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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授予。
硕士、博士学位按照XX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授予。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本人入学时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学分修满,论文答辩通过,取得毕业证书,并满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中作弊受处分未解除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3.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全学程必修课程(包括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2.0分(含2.0)以上者(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
4.通过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或相当水平的级外语考试)。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及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论文等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指定汇总部门——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经审核通过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士学位的文件(含附件:
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加盖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分别存校档案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完成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通过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成果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条硕士学位申请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硕士学位的申请。
按下列程序申请学位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凡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完成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均可随时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实践环节、研究成果、外语水平、学位论文(必须进行预答辩且通过)等进行审查,而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在一周内向申请人答复。
3.经审核符合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者,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批。
凡经校学位办审批同意者,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
4.凡答辩通过者,可填写《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审批表》,连同课程成绩单1份、研究成果证明材料1份、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学位论文5本等,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授予硕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校学位办(研究生院)。
6.校学位办(研究生院)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硕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授予硕士学位的文件(含附件: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加盖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分别存校档案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第九条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当时所在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4.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1学年以上;
5.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注明;
6.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XX大学学位论文书写格式、规范》执行;
7.学术学位硕士论文3万字以上,专业学位硕士论文2.5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核心内容应具备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的水平,是否必须发表由各一级学科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外语要求
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我校相应级别的学位外语课程考试。
凡通过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六级或托福、JRE、雅思考试成绩达到要求标准的,可申请参加学位外语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通过者及取得相应学分,并视为达到学位外语要求。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要求
学校于每年5月15日-6月10日、11月15日-12月10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不在此时间内进行答辩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送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批。
符合提前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可随同期应届硕士毕业生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2个月以上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第八条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领导,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工协作,具体组织落实。
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同等学力申请者的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办(研究生院)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聘任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2.评阅人XX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答辩申请人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硕士生导师以上(含硕士生导师)教师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企事业单位)专家,学术学位硕士生答辩是否聘请校外专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
导师不能担任自己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具体负责:
向外审专家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材料,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事务性工作及答辩接待等事宜。
5.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XX签字确定后,于答辩一周前报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备案。
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2)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
(3)试验设计的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5)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6)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8)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
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评阅办法可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可在任何时候抽取任何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抽审。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2.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XX或XX委托的教师介绍答辩委员会XX、委员和秘书;
(2)答辩委员会XX主持会议,宣读答辩人名单、论文题目、答辩顺序和答辩要求,并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20分钟)。
(5)申请人及列席人员暂时退出会场。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课程成绩、科研能力、论文情况等)、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并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意见;指导教师介绍学生平时表现情况。
(6)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并以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最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7)申请人及列席人员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XX宣读学位论文评语及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
4.首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学位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在经由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修改论文后再行答辩的前提下,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1次;如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决议须有会议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XX签字。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被建议授予学位者,按本细则第八条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
以上材料在答辩后一周内经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后,由学位分委员会XX审核后送交校学位办(研究生院)。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申请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博士学位的申请。
2.博士研究生按下列程序(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学位:
(1)凡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完成所在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均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实践环节、研究成果、外语水平、学位论文(必须进行预答辩且通过)等进行审查,而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在一周内向申请人答复。
(3)经审核符合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者,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批。
凡经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批同意者,校学位办(研究生院)聘请3名以上校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盲审结果均为同意申请者答辩的条件下,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
(4)凡答辩通过者,可填写《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学位审批表》,连同课程成绩单1份、研究成果证明材料1份、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学位论文5本等,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上报校学位办(研究生院)。
(6)校学位办(研究生院)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授予博士学位的文件(含附件: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加盖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分别存校档案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课程学习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所在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博士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合格,学分修满,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环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应具有独到见解,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体现作者在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5.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2年左右;
6.行文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7.写作符合《XX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书写格式、规范》。
8.文字在5万字以上。
第二十二条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者在学期间必须以XX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为通讯作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可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外语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要求,凡通过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六级或托福、JRE、雅思考试成绩达到要求标准的,可视为达到我校的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具体要求可根据本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
校学位办(研究生院)于每年5月15日-6月10日、10月15日-12月10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有特殊情况进行答辩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送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审批。
符合提前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可随同期应届博士毕业生进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第十九条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盲评,所有专家均同意申请人答辩的条件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熟悉论文工作内容的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办(研究生院)负责聘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聘任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人XX对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保密。
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
导师不能担任自己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XX应由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具体负责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申请者不得参与。
4.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XX签字确定后,于答辩一周前报校学位办(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论文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的创造性及难度;
2.论文内容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是否接触学科前沿;
3.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4.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知识的运用能力;
5.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6.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7.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及工作量;
8.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评阅意见密封寄送至校学位办(研究生院)。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具体办法可根据本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XX或XX委托的教师介绍答辩委员会XX、委员和秘书;
(2)答辩委员会XX主持会议,宣读答辩人名单、论文题目、答辩顺序和答辩要求,并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5)申请人及列席人员暂时退出会场。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课程成绩、科研能力、论文情况等)、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并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意见;指导教师介绍学生平时表现情况。
(6)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并以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最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7)申请人及列席人员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XX宣读学位论文评语及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
4.首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5.会议应有记录。
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XX签字。
第五章名誉博士
第三十条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
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XX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六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含三分之二)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
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分委员会可做出明确决议:
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1次;或建议不授予学位。
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查。
对某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在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十四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3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学校对学位授予实行终身异议制。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XX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印刷费、评阅费、答辩费以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八条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XX(或校长)颁发,证书的有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毕业生申请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办法另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如与XX学位委员会规定条例不符时按XX学位委员会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从XX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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