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专铁路工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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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专铁路工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成渝客专铁路XX标
(DK240+154.26~DK306+302.2)
工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XXX成渝铁路客专监理项目部
二○一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55
第二章编制依据155
第三章工程试验监理范围155
第四章试验项目155
第五章工程试验监理工作重点156
第六章工程试验监理控制办法156
第七章监理措施168
工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监理规划,做好工程试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保证工程材料和与工程试验有关的施工工艺处于受控状态,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二条本细则编制依据为:
《委托监理合同》;
设计文件;
监理规划;
技术标准/工程验收规范/试验规程。
第三章工程试验监理范围
第三条本工程试验监理范围:
成渝铁路重庆段北京监理SGJL-3标段(DK240+154.2~DK306+302.2)试验项目。
第四章试验项目
第四条本工程试验监理的试验/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形式、目标/指标值为现行的监理规范/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试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对工程材料进行检验,选用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的顺序为本行业(铁道部)标准、国家标准、其它行业标准。
第五章工程试验监理工作重点
第六条本工程试验监理工作重点:
1、试验机构工作能力认定;
2、对原材料自检结果的认定;
3、混凝土施工工艺控制;
4、路基施工质量控制;
5、监理见证检验与抽样平行检验;
6、检验试验资料汇总与分析。
第六章工程试验监理控制办法
第一节试验资质评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承诺建立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
对于须外委试验的,需向业主提出申请并附外委试验室的资质,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具有资质能力,经业主批准同意后进行外委试验。
第八条承包方试验机构必须提供下列文件,经监理项目部预验收后报业主验收,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1、通过计量认证和/或具备其它类型试验室资质;
2、试验人员具备上岗资质,试验负责人具有专业工程师资质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检验仪器和设施能够承担本工程常规检验项目,经检定和/或校准证明其合格,并实行标志管理;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或作业指导书。
施工单位应提供试验室的资质、计量认证(或试验室认可)复印件、试验员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试验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试验室的授权书、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校准)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据的检定证书(没有检定规程的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校验的校验记录)及其他书面文件。
第九条试验机构由上级委派的,有派出单位的资质及其资质委托书和试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有一定规模、试验工作环境条件符合规定、并有完整试验管理制度的现场试验室,视为施工单位试验室派驻机构。
现场试验站及现场试验员仅局限于从事现场简易土工试验、取样、制样、养护和送检等简单的试验活动,受工地试验室指导。
第二节工程材料检验
第十一条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工程物资,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以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试验和检验。
第十二条工程物资在使用前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报告、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认证及标识,能够反映该物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等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为原件,如果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并说明存放处、保管人和日期。
第十三条粗、细骨料源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勘察,确认开采资质、技术指标、品牌业绩、生产规模,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按产地、品种、批次、规格在平整的场地上(或棚内)分别堆放,保持整洁,具备防水、防火、防潮、防冻、防污染等防护条件;材料场地设有载明材料名称、产地、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检验状态、责任人等内容的材料标识。
第十五条承包方检验机构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抽样自检,抽样频率和抽样方法为:
1、水泥:
同厂家、同出厂编号、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每500t(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试验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出厂编号的水泥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水泥检验取样部位:
取样须在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并且不应在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取样,一般在水泥运输管道、袋装水泥堆场、散装水泥卸料处或水泥运输机具上。
,散装水泥每一个编号采用散装水泥取样器随机取样,将所取样品放入清洁、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袋装水泥每一个编号随机选取20袋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
将所取样品放入清洁、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
取样数量不少于12kg。
2、粉煤灰:
同厂家、同编号、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编号的产品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粉煤灰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进行,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须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3、磨细矿渣粉:
同厂家、同编号、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编号的产品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磨细矿渣粉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进行,取样须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20kg。
试样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4、细骨料:
连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其中有机物含量每3月检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小于一次(注:
天然砂石粉含量和压碎指标不捡;人工砂含泥量、云母含量不检)。
任何新选料源、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细骨料达一年的,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细骨料检验从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须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不少于30kg组成一组样品。
5、粗骨料:
连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粗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小于一次(注:
同料源的粗骨料,其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采用不同粒径分别检验的方法,其余检验项目采用不同粒径混合后检验的方法)。
任何新选料源、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粗骨料达一年的,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粗骨料检验从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须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碎石共16份,不少于100kg组成一组样品。
6、聚羧酸系减水剂:
同厂家、同编号、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编号的产品达6个月及出厂日期达6个月的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聚羧酸系减水剂检验取样须具有代表性,每一批号取样数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将试样分成两等份(一份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备复验)。
7、引气剂:
同厂家、同编号、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5t为一批,不足5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编号的产品达6个月及出厂日期达6个月的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引气剂检验取样须具有代表性,每一批号取样数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将试样分成两等份(一份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备复验)。
8、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按一批计。
任何新选厂家一批应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不少于250g,总量不少于4000g。
将试样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用作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五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9、拌和及养护水:
同一水源的涨水季节检验一次。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新水源、同一水源的水使用达一年的,全部检验项目检验一次。
拌和及养护水检验在自来水管道终端接取,采集水样的容器不得污染,容器须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密封待用。
水质检验水样不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少于3L。
10、钢材:
每批不大于60t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钢筋,任何新选厂家,每批钢筋中任意选取4根,其中2根试样做拉伸,L长≥2Lj+标距+50mm(Lj—夹具);两根做冷弯,L≥0.5π(d0+a)+140mm(d0—直径a—弯芯直径)。
11、钢绞线:
每批不大于30t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钢绞线,每批在每(任)盘卷中任意一端截取,长0.8m,取3根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12、工字钢:
每批不大于60t同牌号、同炉号、同质量等级、同品种、同尺寸、同交货状工字钢,任何新选厂家,每批工字钢中任意切取一根长400mm,在其腰部1/4处各切取加工1根拉伸和1根弯曲试样,尺寸分别为长400mm,宽20mm和长300mm,宽20mm。
13、钢管:
每批外径大于76mm的不超过200根,外径不大于76mm的不超过400根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钢管任何新选厂家每批在两根钢管上各切取一个拉伸试样和一个压扁试样,拉伸试样长400mm,加工后长400mm,宽20mm;压扁试样长10~100mm。
14、钢板:
每批不大于60t同牌号、同质量等级、同炉号、同规格钢板任何新选厂家每批钢板中任意切取一根长400mm,在其宽度1/4处各切取加工1根拉伸和1根弯曲试样,尺寸分别为长400mm,宽20mm和长300mm,宽20mm。
15、角钢:
每批不大于60t同牌号、同炉号、同质量等级、同品种、同尺寸、同交货状工字钢任何新选厂家每批角钢中任意切取一根长400mm,在其腿部1/3处各切取加工1根拉伸和1根弯曲试样,尺寸分别为长400mm,宽20mm和长300mm,宽20mm。
16、防水板:
每批不大于5000m2同品种、同规格防水板。
任何新选厂家取样数量1m2。
17、止水带:
每批不大于5000m同品种、同规格止水带,取样长度1m。
18、土工布: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作为检验批取样数量1m2。
19、钢材焊接与连接接头:
在同条件下(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和焊机等均相同)的钢材焊接接头,以200个作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在同条件下(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连接机械和连接工艺等均相同)的钢材焊接接头,以500个作为一批(不足500个,也按一批计);
20、锚具及其它检验项目的抽样频率、抽样方法、检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进行验收,检查验收规格、数量、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取样进行复试。
需要见证试验的同时进行,监理工程师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第十七条承包方检验机构完成自检和/或委托检验后,填报《进场材料报验单》,并附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十八条工程物资进场检查验收/复试/见证试验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清场处理。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拒绝签认,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承包单位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并限期将不合格品撤出现场。
第二十条工程材料质量监理程序见《工程材料质量监理程序图》。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工程材料质量监理程序图
第三节混凝土(砂浆)施工工艺和试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混凝土(含砂浆,下同)施工工艺和试验工作流程须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认可,以保证其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水下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较设计要求高10--20%;计算试配强度的强度标准差σ(N/mm2)值、最大水灰比、最小水泥用量、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粉煤灰及其它外掺料的品种和掺量、混凝土配合比试配拌合物的含气量与凝结时间和混凝土理论配合比试件抗压强度与电通量及其它指标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委托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验证;理论配合比应报验,并附混凝土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配拌合物含气量、坍落度(工作度)、理论配合比试件抗压强度、电通量抗裂性及其它耐久性指标、理论配合比设计计算书、碱含量/氯离子含量计算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混凝土施工配料计量装置须经检定证明合格;拌合时所采用的搅拌机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配料装置与搅拌机在正式拌合前进行联动试拌。
第二十四条在混凝土浇注施工前,试验员应测定骨料含水量,填写混凝土配料单以载明其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混凝土等级、拌合料名称、理论配合比、骨料含水量、施工配合比、每盘拌合各材料重量,并经施工技术负责人、拌合负责人签字;在拌合配料场所设有同配料单内容一致的配料标示牌。
第二十五条配料时骨料、散装水泥、拌合水自动计量,袋装水泥有专人投放,外加剂有专人利用专用计量和投放工具经计量后投放。
配料允许偏差见下表。
每盘混凝土材料的称量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和干燥状态的掺合料
±1
粗、细骨料
±2
水、外加剂
±1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拌合时间不得小于1.5min,当掺用外加剂时不得小于2.0min。
第二十七条冬期施工混凝土在拌合时必须除去骨料中的冻块,拌合水温不得超过80℃,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第二十八条混凝土拌合物须经试验,测定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凝结时间等指标,必要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由试验人员调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第二十九条拌合物运输、浇注、养护、拆模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施工工艺过程检查:
合格
合格
第二十五条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查试件的制作以每拌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100盘、且不超过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组;需要分部验收的工程应取样制作试件不少于一组;水下混凝土、喷射混凝土试件不少于二组;每次取样至少留置一组;决定施工措施所需试件的组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砌体工程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查试件的制作以每拌制同配合比的砂浆100m3、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组。
第四节地基检测、土工试验与路堤填筑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等规定的结构物基础及其它需要检测的地基基础,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第二十八条路堤填筑和结构物地基基础回填的填料应按规定选择并进行试验以测定物理力学指标,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第二十九条填筑施工质量控制的物理/力学指标的检测方法、检测频率、结果评定应符合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第五节委托检验、见证检验与抽样平行检验
第三十条承包方试验机构不具备检验/试验能力的检验/试验的项目需进行委托检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确认被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后,可进行委托试验。
在委托检验/试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和检验。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应科学、合理选择见证试验室。
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或国家试验室认可),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对外开展试验活动。
见证试验室必须与本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
监理工程师考察见证试验室资质并见证检验。
施工单位应将见证试验室的资质报工程监理审核,总监批准后办理见证备案,并报业主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十二条见证取样、制样必须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完成,并在见证记录上共同签字,对其有效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见证试验数量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试验计划报监理审核批准后确定(试验计划中含有试验总数和见证数),并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最少数量。
试验计划应科学、合理、保证取样的连续性和均匀性。
第三十四条试验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验证。
当发现施工单位自检与试验监理工程师平行检验和验证有重大出入时,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施工单位重新取样一式三份,双方重新检验,并将第三份样品交业主处理。
第六节检测资料汇总与分析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检验机构于每月三日前向监理工程师电子版(含书面)报告当月检验工作情况,其中包括试验人员变动情况、试验仪器检定和/或校准状态、试验工作量、质量控制情况、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质量隐患与采取的措施、下月试验工作要点等。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验成果分析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章监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派具有试验管理经验和工程试验岗位资质的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标段试验监理责任人,负责本标段的工程试验监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试验检验工作场所对涉及试验检验工作的工序进行监督(巡视),对试验检验操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见证),确保承包方检验活动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试验过程中发现承包方检验试验工作偏离现象时告知承包方并要求整改,在整改未完成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整改未达到要求前,工程施工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四十条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方遵守和完善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必要时责成并监督承包方调整试验资源。
《原材料抽样检验项目与方法一览表》附后。
原材料抽样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抽验项目频次
全面检验项目
主要试验方法标准
检测评定依据
取样方法及数量
1
水泥
1
比表面积
300-350(m2/kg)
√
同厂家、同出厂编号、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每500t(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样试验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1、任何新选货源;
2、使用同厂家、同出厂编号的水泥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水泥。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验。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8074—2008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建设[2009]152号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取样部位:
取样须在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并且不应在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取样,一般在1、水泥运输管道2、袋装水泥堆场3、散装水泥卸料处或水泥运输机具上。
散装水泥每一个编号采用散装水泥取样器随机取样,将所取样品放入清洁、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袋装水泥每一个编号随机选取20袋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
将所取样品放入清洁、干燥、不易污染的容器中。
取样数量不少于12kg水泥。
2
凝结时间
初凝≥45min终凝≤600min
√
√
3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
√
4
强度
抗折3d≥3.5MPa28d≥6.5MPa
√
√
抗压3d≥17.0MPa28d≥42.5MPa
√
5
烧失量
≤5.0%
√
6
游离CaO含量
≤1.0%
√
7
MgO含量
≤5.0%
√
8
SO3含量
≤3.5%
√
9
Cl-含量
≤0.06%
√
10
碱含量
≤0.80%(<C40)≤0.60%(≥C40)
√
11
助磨剂种类及掺量
/
12
石膏种类及掺量
/
13
混合材种类及掺量
/
14
熟料中的C3A含量
≤8%
原材料抽样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抽验项目频次
全面检验项目
主要试验方法标准
检测评定依据
取样方法及数量
2
粉煤灰
1
细度
≤25.0%(<C50)≤12.0%(≥C50)
√
同厂家、同编号、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1、任何新选货源。
2、使用同厂家、同编号的产品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产品。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铁建设[2009]152号
按水泥取样方法进行,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须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2
需水量比
≤105%(<C50)≤95%(≥C50)
√
√
3
烧失量
≤8.0%(<C50)≤5.0%(≥C50)
√
√
4
Cl-含量
≤0.02%
√
5
含水量
≤1.0%(对干排灰)
√
6
SO3含量
≤3.0%
√
7
CaO含量
≤10%(对于硫酸盐侵蚀环境)
√
8
游离CaO含量
≤1.0%(F类粉煤灰)≤4.0%(C类粉煤灰)
√
√
9
安定性
≤5.0mm(雷氏夹沸煮后增加距离)
√
√
10
碱含量
/
√
原材料抽样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抽验项目频次
全面检验项目
主要试验方法标准
检测评定依据
取样方法及数量
3
磨细矿渣粉
1
密度
≥2.8g/cm3
√
同厂家、同编号、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分别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均不少于一次。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1、任何新选货源。
3、使用同厂家、同编号的产品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产品。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208-1994
《水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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