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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
《论法的精神》的内容主要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理论。
在政治理论上,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类型,并指出了每种政体的原则。
他赞美共和政体,无情抨击专制。
亲爱的读者,边肖为你准备了一些阅读理论的精神体验,请接受!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1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代表作。
也是世界法律史上影响巨大的一部法律著作。
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看了这本书,觉得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
第一卷主要阐述法律与政权的关系。
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有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制和专制政体。
然后他在书中解释了各种政体和法律的关系。
比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详细解释了它们与法律的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他无情地抨击封建专制,赞扬民主制度,这说明启蒙思想家是多么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政治的国家是——道德品质的强大动力。
并表示民主国家的执法者要遵纪守法,承担责任。
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
他可以准确的总结民主与法律的互动,也可以引入法律不能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本卷接下来的章节中,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教育法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简化的关系,判决的形式与惩罚的方式,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与女性身份的法律的关系。
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解释了奢侈和奢侈的起源,即财富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的存在。
这个观点让我很纳闷,这个思想家居然有如此前瞻性和惊人的智慧!
而在这之后,这位伟大的思想家也解释了中国限制奢侈品的后果。
他认为中国人口非常多,所以奢侈品在中国很可怕。
中国的国王要求他的臣民做一些生存所必需的事情,而不是做一些工艺品供人欣赏。
他
还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对佛的摧残。
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都是靠辛勤劳动赢得国家的,最后都以骄奢淫逸告终。
他广博的知识让人佩服,他的概括非常准确。
即使是现代历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孟德斯鸠作为同时代的人,本来是可以透彻分析这个问题的,所以他的名声可以流芳百世。
在第二卷中,作者首先讨论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引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并介绍了英国和罗马法分权的教训,详细阐述了这三种权力应该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将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关系到人民、社会组织、政党和其他社会阶层的政治自由能否得到保障。
在本卷的章节中,作者详细解释了国家、国防力量和进攻力量,然后他还解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而不是强迫人们去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情。
这种解释正好符合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理念。
看完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大的智慧,想的如此全面。
这一卷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作者对分权的解释。
孟德斯鸠也说过,他离不开罗马。
他说三权分立时,又提到了罗马,不仅讨论了罗马的三权分立制度,还解释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该如何划分,并说有四件事影响了罗马的自由和民主:
第一,贵族垄断了所有的宗教、政治、民事和军事职位;第二,执政官权力太大;第三,百姓受欺负;第四,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1]后来,他详细论述了这三种权力在罗马的具体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些都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就是三权分立的制度,对后代有利。
第三卷,作者介绍了一个很新颖的关系,就是法律、地域、气候的关系。
在我们看来,这甚至是一个没有科学依据的荒谬观点。
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比如人的性格,人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其中,他批评印第安人因为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永远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
我对这个观点不置可否。
但是在我看来,气候肯定会有一些影响,但是我们不能断然断定气候会有这么大的影响,这就有些主观和片面了。
此外,作者提到
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
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
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
让我十分费解。
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
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
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
[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
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
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
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
例如他说__教让人们相互敬爱。
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的政治法规和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__教之外,这些的政治法规和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的幸福了。
[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
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
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
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
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
《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
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2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_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_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
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_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
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_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
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
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个人的道德)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
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
品德是什么?
品德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
个人的心理倾向是要满足自身生理与心理需要。
那么肯定要与启蒙思想家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
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而言之,你不管什么样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例:
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_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将政体分为三种类型: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并且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
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
看一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体。
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
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
国王是国家元首、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
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
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
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
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我很佩服他的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还强调了一个观点:
地理环境决定论。
《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_章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
《辞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条目中写到:
孟德斯鸠同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国尔一样,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
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
孟德斯鸠引用大量的事例对于这一观点进行阐述。
从气候因素到土壤因素,从南方到北方,从西方到东方。
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
而土壤和气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
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下的政体,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则往往是数人统治下的政体。
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
因此,在海边平原的国家应该实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国家就只能实行君主专制。
不可否认,他的这些认识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国的社会政体就经历了部落首长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君主制、民众共和制以及现在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制。
虽然,中国的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在长达5_0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应该说整体上变化不大。
而再看华夏民族的上层建筑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以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宣告破产,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已经建立。
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够解释的通的。
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处在永远都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
我觉得这其实也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每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不一样,自己对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这就避免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与人性是相符的。
其次,他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濒临海边平原的法国能够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为其三权分立学说提供能够实现的现实上的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阐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这是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鸠是_世纪上半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东西,因而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对他的思想不断研究,以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适合我们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3
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
“假如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战争状态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
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
”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察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
政体有三种形式即: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部分民众握有权力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依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基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则,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若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
因而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本章节中还讲述了君主国之统治方式、君主国之君主应易于接近、君主之善行、君主应尊敬臣民等各方面内容,使读者更进一步对君主之于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从本质上说,尽管专制政府到处都是一样,可是环境、宗教的意见、成见、被采用的范例、思想的倾向、习惯、风俗等的不同均会使它们之间产生很大的差异。
在专制政府下建立一些观念是好的,所以,中国人将君主当成是人民的父亲,在阿拉伯帝国的初期,君主则是帝国的宣教师。
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探索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全书的中心内容,也是他对于法律学得最主要贡献。
世界万物是有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
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质间以及在物彼此间的关系。
法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看完这本书后,猛然清醒了许多,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原来人类社会也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而这些也需要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才真正地成长起来。
而我们能做的便是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培育良好的环境,愿我们也能在孟德斯鸠之后得到理性的法律之果。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4
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
“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_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
是公平吗?
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
“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
“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
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这样的普世自由在法律框架下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于是书中关于自由的另一句经典——“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传颂至今。
那么,法的精神是人权吗?
人权这个词极具诱惑力,英吉利的《权利法案》,法兰西的《人权宣言》,美利坚的《独立宣言》,无一不是因为标榜人权而走上神坛。
人权这个词也极具杀伤力,已经成为时下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筹码,先有伊拉克,后有利比亚,都是在人权的大棒下深陷动荡。
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
“甘蔗若不使用奴隶劳动力就太昂贵了。
”人权是被广泛区别对待的,自然也就难以支撑起法的精神。
如同居里夫人所言:
“我相信我们应该在一种理想主义中去找精神上的力量,这种理想主义要能够不使我们骄傲,而又能够使我们把我们的希望和梦想放得很高。
”这样的追求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也可见一斑。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_世纪末和_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长期战乱、苛政使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深受培根实验主义、笛卡儿理性主义影响的孟德斯鸠,怀揣着对一种新的理想社会治理方式的向往,倾其毕生所学,完成了这部传世之作。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序言中用意大利文艺复兴早期的画家勒克莱?
齐乔萌发与拉斐尔一较高下之雄心壮志时说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我也是画家”。
在正文与序言之前,引用了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神话史诗《变形记》中的一句——“无母而生的孩子”。
短短的这两话,便可揭示蕴藏在孟德斯鸠思想里向往美好的理想。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出现也是源自人们对于美好理想生活的追求。
因为追求政治秩序的稳定,人们通过法律来安排权力更替;因为追求社会治理的安定,人们通过法律来调整各类关系;因为追求家庭生活的和谐,人们通过法律来规范内外交往;因为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们通过法律赋予了各种权利,并为之设计必要的保护……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人,而人们对美好生活坚定信仰和孜孜追求,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行的源源动力。
笔者认为,这种坚定信仰和追求,正是镌刻在孟德斯鸠笔下法的精神。
只有坚守对美好生活的坚定信仰,法律才不会沦为世俗的契约主义、工具主义,而真正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追求。
网络热议的唐山“教科书式老赖”事件中,作为受害人儿子的赵先生无奈说出“等待正义”,有深刻的悲凉,也有深深的向往。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愿_月4日上午回响在全国各地各式各样殿堂里的宪法宣誓声,能够久久地回荡在人们的心中。
阅读论法的精神心得体会5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
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_89—_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他不仅是_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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