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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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教案
天津商学院管理学院工程管理系
建设法规
(教案)
天津商学院管理学院工程管理系
2006年8月26日
1建设法规概述
一、教学要求
1、熟练掌握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体系;
2、了解我国建设法规现状。
二、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通过案例分析引起学生的兴趣;
2、实践教学:
结合学生未来的工作,着重讲解建设法规与未来日常工作的关系,强调建设法规规定了基本的工作程序,将建设法规与学生们未来的工作联系起来。
三、学时安排
拟安排3学时。
四、教学内容
1.1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
建设法规: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注意: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1.1.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
当国家及其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生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当然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1.1.1.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活动要涉及诸多单位和个人的参与,共同协作来完成。
存在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
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1.1.1.2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
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的问题。
由此而产生的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关系也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和调整。
三种关系都是在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它们与其他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不能用一般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必须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1.1.2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哪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建设法规总体属于:
行政法和经济法。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
主要用行政手段调整。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主要采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应注意的是:
建设活动还会涉及许多事物和相关的社会关系。
例如:
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关系;土地、矿产、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地震、洪涝、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关系;招投标、建设标准的关系等。
与这些关系相应的法规调整的范围更规范,但不属于建设法规,而在建设工程中必须遵守,因此称为建设相关法规。
1.2建设法规体系
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
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该体系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体系的性质: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应做到:
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建设法规体系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必须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建设法规还要注意纵横性、不同层次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得出现重复、矛盾和抵触。
1.2.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是指法规体系采用的结构形式。
我国建设法规梯形结构:
(1)建设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和颁布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由下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性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部门的或经其批准颁发的由其所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应注意的是: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向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法规不得与法律效力高的法规相抵触,否则其规定无效。
1.2.3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如图1.3所示。
我国建设法律体系建设大事年表:
1989年建设部组织进行建设法规体系研究论证;
1990年制定《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2003年制定并颁布建设法律3部;
1.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1.3.1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3.1.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完备性;
1.3.1.2法制统一原则
1.3.1.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1)建设法规主体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也是权利、责任和义务统一的。
1.3.2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
是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其中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个方面。
1.3.2.1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执法行为包括:
(1)建设行政决定:
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2)建设行政检查:
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实事,进行单方面的强制了解,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3)建设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利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者惩罚的行为,包括财产惩罚、行为处罚和申诫惩罚三种。
(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1.3.2.2建设行政司法
建设行政司法:
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调解:
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
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复处理申请。
(3)行政仲裁:
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居中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1.3.2.3专门机关司法
专门机关司法:
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做出的审审理判决活动。
1.3.2.4建设法规的遵守
建设法规的遵守:
是指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一、教学要求
1、熟练掌握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工程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的内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
2、了解投资后评价。
二、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结合具体案例讲授建设程序的重要性;
2、实践教学:
强调建设法规贯穿整个建设程序,规范整个建设活动的方方面面。
三、学时安排
拟安排2学时。
四、教学内容
2.1概述
2.1.1工程建设的概念
工程建设:
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迁建以及技术改造等,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相关联的其他建设活动的总称。
土木建筑工程:
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供热、给排水等管线系统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其他工程建设工作:
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征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活动。
建筑活动:
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2.1.2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建设程序:
是指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也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即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2.1.3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立法现状
我国有关建设程序方面的法规主要有:
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1982年各主管部门颁发《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3年颁发《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1984年颁发《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
1987年颁发《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颁发《关于大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1994年颁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颁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此外在《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中也有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
2.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2.3工程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的内容
2.3.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
(1)投资意向:
是指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
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也是工程建设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
(2)投资机会分析:
是指投资主体对投资机会所进行的初步考察和分析,在认为机会合适、有良好的预期效益时,则可进行进一步的活动。
(3)项目建议书:
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件化的结果,以便投资决策者分析、选择,也是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行和获利的可能性逐一进行论述。
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额需报不同部门批准。
(3)可行性研究:
是指项目建议书获批准之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论证。
广义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可变投资机会分析。
(5)审批立项:
是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后即予以立项,正式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办法》对审批的权限有具体的规定。
2.3.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
工程准备:
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1)规划:
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的要求,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要依法先后领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选址意见书”、“城市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能进行征地、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活动。
(2)征地:
我国《土地法》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余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划拨而获得;需要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a、通过国家出让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然后按合同规定的年限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b、由国家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虽不向国家支付转
让金,但在城市要承担拆迁费,在农村和郊区要承担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土地审批权限:
a、出让或征用耕地1千亩以上,其他土地2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b、出让或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批准;
c、出让或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3)拆迁:
在城市进行工程建设,一般都要对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拆迁。
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都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进行安置。
对违章建筑,超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被拆迁人和使用人,则不予补偿和安置。
(4)报建: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之后,建设单位或其代理结构必须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凡未报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
(5)工程发包与承包:
详见工程招投标部分。
2.4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
2.4.1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
包括施工单位的技术、物资、组织准备和建设单位取得开关许可证。
其中建设单位在具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征地手续已办理;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已完成或者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已确定;技术条件已落实;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资金已落实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批准之日期3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开工者,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
是指工程临近结束时,为保证建设项目能及时投产使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例如招工、培训、组织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
2.4.2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
(1)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满足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即可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技术档案和施工资料完备;
c、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d、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竣工验收的依据为:
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主管部门有关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2)工程保修:
《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承包单位要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见9章。
2.4.3投资后评价
投资后评价:
自评、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主管部门评价和各级计划部门(或者主要投资主体)评价。
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一、教学要求
1、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2、了解工程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二、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结合具体案例讲授为什么要对工程建设进行执业资格管理;
2、实践教学:
强调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的重要性。
三、学时安排
拟安排2学时。
四、教学内容
3.1概述
3.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在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传统的单位资质管理的弊端:
(1)只管住了单位资质,而对执业人员没有要求,造成高资质单位承接任务,而由低素质、低水平人员完成问题,工程质量水平难以保证;
(2)高水平人员,由于其所在单位资质较低,而限制其水平发挥;(3)工程建设相应的责任,只能落实到单位,而对具体执业人员的责任难以追究。
目前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模式。
3.1.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立法现状
1998年《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实行执业单位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建筑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1992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1992年《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1994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1995年《建筑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1998年,2001年修订《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0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200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1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1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建筑企业资质分级标准》;
2001年《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2001年《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等。
3.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两种:
专营和兼营。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其他经营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工程总承包企业:
是指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总承包、分阶段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已往勘察设计单位属事业单位,1984年后逐步改变为股份制企业。
工程勘察划分为: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三类。
工程设计按专业划分为:
煤炭、化工、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建材、道路、铁路、建筑等21个行业设计。
(4)工程监理企业:
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企业必须与所有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脱钩,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划分为:
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及石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空航天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类监理企业。
(5)建筑业企业: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造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分为: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
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是指从事施工中的专业分包活动的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是指从事施工活动中劳务作业的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从事施工总包和专业分包活动。
3.2.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标准
3.2.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二、三、四共4级
(2)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二、三共3级
(3)工程勘察企业:
综合类:
甲级;专业类:
甲、乙两类;劳务类不分级。
(4)工程设计企业:
综合类:
甲级;行业类:
甲、乙、丙三类;专项类:
甲、乙两类(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般分为:
特、一、二、三4级;港口、冶金、化工石油为:
特、一、二3级;通信工程为:
一、二、三3级;机电安装工程:
一、二2级。
(6)专业承包公司:
不同的专业承包公司资质等级也不同,共有4类等级。
一至三级;一,二两级;二、三两级;不分等级。
(7)劳务分包企业:
木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等分一,二两级;抹灰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不分级。
(8)工程监理企业:
甲、乙、丙三级。
3.2.2.2工程建设从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建设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是依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等级、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来划分。
以房屋工程总承包企业为例:
(1)特级企业:
企业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2)一级企业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a、25层以上房屋工程;b、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c、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工程;
d、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e、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者建筑群体;f、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10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有与承包范围内的
施工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
3.2.3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3.2.3.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批
(1)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暂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2)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级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开办的总承包企业先暂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由企业提出,原资质审批部门再核定其正式等级。
(3)其他企业类型资质等级审批类似。
3.2.3.2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根据各级工程从业单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关法规对各类从业单位所允许从业的业务范围都做出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等级资格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
(1)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2)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其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其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一、二级总承包企业还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项目。
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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