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01之欧阳育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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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01之欧阳育创编
企业偷税漏税手段及其防范
时间:
2021.02.04
创作:
欧阳育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
良好的纳税环境,诚信的纳税意识,健全的纳税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因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
本文结合偷漏税的定义及法律依据,阐述了偷漏税的具体手段,就我国偷漏税的现状引申出在防范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重要问题,然后就这些现存问题,对如何防范偷漏税发表了一些浅见。
【关键词】偷漏税识别防范
Enterprisetaxevasionmeansanditsprevention
【Abstract】Taxrevenueisthemainsourceofnationalfinanceincome,alsoistheimportantleverofregulatingnationaleconomy.Goodtaxenvironment,theintegrityoftheconsciousnessofpayingtax,andperfectingtaxsystemisthecomprehensiveconstructionwell-offsociety'simportantguarantee.Therefore,lawfullypaytaxesistheobligationofeverycitizenandeachoftheresponsibilityofenterprises.
Inthispaperthedefinitionoftaxevasionandlegalbasis,elaboratedthespecificmeansoftaxevasion,taxevasionwithrespecttoourcountrycurrentsituationarisingoutofinthepreventionoftheprocessshouldpayattentiontosomeimportantissues.Thentheseexistingproblems,onhowtopreventtaxevasionhaspublishedsomesuperficialview.
【KeyWords】taxdodgingdistinguishfromkeepaway
1、引言
面对全球经济探底环境,以及我国不合理的税收体制,江浙,广东众多企业步履维艰。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更是语出惊人:
“不偷税漏税九成企业可能会倒闭”。
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
如果离开税收的支持,后果不堪设想。
纳税人通过在销售,结算,成本费用,损益和发票等方面偷漏税,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严重。
因此,研究企业偷漏税的行为,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完善税收体制,增强纳税意识,协调国家税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使其更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偷漏税行为的定义及法律责任
2.1我国税收的法律依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内容见附录)中明确规定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了我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2偷漏税行为的定义
从西方公共经济学“搭便车”行为概念定义为:
从社会的公共产品中获益,且不付出或少付出经济代价,却能够其他全额纳税人享受一样的社会福利和公共产品的行为1。
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偷漏税的行为。
即: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3偷漏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朱鹏:
《浅谈“搭便车”行为》,法制与社会:
旬刊,2009年第20期
事责任。
对于纳税人的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未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企业偷漏税的原因
3.1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企业账本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据,而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记录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没有遵从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经济事项,不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导致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3.2企业追求高利润的目的和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业决策者眼里,纳税是一笔损失而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他们更倾向于隐匿收入夸大成本,而达到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
同时对于国家的法律惩罚,部分企业决策者对于偷漏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
3.3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税收征收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不够。
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显示了对偷税漏税者是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
同时,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漏税行为收益的预期。
3.4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一般意义的宏观税收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相对较低。
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税负比重不高,“费”负担却很重,导致纳税人铤而走险,以此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偷税漏税查不出来。
甚至,
有些税务人员不认真负责,拿国税作交易,企业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1。
4、企业偷漏税的主要手段
4.1在成本费用核算方面造假
企业的费用可以按其与收入配比的关系可以分为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产品成本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制造产品而消耗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在耗费时即与营业收入配比的费用,如营业费用、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
所以,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纳税额度,是企业偷漏税行为最易发生的方面。
企业在成本费用等支出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
(1)以简化核算工作口号,故意增加期间费用,缓交所得税。
例如,生产过程
将本应分开计算的生产过程的包装物和销售过程的包装物都列入销售费用,加大
了期间费用,达到调整各个会计期的经营利润,达到缓交所得税的目的
(2)随意变动成本计算方法,加大成本,减少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原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产成品销售成本,但随意改变后进先出法,导致产成品上涨,利润虚减,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3)将费用开支标准任意提高,减缓所得税。
例如,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扩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来提高折旧率,这样加大了折旧额,增大了产品成本,少计了利润。
4.2在收入方面造假
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费用成本下,收入增大,利润则增多,相应税则加大;反之相应税减少。
因此,企业为偷漏税,在收入上做手脚。
如:
(1)以货易货销售产品,故意隐瞒收入。
实质上,以货易货属于销售行为,若企业将正常购进和销售混为一起核算,就无法真实反映销售收入,达到虚减利润,偷税漏税的目的。
1郑理:
《我国企业偷漏税分析及有效对策》,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11期
(2)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娱乐业和服务业,是收入中现金比重较大的,有的人消费后很少需要发票,使纳税单位可以隐瞒这部分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
(3)将上年度销售收入通过账务处理增加到本年度销售收入中,以减少上年度利润额。
例如,2xx8年12月28日做账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收账款
2xx9年1月10日又做冲销处理,即: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4)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
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减少纳税额。
4.3在资产方面作假
2、利用“预付账款”隐瞒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收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付账款
以此隐瞒其他业务收入,少交税款。
3、企业私分商品,虚减利润、少交所得税。
企业将应在职工福利费用开支的福利费以“营业费用”列支,虚减当期利润,少交所得税;同时,该批商品在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转出,增加了当期抵扣额,致使企业少交增值税。
4、领用材料计入期间费用,增加成本减少利润。
例如,办公室领用耐用品作为易耗品,计入管理费用,而非计入固定资产,以此达到减少利润,偷税漏税的目的。
4.4在负债方面作假
(1)占用借款,增加财务费用。
企业将建设固定资产用途的借款,随意用来为职工垫付款,增加财务费用,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5、随意挤占费用,隐瞒利润。
例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本公司职工购买后,企业将债券利息并入职工当月工资,然后挤入管理费用,隐瞒利润,偷税漏税。
6、离退休人员工资,超规计提福利费。
按规定,离退休人员工资不提福利费,但企业将其与在职人员一起计提,旨在多计费用,多提福利费,少纳税款。
7、少摊销债券溢价,造成利润总额虚减。
企业溢价发行债券,少摊销溢价,即多冲减财务费用,造成该期利润总额虚减。
4.5在凭证和账本上作假
发票管理历来是税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发票开出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产品,取得收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但有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税法于不顾。
(1)设置内外联系的两套账。
外帐只记录开具发票的部分销售收入,同时根据收入倒推成本费用,以此作为纳税依据。
内帐则全面记录企业的购进,销售,成本费用等,真实记录企业状况。
(2)发出商品时,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其表现为:
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3)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
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
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5、企业偷漏税的防范
5.1优化税收征管环节,切实降低办税成本
税收征管的繁琐和复杂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了征收难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
所以优化征收环节,提高征收效率刻不容缓。
首先,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统一办税厅服务标识,不断扩大网上申报、网上认证面,开发涉税短信平台,提高办税效率。
然后,简并各类办税环节和各类报表资料,落实简并普通发票票种措施,整合办税服务窗口,简化办税业务流程,施行纳税人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
最后,充分运用纳税评估、服务性调研等手段,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纳税情况,帮助企业规范纳税行为,化解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5.2深化税收服务措施,切实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深化税收服务,合理调整税负,抑制企业因外界不合理因素诱发偷税漏税的冲动,消除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禁止乱摊派,消除企业不敢、无法、不愿的收费项目,构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和谐关系。
例如,江苏国税服务e站品牌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不断完善税收服务措施,切实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国税部门,认真落实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权益保护等十项服务举措,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企业税收筹划能力。
同时,统筹安排好服务性调研、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尽量减少重复。
提供“一对一”的量身定制式服务;对有行业共同特点的企业、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等有共同需求的纳税人群体,按照“批量处理”的思路,提供批量式服务;对面广量大的中小纳税户、一般性的纳税事项,科学划分类别、设置多种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供自助式服务。
5.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会计信息生产者的违规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制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健全财务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制度。
建议建立总会计师制度,从组织上为会计反映、控制创造条件,从制度上降低出现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
1
5.4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从业能力
首先,要转变只是根据会计制度简单是非判断的思想观念,增强职业判断意识。
过去企业会计不善于运用职业判断处理复杂会计实务,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所以,会计从业人员要改变过去按图索骥的旧习,增强职业判断意识。
其次,是要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实行终身教育制。
一方面,会计从业人员要主动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学习,跟进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变化。
另一方面,企业和财
1刘维:
《企业偷漏税的原因、手段及对策》,现代企业文化,2008年第21期
务税务部分要强制在职会计的终身学习,使会计通晓企业管理、会计实务、税收法规等知识。
最后,会计从业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在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同时,工商、税务、审
计等部门必须充分重视,确实加以纠正。
加强税法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公民意识到税收对国家社会的重要性,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5.5建立科学激励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除了对偷税漏税行为依法严惩,同时对积极纳税的行为要予以激励。
例如,
提高发票的中奖率,连续多年依法纳税企业予以税收优惠,通过政府行为对依法纳税企业予以融资支持等。
6、结束语
本文对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就偷漏税的定义、产生原因、主要手段、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如何规范和完善这些问题的一些措施。
在我国,由税收管理经历了四个阶段,特别是1994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也是税收管理改革深化的开始。
但是,如何完善纳税设计,提高纳税意识,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构建国家与企业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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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与反假账实务与案例大全》,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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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偷漏税分析及有效对策》,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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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搭便车”行为》,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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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炜:
《纳税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6月1日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颁布日期:
2001年4月28日实施日期:
2001年5月1日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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