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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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电缆只能在规定的电压等级下使用,严禁超过安全载
流量。
2、定期进行各类设备电缆的绝缘测定,对决议值低于安全值
以下的电缆应检查、处理需要更换时必须写书面报告、经总工批准后执行。
3、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按照和执行《电力电气试验规程》、《煤
矿安全规程以及集团公司《电气预防性试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气试验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管理规定、按照设备设施规定的实验项目和试验周期进行试验。
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
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
资格证件。
6、电工人员必须定期对供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和检
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运行安全。
7、电气检修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程,及公司《设备
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
8、各供电场所消防器材摆放整齐,不得移作他用,绝缘用具
保持完好,随时能够使用。
9、6kv级以上供电系统必须进行一次系统分析和定制核算,并
编订出供电系统计算书。
10、供用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和‘谁管辖、
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整定、计算和审核。
11、停送电时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12、开关停送电时,主值班员得到电力操作指令后,填写操作
票,杂电话里复诵无误后,写好记录和录音,再按操作票逐次进行,每进行一项要做记号,操作完毕、电话汇报票,要操作人、监护人签名备查。
13、电容器地重新合闸,必须在其断路三分钟后进行。
14、因分盘所致地倒闸,应拉掉事故分盘,向调度联系恢复送
电,事故分盘必须找出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送电。
中煤三十一处转龙湾项目部xx-1-30
第二篇:
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
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本厂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1、遵守电工作业一般规定;
2、不准在设备运转过程中拆卸修理,必须停车并切断设备电源,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
3、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确已断开,并验明是否无电;
4、每次维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5、由专门检修人员修理电气设备时,双方要进行登记。
完工后要做好交代并共同检查,然后方可送电;
6、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
7、带点装卸熔断器管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8、熔断器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
9、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电网pe线连接,零线与地线必须分开。
接地线截面要符合标准,维修时应全面检查;
10、安装螺口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
11、临时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接线规程;
12、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的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潮湿和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件;
13、使用梯子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纹。
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度为宜。
没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住梯子。
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
14、使用喷灯时,油量不得超过容积的3/4,打气要适当。
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
不准在易燃物品附近点燃或使用喷灯;
1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切断电源。
不能切断电源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厂领导
四、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
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准确及时处理供用电安全事故,研究和分析供用电安全状况,树立“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供电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1、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场、放在班组、放在基础管理上,执行调度、安全例会汇报制,及时掌握各供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情况。
依据掌握的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自备发电机组的配备情况、供用电合同安全事项责任签订情况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时反馈和分类。
2、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供用电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做好跟踪检查,掌握整改情况,防止事故的发生。
3、针对个别电气工作人员对安全供用电知识了解不全面,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少数电工未及时经过专门机构进行进网作业再培训,给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隐患;应重点加强培训、学习,从根本上提高电工及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4、对新建高压配电室,设施先进、合理,但运行人员未及时培训,不了解设备的性能、运行、维护等有关知识,先进的设施未充分得到合理应用,设备故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要重点加强培训和学习。
5、针对供用电设备运行时间较长,不能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查、试验、维修,从而导致许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的现象,要及时的加以整改。
6、若因外力破坏、自然灾害、采空区等原因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给煤矿的安全供电埋下隐患的,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晋城供电公司等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7、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供电安全,加强供电安全管理。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停电应急预案,规范各种运行记录,完善供电系统工作票、操作票及各种继电保护整定等,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严格进行操作,落实责任,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9、从电网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安全隐患治理、供电安全、基建等作业现场抓起,把防人身触电、高空坠落、倒杆伤人作为防控重点,严肃查处“无票”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全、违反作业程序等违章行为,加大供用电安全检查力度。
第四篇:
山西xx有限公司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山西xx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供用电管理,做到合理用电,安全用电,杜绝电力浪费,降低用电消耗,确保高河矿井建设期间各施工单位地面及井下的供用电安全,井下设备防爆率100%,机电质量标准化达到部级以上水平,杜绝重大供用电事故,超前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用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必须提高供用电管理意识,深刻认识到供用电管理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机电部使供用电工作静态、动态均达部级、国家级标准。
2、各施工单位电工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上岗,无证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施工单位机房及配电室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电缆平面示意图”;电缆悬挂保证整齐、布置有序,不交叉、不堆放且保证适当的适度,穿越马路时悬挂高度在5m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牌,保证各类工程车辆通过;开关柜外观美观清洁,仪器仪表配置齐全且保持完好、灵敏可靠,各种保护齐全且符合电气标准,考核办法:
一处不达标罚款100—200元。
4、施工单位应严格加强电缆接头管理,电缆接头处理时必须用符合电压等级的绝缘带包好,接头悬挂离地面至少500㎜,并做防雨处理,在接头处设置“有电危险,严禁触摸”的警示牌,考核办法:
一处不达标罚款100—200元。
5、10kv开闭所停送电管理制度:
⑴开闭所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充分掌握所内电气设备的电气性能及供电网络的基本情况,否则严禁上岗。
⑵开闭所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时候所内应有一名主值班人员和一名副值班人员。
⑶开闭所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由机电部签发,指定工作负责人、停送电专人、停送电时间、停送电开关等。
⑷各施工单位停送电必须提前一日到机电部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若是接电,必须首先向机电部提交接电申请,然后机电部指定开关,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进行停送电。
⑸值班人员停送电时必须让停送电联系人在工作票上签字,按指定时间进行停送电。
⑹运行开关跳闸时,必须立即汇报机电部,及时组织人员查清事故原因,由机电部同意后,才能与用户联系送电,并做好记录。
⑺开闭所后侧封闭区域严格加强封闭管理,坚持24小时封闭门,正常情况下严禁任何人入内。
⑻开闭所值班人员必须保证站内干净卫生,做好日常记录工作。
⑼开闭所作业人员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停电检修时必须坚持“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制度”。
⑽开闭所各高压开关柜负荷整定均由集团公司供电处负责计算及整定,任何人(包括开闭所值班员)严禁调整定,考核办法:
私自调整定一次罚款500—1000元。
6、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高河煤矿机电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机电部安排的工作,应在规定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考核办法:
不按期完成一次罚款100—500元。
7、机电部工作人员每周由施工单位配合对各施工单位机电设备系统检查一次,查出隐患根据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然后上三定表,责令施工单位按规定日期进行处理,考核办法:
一次处理不及时罚款100—500元,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8、施工单位新增设备接火时必须写申请报到机电部,由机电部统一协调安排;非经机电部同意严禁各施工单位之间私搞关系乱搭乱接,考核办法:
私自增减负荷罚款500元,私自外转电罚款1000—5000元。
9、各施工单位到开闭所联系停送电时严格执行第5条“停送电管理制度”,坚持专人联系停送电,服从变电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为难变电所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不执行该制度一次罚款200—500元。
10、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特点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供用电管理制度。
1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
12、施工单位使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按规定保护接地,并定期检查,一处不达标罚款200—500元。
13、施工单位所用电气开关必须根据实际负荷进行整定,严禁用铜丝及其他金属代替保险,考核办法:
整定不合理一次罚款200—500元,铜丝及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章井下供电
一、总则
1、为了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井下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各种电气保护、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信号、照明、小型电器、电缆、矿灯、机电设备硐室及有关设施。
4、机电部是全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井下供电系统的状况、电气设备的选用和电气安全实行监督和检查。
机电经理是井下供用电安全管理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井下供用电安全的主要技术责任者,负责井下供电设计审查、规程措施审批。
机电部部长是井下供用电安全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组织实施电气设备、电缆和继电保护的检查、整定、试验工作。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施工单位机电经理、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维修电工、配电工等是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5、井下供用电安全是矿井机电安全的重点,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各级机电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上岗,加强对井下供用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井下供用电安全。
6、使用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件件电器、条条电缆有人管,包运行、包维护、包检修,保证各种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7、井下小型电器、电缆、矿灯、通信、照明和监测监控等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上述电器和缆线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对口,使用合理。
8、公司机电部负责矿井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检查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接地网电阻值的测定、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测定、井下牵引网络漏泄电流的测定,以及电气保护单元(或插件)的校验和修复等工作。
9、机电部负责井下供电设计、电气设备选用、负荷调整审批及三大保护(短路、接地、漏电)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绘制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线路等平面敷设示意图,并根据系统变化定期修正。
10、加强对供用电事故的管理,建立供用电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供用电事故,施工单位要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发生影响30分钟及以上供用电事故,机电部要及时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安监处调度室。
二、一般规定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由井下主要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不得超过三个。
向高瓦斯采区供电的线路,必须是双回路,供电线路上串联的所有采区变电所,均应采用双电源进线,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井下抽放瓦斯泵房,应有两回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否则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无专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回检查值班人员。
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班。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但专供井下架线电机车整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3、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再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必须带电搬迁没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⑵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⑶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5、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用户联系。
如果在局扇线路上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内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
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通讯线路还应装设熔断器。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8、井下不得利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9、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椐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采区电气维修工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笔,停电检修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放电。
10、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对各种电气性能和继电保护进行检查、试验和调整。
对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继电保护、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泄漏和耐压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发现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当矿井供电系统变化较大时,应及时对矿井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进行测定。
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漏泄电流或杂散电流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11、新安装的机电硐室、固定的配电点和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及电缆),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主管科室组织有关单位专职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12、井下供电应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13、井下供用电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⑴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
⑵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⑶不准甩掉局扇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⑷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⑸不准用铜丝、铝丝和铁丝等代替熔断器的熔体;
⑹不准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送电、验放电;
⑺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⑻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⑼不准使用失爆的防爆电器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⑽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14、在下列地点应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⑴回采工作面;⑵掘进工作面;
⑶在回风流中设置的机电设备硐室;⑷使用架线电机车的装煤点;
⑸井下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装地点、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采煤机和掘进机上必须安设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防爆电器设备
1、机电部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各施工单位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三大保护、煤电钻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电缆、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防爆检查员应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事故隐患应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选购、改造和修理时,其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承修、改造单位必须持有煤炭行业有关部门颁发《检修许可证》或集团公司机械动力处颁发的《检修认可证》。
否则,不得进行采购、改造和修理。
3、凡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安型。
4、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按照《gb3836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入井。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符合防爆管理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损坏的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执行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及《关于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有关修改补充规定》。
5、地面选煤厂和储装运系统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均按防爆要求管理。
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原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
6、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每月全面检查一次。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电气设备和硐室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0%以下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2、40kw以上的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设备,应使用真空接触器,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3、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时,必须经过试验,提出技术鉴定报告,报公司批准。
4、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上必须有生产厂的出厂铭牌和煤安(ma)标志,无铭牌为不完好,无煤安(ma)标志不得运行。
高低压防爆开关、移动变电站、磁力起动器、煤电钻综保和照明信号综保,应张贴或悬挂“防爆合格证”、“整定牌”和“完好责任牌”;干式变压器、小型电器应张贴和悬挂“防爆合格证”和“完好责任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其铭牌上必须有标志,否则视为普通型电气设备。
局扇专用设备和线路,必须张贴和悬挂“局扇专用”牌。
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和配电点、必须按《规程》规定要求设计、施工和维护,设备间隔及通道符合要求。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设备时还应悬挂“高压危险”牌。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硐室和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米内的的巷道应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两头应分别放置2—4个合格的电气火灾灭火器和不少于0.2立方米置于箱内的干燥灭火沙,箱内应有沙袋,单个沙袋的重量不少于1kg。
五、采掘电气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回路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紧急停止按扭;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开动掘进机前,必须提前3分钟发出警报,只有在铲煤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2、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当局扇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局扇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3、采掘工作面安装、拆除电气设备前,在作业范围内,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作业。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安装、拆除电气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开关接线时,先接负荷侧,后接电源侧;拆线时要先拆电源侧,后拆负荷侧。
井下不用的电气设备要及时升井检修。
六、井下电缆
1、凡用于井下动力、照明、信号和控制的各类型号橡套电缆(0.5平方毫米及以上),采购时必须有国家采煤机械质检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ma”准用证》及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入井前必须经局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2、井下电缆的选型、敷设、悬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电缆不得带电盘圈,确有困难时应盘成倒“8”字型。
3、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采掘工作面的电缆,除装岩机、装煤机、掘进机、煤电钻等移动设备靠近其15米的—段外,都要悬挂起来,放炮时必须掩盖或撤出。
在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可能损坏电缆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电缆安全的防护措施。
5、巷道内敷设的动力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变电硐室出口、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都应设置标志牌,标明规格型号、编号、长度、电压、来向、去向、维修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
6、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管理修理点,负责收发、验收、修补、编号、试验等工作。
电缆不得露天存放。
七、井下电网的短路保护
1、井下高低压配电装置的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计算、磁力启动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计算、保护装置的校验和审批由施工单位上级部门机电科负责,整定调整工作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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