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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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
湖北省教育系统2006—2010年
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教政法[2006]8号)和《湖北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工作规划》(鄂发[2006]20号)精神,做好全省教育系统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省工程。
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发挥教育系统人才优势和学校第一课堂主渠道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品德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教进程,进一步提升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教师、学生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和教育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保障和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服务和促进和谐湖北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深入系统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到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员覆盖、宣传教育方式的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依法治校的能力和自觉性。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长远目标,着力培育青少年学生权利义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辐射功能及学校教育在培养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基础性作用。
(二)主要任务
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对象,同时实现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全员覆盖;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以学习贯彻教育法为主轴,“五五”普法期间,要将《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义务教育法》、教育部等十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行政、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营造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1、着力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按照“法律进学校”活动的要求,做到学校法制教育的教材、课程、师资和经费的“四落实”。
加强青少年学生宪法知识学习,培育民主法制观念、权利义务意识、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学习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制度,按照教育方针,实现全面发展;学习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和保障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侵害能力;学习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避险、国防教育、疾病预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为的素养。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重点开展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应当初步掌握常用的法律知识,树立守法观念;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具备比较牢固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各级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培育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教育,将法律课程列入大学生必修或必选课程,培养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其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合格人才。
通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
加强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要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发挥好法律对行为的规范作用,又要发挥好道德对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
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与品德教育、依法治校与道德实践并重的长效机制,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穿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之中。
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
2、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教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学校事务的能力。
高等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制教育要作为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任职的必修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校长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各地要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力求做到专项考核。
加强教师对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依法贯彻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同时,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各种必要的法律规范。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要有效发挥法学学科和专业教师在法制教育中的作用。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专任教师的培养、培训,注重引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法制课的教学力量。
要将法制教育列为教师提高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纳入考核内容;鼓励教师不断探索、积累法制教育的规律与经验,提高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培养学生法治观念的能力与依法执教水平。
积极推进高校建立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办学意识,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推动和规范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教育,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机关”活动,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法治原则、主要法律制度和行政、教育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水平,学习《公务员法》,遵守法律规范,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
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活动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教育事业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重点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政务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公务员学法提供条件;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
在公务员录用中,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和参加教育法制宣传活动。
三、实施步骤与工作要求
(一)实施步骤
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发动阶段:
2006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普法规划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学校“五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省教育厅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
根据国家、省“五五”普法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得力、督促到位。
省教育厅将适时举办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制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等,对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有关教育管理人员、教师进行培训。
并将开展工作督查、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省教育厅将对高等学校的“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以市(州)为单位的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对于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兼顾全面,突出重点,认真组织,把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法制宣传教育真正收到实效。
二是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坚持条块结合,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促进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要主动与司法、公安、综合治理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加强沟通,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建立健全促进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协作机制,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三是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不仅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主渠道作用,努力建立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成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一批学生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推进学生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通过课外教育、社会实践,以及开办法制专栏、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普法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编排法制文艺节目、建立校园普法宣传阵地等多种形式,和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创新教育形式和手段,不断丰富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互动性、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普法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要根据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实际,编写适应青少年认知特点的读物、专题法制教育片、挂图等宣传教育资料,使法制教育形象生动、潜移默化。
四是分类指导,推广典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使教育普法工作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组织专门力量编写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易于为学生所接受的法制教育读本或教材,征订和使用普法读物和教材应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定。
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宣传当地教育系统开展法制教育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经验和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五五”普法期间,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进一步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培育和树立一批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五是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普治兼顾,整体推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注重推进和积极配合地方教育立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的配套制度,畅通救济途径,认真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建立学校章程和符合法律规定及法治精神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校园秩序和文化氛围,实现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全、健康,减少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的负面影响。
六是注重研究,健全制度。
充分发挥教育领域的人才优势,深入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律与特点,建立研究和推广普法成果的队伍与工作平台,发挥学校法制教育对社会的辐射功能。
要加强法制学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及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二次领导干部专题学法讲法活动。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并要达到《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中规定的每年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档案制度。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
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健全领导和工作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教育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省教育厅成立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要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归口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建设。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年度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要提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确保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普法工作激励、监督机制,推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评估、考核、监督与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标准,建立健全学校普法评估、考核、检查制度,把学校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检查、评估、督导学校办学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重要指标。
鼓励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创造新的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教育系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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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教育系统 法制宣传 教育 实施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