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模板条款详细格式工整共5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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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模板条款详细格式工整共53页
弱电工程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模板
49.开工前的管理、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管理………………………………………
50.售后服务及培训、进场材料设备检验及管理、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
管理、设备及材料运输…………………………………………………………………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本工程
指(项目名称)所包含(项目涉及系统名称)等内容。
1.1.2土建总承包工程
指由土建总承包人在土建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土建总承包人负责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的工程外,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修、弱电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二次结构维护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不包括本工程。
1.1.3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的本工程内的有关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见合同协议书。
本工程的具体名称为(项目名称)项目施工工程。
1.1.4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解释顺序见第3.1款。
1.1.5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6合同条款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7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8合同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同样名称的文件。
由图纸目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共同组成。
1.1.9合同报价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合同报价清单,在本合同文件中定义为“已标价的合同报价清单”。
1.1.10中标通知书
指正式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确认该投标人为本工程承包人的函件。
1.1.11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的各项约定,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提交的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函件。
1.1.12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对于本工程,发包人负责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的具体名称。
1.1.13承包人
指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和土建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的具体名称。
1.1.14其他承包人
指发包人确定的从事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外,但却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专业承包人和专项供应商。
1.1.15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指在投标报价阶段,以暂估价的形式计入工程合同价中的特殊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由发包人选定,与承包人签订供应合同,负责供应属于承包人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
1.1.16独立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承包人分包范围之内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
1.1.17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和本工程以及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是:
1.1.18合同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予以相应调整的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时间。
1.1.19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发出的分包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见合同协议书。
1.1.20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实施及完成本分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标准的日期。
1.1.21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一天计算。
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特别指明,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22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专业分包工作,由发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对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后,需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
1.1.23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价格。
1.1.24缺陷责任期
指发包人完成本工程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标准后,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继续负责完成本工程一切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25保修期
指发包人完成本工程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标准后,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26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供货,则每迟延一天,按逾期供货设备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供货之日或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之日。
乙方逾期超过20天未供货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指导安装和调试时,则每迟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以上,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若货物之外观质量、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参数、制造商、原产地等有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20日历天内免费予以更换或/和补充,同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每迟延一天,按需要更换或补充货物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完成安装和调试试运行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如不合格,属于设备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同时按不合格设备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属于安装和调试问题的,乙方免费返工。
由此而延误的工期,每迟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二十日以上,甲方并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甲方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罚,不足部分乙方补齐,补齐之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期款项。
(5)若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合同关于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任何一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全权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安全风险赔偿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补齐之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期款项。
(7)乙方被处罚的违约金(含罚款、考核、处罚等),须在当期付款之前缴纳,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当期款项。
(8)甲方对乙方缴纳的违约金(含罚款、考核、处罚等)开具收款收据。
(9)甲方根据本条上述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如乙方缴纳履约保函因失效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扣罚的,甲方有权从当期应付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遭受的其他损失。
(10)乙方在竣工结算之前未按照监理人指令实施或未按时实施变更工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费用20%的违约金。
(11)乙方若未按甲方相关规定时限内办理现场签证及变更,逾期后监理人和甲方一律不予办理。
如涉及到变更调增的工程内容,按投标报价及招标工程量进行结算;如涉及到变更调减的工程内容,对应单项工程不予进入工程结算,所有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12)项目经理及主要挂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向发包人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
考核1000元/天。
1.1.2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解释
1.2.1当事人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2.2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书面形式
1.3.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是书面形式,并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2所谓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或电子传送地址等如下所示:
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接收地址:
(2)传真号码:
(3)邮寄地址:
(4)电子传送地址: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接收地址:
(2)传真号码:
(3)邮寄地址:
(4)电子传送地址:
2.语言和文字
2.1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需使用简体中文。
若合同文件内使用非简体中文的文本,提供该类文本的一方必须同时提供简体中文的翻译文本。
当合同文件内既存在非简体中文文本、又存在翻译文本的情况下,所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均应按简体中文文本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发包人就此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此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受本条款的制约,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向发包人发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承诺书或类似函件
(4)已标价的合同报价清单;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9)已标价的报价单;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审批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相互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亦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与该等文件所解释、说明或修改的文件一致。
进一步约定如下:
(a)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承包人自行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含于合同总价中;
(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且根据上述解释顺序仍不足以澄清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应以发包人的书面澄清为准。
(d)承包人投标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施工初步进度计划等)和《方案优化方案》仅反映承包人履行合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达到的基本标准,并不能直接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其中存在任何与合同文件规定相悖的条款,则仍需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需在中标后并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人而非投标人的身份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优化方案》予发包人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优化方案》执行工程,相关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适用法律和法规
4.1适用法律和法规
4.1.1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省地方法规。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1.2承包人履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需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技术标准和要求
5.1.1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承包人若更改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由其负责一切后果。
5.1.2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承包人自行解决,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3若“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必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6.图纸
6.1图纸
6.1.1图纸提供的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设计图纸2套。
6.1.2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无。
6.2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2.1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依据上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方案优化,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否则承包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本工程的方案优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同时应将相关签章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的批准,此等批准并不能减少承包人对方案优化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优化图纸的时间、套数及其他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提供方案优化图纸套,AUTO-CAD电子版图纸一套,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6.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变更中标设计方案,但应对中标设计方案进一步深化后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经发包人批准。
若承包人未经批准,变更了中标设计方案,发包人有权拒绝批复,由此而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经批准变更中标设计方案后,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自发包人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即发生解除效力。
6.2.3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方案优化图纸后,在下述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相应的批复意见。
承包人应根据该等批复意见在下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图纸修改,并由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会因此类修改而取得赔偿或工期延长。
但发包人不能非合理性的拒绝上述图纸。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经过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仍有责任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或在审批图纸后10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并进行修改完善。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方案优化图纸提出批复意见的时间为: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深化图纸后7天内;
承包人根据上述批复意见完成方案优化图纸的修改时间为:
收到发包人批复意见后7天内。
6.2.4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依要求,提供合同内工程的所有资料。
发包人对资料的任何注释、认可和签认,都不应解除承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图纸,样品,及计算书的审批应基于对这些提交材料对照设计意图进行核查的基础上。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除承包人对其设计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选用、尺寸是否准确、计算、生产协调和品质、装配和安装过程、以及对合同文件中所有要求的符合。
如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缺陷,则无论何时,承包人都应根据发包人及政府质监部门的要求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弥补该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对于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2.5承包人还应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保养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能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
在上述资料报发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和移交手续。
6.3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3.1承包人须负责按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应在开始专业工程施工前或发包人书面要求后7天内提交上述图纸,并在获得发包人审核后按图施工。
6.3.2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上述图纸,承包人不会因此类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经济赔偿或工期延长。
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人修改,承包人于收到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好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
但发包人不能非合理性的拒绝上述图纸。
6.3.3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6.4补充图纸
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或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文件或为使承包人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补充图纸、资料或细节(但不包括在市场上可购买到的国家有关标准图纸等),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6.5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工程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发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7.1.3定位和放线
发包人协调土建总承包人根据业主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同时为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承包人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程。
7.1.4施工土建总承包合同及现场情况交底
承包人进场时,发包人协调土建总承包人对承包人进行除有关施工土建总承包合同内容之外的施工土建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底,对相关工程技术要求进行交底,对现场情况(至少包括必要的结构构造、管网系统、地下管线)进行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
7.1.5质量管理
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质量隐患,确保总体施工质量。
7.1.6进度管理
负责对包括分包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工作进行管理;施工过程中,对应本工程整体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而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及时告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和调整分包进度计划。
7.1.7安全管理
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在承包人进场后,对承包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交底,并将相关规定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其执行。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
发生事故,及时按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救护、上报、处理和善后,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损失。
7.1.8文明施工管理
负责依据贵州省有关文明施工之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全方位管理,在承包人进场后,对承包人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交底,并将相关规定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其执行。
7.1.9及时告知
及时将发包人有关工程的审核、批复、指示、指令书面告知承包人。
7.1.10为承包人提供现场配合服务
发包人应该为承包人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无偿为承包人提供下述配合服务:
(1)将协调土建总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承包人使用;
(2)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发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3)允许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发包人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如果有)。
(4)为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5)在承包人完成相应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
(6)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水源、电源、道路。
工程水电管线应为承包人提供至各楼层指定位置的分配电箱和水源接口,但从该分配电箱和水源接口接至各楼层内的用于专业工程施工而使用的临时水电管线由承包人自行接入;工程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生活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7)为承包人提供正常的现场施工公用临时照明和施工及调试试运行所必需的电、保安,但对于工程所需的冬雨季及恶劣天气所需的特别设施由承包人自备;
(8)清理现场垃圾至场外(但承包人员应将其施工所产生的垃圾运至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首层指定的施工现场自然地坪合理堆放点);
(9)确保工程所含永久设备的通道之洞口尺寸适当,以确保该等设备运送不会因洞口尺寸及相隔高度不足够而产生延误及阻碍;分包进场后及时将运输设备所需通道及洞口路游图上报总包。
(10)按工程需要,提供将用做支撑的混凝土设备基础。
7.1.11对承包人的协助
除7.1.10款列明的配合服务工作以外,在承包人请示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
在本工程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发包人代表长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为:
。
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的合法代理人,应及时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承包人应同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发包人代表由此而所作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作出。
7.2.2发包人代表权利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8.土建总承包人(本条不适用)
9.承包人
9.1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相应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
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纳税。
9.1.3完成全部合同工作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方案优化、实施、完成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但土建总承包人负责按7.1.10款提供的配合服务除外;
承包人应保障所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工程保修要求和约定全面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9.1.4遵照合同工作
除法律禁止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
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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