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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资料
仲裁法复习资料
仲裁法复习资料整理第一章仲裁法概述比较项概念和解调解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合一,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将这些活动所产生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公力救济有具有强制性裁判具有强制执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互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相体谅、妥协的基础上机构或调解人)依据一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题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性质中立第三者参与程序结果私力救济无当事人自愿和解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社会救济有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社会救济有当事人自愿仲裁裁决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简答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上:
仲裁具有民间性,司法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诉讼具有公法性,具有国家强制力;
(2)依据上,仲裁依据仲裁协议,诉讼依据国家特定的法律;(3)程序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4)对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庭因仲裁协议而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5)组成:
专家,学者;法官
(6)时间上:
程序短,富于效率;程序冗长
(7)费用上:
相对较低,但是对国际、涉外仲裁除外;诉讼费用高。
(8)审理程序:
秘密性;公开性。
(9)程序上:
自治性――选择仲裁员;使用法律法定性
(10)执行上资源执行是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核心体现,自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
友好仲裁:
p20
友好仲裁,又称衡平仲裁,或友谊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管理进行裁决的仲裁。
中译英、英译中:
临时仲裁:
AdHocArbitration机构仲裁:
InstitutionalArbitration
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ADR:
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友好仲裁:
AmiableComposi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Dortrineof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仲裁庭有权裁判自己的管辖权,并且不受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影响,开始或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裁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中矩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AnydisputearisingfromorinconnectionwiththisContractshallbesubmittedtoCIETACforarbitrationwhichshallbeconductedinaccordancewiththeCommission’sarbitrationrulesineffectatthetimeofapplyingforarbitration.Thearbitralawardisfinalandbindinguponbothparties.)
第二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独立性的体现:
p48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做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
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
(3)仲裁庭对案件独立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予干预: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裁决是独立做出的,无须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批准。
(4)仲裁独立性含义还包括仲裁员不受当事人的影响。
第三章仲裁机构
如何理解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p89
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庭有权裁判自己的管辖权,并且不受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影响,开始或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裁决。
我国法律中并未采纳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相反,人民法院享有优先权。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以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当管辖权异议同时出现在仲裁机构和法院面前之时,由人民法院优先裁定。
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和总裁协议的效力有意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仲裁程序需要中止的规定,在很大好处呢高度上否定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对当事人十分不利。
我国仲裁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否定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做法与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时间不相符合。
因此仅以取消仲裁法中反映直接处理仲裁庭管辖权异议的优先管辖权和仲裁委员会的自裁管辖权,而将决定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权利交还给仲裁庭来行使,以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仲裁员的选任:
p101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
p102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也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p57
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
第四章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
p131
仲裁当事人是指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后搜仲裁裁决约束的平等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章仲裁协议制度仲裁协议:
p153
仲裁协议,被誉为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石,此所谓“无协议,无仲裁”,它是指当事人各方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本质上是契约。
根据我国《仲裁法》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简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p173
从学理上讲,仲裁机构、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认定。
国际趋势是仲裁庭有权对一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予以人内定。
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是否存在、效力和对其效力提出的异议享有管辖权,并借此确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具有仲裁管辖权。
在我国,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即采取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
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p180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仲裁协议在解决其规定的仲裁正义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及其法律拘束力。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以及仲裁裁决的约束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正义提交仲裁解决;2.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法律效力:
对案件享有当然管辖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这种排除的规定不是绝对的,防诉不禁诉,只产生防诉抗辩权,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应诉,且对法院的管辖权在法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即使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也视为该有关当事人默示接受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法院对争议案件享有管辖权;4.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根据。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p183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或称仲裁条款自治权原则,是指如果当事人在主合同中表明了以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这种意愿就应得到保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或者无效,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仲裁审理程序
谈谈你对保全措施的理解p215、法条常考流程图
保全措施,从保全对象上看,可以分为行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财产和证据;从保全时间上看,可以分为诉前、诉中和诉后;从保全启动方式上看,可分为依申请(人民法院要在48小时内裁定、申请人要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和依职权(紧急情况下,法院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管辖法院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人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前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
仲裁中和仲裁前的保全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
仲裁庭不能作出保全,只能由法院作出;仲裁当事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管辖法院是中级法院;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
证据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其中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新增的。
注意仲裁前的证据保全不需要通过仲裁机构转交给法院,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
简答送达制度:
p249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或仲裁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
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送达的方式有: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并由有关部门的人员予以证明。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将需送达的仲裁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仲裁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作为无法送达情况下的一种补充的送达方式。
仲裁费用的负担:
p257
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对仲裁费用的负担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败诉方承担,也称费用跟随结果规则,我国虽未明确规定,但最基本规则是有败诉方负担。
2.申请人负担,如果申请人一方撤回申请,那么就由申请人酌情负担受理费;在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此时申请人承担全部受理费。
3.按比例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各方负责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4.协商负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七章仲裁裁决
第八章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p281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对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予以撤销的行为。
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复核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予以受理。
3.依法作出合议庭: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应当作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裁定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符合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则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并应当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5.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为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如果认为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从而使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p282
(1)国内仲裁: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2)涉外仲裁: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或者被申请人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可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p293
(1)国内仲裁: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可裁定不予执行。
(2)涉外仲裁: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通知的,或者被申请人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表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可裁定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异同:
p294
(1)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从其性质上来看,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
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2)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
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2.申请的主题不同。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仲裁裁决有权利的权利人,以可以是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义务人。
3.申请的时间不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要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只能在接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前提出。
4.管辖法院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向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5.法院的处理不同。
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过审查和,除作出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还可以在认为由仲裁庭撤销仲裁的情况下,通知仲裁庭撤重新仲裁,并根据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况作出处理;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主要经过市场,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是否不予执行的裁定。
第九章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p327
关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问题,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法律适用原则
1.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3.适用国际条约与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p333
1.该外国与执行地国家间共同缔结或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2.该国与被申请执行地国家有互惠关系;
3.外国仲裁裁决请求执行的申请是通过被申请执行地国家规定的合法途径送达的;4.符合其他形式要求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p335必考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未得到适当通知;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员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尚未发生约束力或被撤销或停止执行;6.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简述《纽约公约》:
p363、p3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也是迄今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性法律文件,可以说是“整个商法历史中国国际立法最有成效的典范”。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公约适用的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正义,也包括作为公法人而同时又作为享有私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所涉及的争议。
第二,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的程序规则,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
第三,任何缔约国作成的仲裁裁决需要到另一缔约国境内执行时,必须向被要求执行过提交用该国文字做成的裁决书一本。
第四,详细规定了决绝承认和执行完成仲裁裁决的条件。
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提出了上市保留以及互惠保留,强调支队按照本国法律术语契约型和非契约型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简述新贸仲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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