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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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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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篇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篇一: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对本文本条款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约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3-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独立式住宅□办公楼
□厂房□其他
座落位臵:
市区/县乡/镇路号
四至范围(物业规划总平面图)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多层住宅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面积平方米
独立式住宅(别墅)面积平方米
其他平方米
(物业规划总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本物业。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明细表及测绘图见附件三)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
-4-
第三条乙方确定的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四)。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为以下内容:
1.负责制定本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建设等档案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有关管理服务制度。
年度、季度服务工作计划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3.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污管道、化粪池、沟渠、道路、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及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属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施设备,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除外;
4.负责本物业共用绿地、花木、景观小品、体育文化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5.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6.负责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5-篇二:
物业与地产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名称:
座落位置:
市区路(街道)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多层栋数:
高层栋数:
设备设施情况:
基本完好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井、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建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停车场。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楼道、通道、电梯间、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和车辆进出管理。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利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地,取得停车服务许可,对外开展停车服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位使用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管理费;
2、电梯费;
3、停车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上报相关部门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外委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面积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面图,单体建筑、建筑、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
(4)物业服务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时,协助乙方催缴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范,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定力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并予以
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有乙方组织实施;
8、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需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
门批准方可实施;
9、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同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九条乙方需按下列约定,实施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
完好整洁;每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走廊楼梯等每二年粉饰一次;公共防盗门每年刷新一次;
2、设备运行:
电梯按规定时间24小时不间断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每日检查一次;
3、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屋面及房屋渗漏三个工作日内修好;
4、公共环境:
道路每日清扫;室内外排水在上汛前进行清理和疏通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以高标准每天清扫一次;
(2)电梯卫士每天清扫、保洁一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
6、绿化:
绿地完好率达到90%以上;
7、交通秩序:
室内(外)停车场24小时保管;
8、保安:
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2个,24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
水电急修不超过30分钟,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分钟内告知。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日常维修以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已售房屋由业主承担,未收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住宅:
/月*平方米
(2)公建:
元/月*平方米
2、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合理分摊计收。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承担: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的,由该共有部分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
约定。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第六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委托服务期限暂定为年,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篇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签署)
云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
公司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公司负责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版纳“水墨丹青”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服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叠拼花园洋房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商铺物管费:
元/月·平方米
以上物管费为暂定价格,实际收费按交房时根据物业公司服务标准和成本定价,报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车位租赁费:
元/月
车位管理服务费:
元/月(使用权或产权属于业主的车位)
二次供水加压费:
元/月·户
水池清洗费:
元/月·户
生活垃圾清运费:
元/月·户以上实际收取价格根据交房时政府指导价实施。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绿化一年养护期内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
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六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七条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甲方的,乙方租赁车位所得收入,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委托服务期间,小区内所产生的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和绿化用水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共同签章确认:
1.主体结构及外墙、层面、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公共卫生间、阳台、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廊等;
2.低压配电设施、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消防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及监控系统等;
3.园林绿化工程、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质量合格鉴定书。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四条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服务规约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前款规定的占用、开挖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篇三: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同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
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
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
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
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
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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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 物业 服务 合同 什么时候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