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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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1.民法:
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
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
6.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身关系包括: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0.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1.主要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
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13.意思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14.公平原则:
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15.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为不傻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问题,为在民事立法上实现诚实信用团则的具体化奠定基础
16.民事法律关系:
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7.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实质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私人利益。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9.财产法律关系:
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0.人身法律关系:
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3.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应依据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2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驶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法律约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25.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动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26.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义务的目的是实现他人的利益;2、义务的内容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3、义务的强制来自国家暴力;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
物----物权法律关系;行为---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权利---担保物权
29.民事法律事实含义: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3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32.事件:
指与当事人的一直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33.行为:
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34.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基于其一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5.准民事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一直表达或实施通知行为(催告、通知)
36.实施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37.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是和法人相对而讲的。
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9.民事权利能力:
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赋予,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被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
40.民事权利:
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
4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获得民事权利能力
42.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4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龄、精神状况)
44.民事权利能力:
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45.民事行为能力:
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46.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4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9.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不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0.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5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中止
52.监护: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对其行动进行监督的民事制度
53.监护的性质:
有名无实的权利,实为职责
54.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监督被监护人的行动,以免被监护人伤害他人
55.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56.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57.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58.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59.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60.合伙: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定力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6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2.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63.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享有的时间不同;享有的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6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67.特点: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6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69.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主权利与从权利(以相互关系为标准);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已全部实现)
70.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7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形成之诉
72.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无论造成什么损失包括致人死亡,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是侵权行为。
73.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防卫人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对方的侵害是非法的。
3.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已中止)。
4.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不能转移到第三者。
5.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
74.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失的行为
75.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7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对比
77.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
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5.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78.相同点:
(1)目的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
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79.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包括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80.不动产:
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即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
81.动产:
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82.分类的意义:
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上则不能;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如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3.民事行为:
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84.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是确认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设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85.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86.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87.民事行为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民事行为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拘束力,而只是强调民事行为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拘束力
88.一般有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
89.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90.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91.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92.撤销权:
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93.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
9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9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代表行为
96.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9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98.复代理:
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99.代理行为的生效条件:
代理行为属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的民事行为,首先应满足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方可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外,代理人应当具备代理权
100.无权代理:
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
101.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XX的代理。
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10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2.表见代理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103.表见代理:
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104.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需为善意,且无过失
105.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106.时效: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107.时效性质:
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108.诉讼时效制度:
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109.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第一,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第二,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110.诉讼时效的客体:
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
111.诉讼时效期间:
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
112.诉讼时效期间特点:
第一,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都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第二,可变性。
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强制性
113.除斥期间:
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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