳去向以及不合格生鲜乳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排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缺项及不规范项。
对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各区市要在7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局质监处。
同时,市局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监测,进一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8月份,各区市协助市局做好迎接省局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许可及监管情况,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信息化情况,奶畜散养户监管情况等。
8-11月份,对各区市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情况和落实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制度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6-12月份,按照《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青牧字〔2018〕12号)要求,市、区市各级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全面完成本年度各项检测任务。
对检测不合格动物产品要溯源头、查去向,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严禁以罚代刑。
符合"黑名单"列管情形的,要按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
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
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监管名录。
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018年年底前,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要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
(三)狠抓执法办案。
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联动。
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
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分别于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3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3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2018年12月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市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6月8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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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畜产品 质量 安全 整治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