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问题研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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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题研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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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题研究定稿
摘要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手段,既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
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纠纷与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出应该看到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行政复议制度的职能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83.7%的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样有效的一种手段,却不能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大部分的行政纠纷未进入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能力整体偏弱。
在即将毕业之际本人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希望能提出一些建议改进行政复议现状,以促进行政复议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
行政复议,行政纠纷,和谐社会
Abstract
Administrativereviewtoresolveadministrativedisputes,asanimportantlegalsystem,resolvingadministrativedisputesisaneffectivemeansofnotonlytheadministrationoftherightsoftherelativereliefmeansisalsotheexecutiveleveloftheinternaloversightmechanisms.Topromote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andbuildingtheruleoflawintheGovernment,thebuildingofaharmonioussocietyofgreatsignificance.SincetheAdministrativeReviewLawcameintooperation,atalllevelsofgovernmentandgovernmentdepartmentsof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inaccordancewiththelawtofulfilltheresponsibilitiestoensuretheprotectionofcitizens,legalpersonsan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otherorganizations,tomonitorandprotecttheexerciseofexecutivepowersinaccordancewiththelaw,toresolvealargenumberofsocialdisputesandcontradictions,forthemaintenanceofsocialstabilityhasplayedanimportantrole.
However,weshouldseefromthe"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Law"si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caseshowthatthefunctionsof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oftheroleofthesystemisfarfrombeingbroughtintofullplay,afteradministrativereviewofthe83.7percentofthecasestheapplicantwillnotbringanadministrativelawsuit.However,suchameansofeffective,butcannotworkfulluseofpractice,mostoftheadministrativedisputedidnotenterthechannelsofadministrativereview,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oftheoverallweakcapacity.GraduatinginatimewhenIwouldhavelearnedofthelegalknowledgeandtheirwork,hopingtomake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statusof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dministrativereviewsysteminordertopromotetheconstructionofaharmonioussocietytoplayagreaterrole.
Keywords:
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dministrativedisputes,harmonioussociety
目录
前言1
1.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原则1
2.行政复议的范围2
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3
3.1行政复议的申请3
3.2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3
4.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5
4.1行政复议的审理5
4.2行政复议的决定5
4.3行政赔偿6
4.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6
5.行政复议的作用7
6.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
6.1对行政复议的重视不够到位8
6.2办案质量不够高8
6.3行政赔偿功能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手段9
6.4机构、人员和办案经费未达到法定的要求9
6.5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撤销的少,监督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9
6.6少数单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10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前言
2009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她的60岁生日,而党的十七大为中国的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两会的顺利召开,国家相继又出台了一部部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
在即将毕业之际,回想在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学习生活觉得大有收获,经过精河电大老师孜孜不倦的指导和平时的认真学习,本人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愈发的对法律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
在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本人在县政府法制办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和调查,同时也和身边的同事朋友讨论过有关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并且在电视和相关的媒体报道上常见过行政复议这个词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制度,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具有明显的法律救济性,这次的论文就是围绕行政复议展开的。
1.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以及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1.1合法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体现,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1.2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如果行政复议活动不具有公正性,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官官相护",那么,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活动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1.3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该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公众及社会舆论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基本情况,避免因"暗箱操作"而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甚至腐败现象。
1.4及时原则是指保证行政效率,要求行政复议遵循及时原则。
1.5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的一切环节和步骤上做到因地制宜、方便于民,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复议权,以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可见,对于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
(2)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意。
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3.1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
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口头申请应当作出记录。
3.2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3.2.1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
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3.3.2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移转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
移转时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3.2.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有很多规则都是一样的,比如说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都不能进行调解,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等等。
在两者的衔接上,有以下几种关系:
(1)选择关系。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必经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才可以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换句话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前置阶段的以外,其他都由当事人选择。
相关的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务争议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4、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我国目前只有一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这个规定的原因,就在于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不一样。
考虑到拘留的特殊性,规定了可以暂缓拘留。
4.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4.1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查阅材料
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是申请人和第三人;资料查阅的内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资料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据收集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这一点及其他要求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相同的。
5、撤回申请
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
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和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4.2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以下几种:
1、维持的决定。
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
第一,事实清楚。
第二,证据确凿。
第三,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程序合法。
第五,内容适当。
2、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这种决定包括了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这些决定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撤销里面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只撤销,第二种是撤销的同时责令重作。
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全违法的情形;撤销并责令重作,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行政机关还应该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
例如,税务局收税收错了对象,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4.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3.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如果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复议的作用
通过以上对行政复议法的分析和认识,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一种政救济途径。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或不当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令人满意,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复议机关必须积极受理,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通过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他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相应纠正决定。
这样在行政系统内部,不但可以不通过司法程序就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行政复议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活动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发生联系。
当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违法或失职行为,就必然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以及其行政机关的程序性和实效性,决定了行政复议通过纠错而达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而且在制度的设计上更加便民。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从县级政府以上,都是享有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一般实行诉讼终局原则,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既保证了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使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确认和维护。
6.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法律赋予了行政复议及申请人很大的权力,但有个现象也必需要看到,如同民间的俗语说的一样,造法易,执行难,就是指行政复议在现实的生活中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多的人对行政复议持怀疑态度,致使行政复议作用没有完全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1对行政复议的重视不够到位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
如个别地方反映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预太多;有些地方的领导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推行却不依法办事,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要挟。
领导观念滞后,在市直部门及县级政府表现突出,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由于宣传不够深入,有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怕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有的怕行政机关打击报复;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的认识模糊,怕当被申请人等等。
由于宣传的范围不够广泛,一些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更不知如何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2办案质量不够高
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及时依法审查;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不体现“便民”原则,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推却受理。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时违反程序。
由于办案人员少,超期结案的较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检查中发现,个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间达一年半之久。
特别是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案件更难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第三,不依法公正裁决。
对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准确,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个别工商行政部门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很随意;个别部门因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有的行政复议机关缺乏公正性,无原则地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六章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完整地执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难度大,执行障碍重重。
主要原因是:
其一,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制约。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领导干部。
有的领导干部是人民代表选举产生。
再加上我们国家是党管干部,有的是党委任命的,没有党的组织参与和支持,单凭此法律条文规定很难执行。
其二,国家的法律配套问题,《公务员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因此,建议制发相关文件或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将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纳入《公务员法》的配套制度之中。
6.3行政赔偿功能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手段
因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赔偿的案件很少,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的情形较多,而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调解。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却缺乏规定。
普遍反映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逐渐增多。
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法制机构仅有建议权,实际上对被申请人毫无约束力。
6.4机构、人员和办案经费未达到法定的要求
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相去甚远。
许多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未依法设立法制机构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有的设立了机构,却只有1人编制,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
6.5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撤销的少,监督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能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违法不当的极少呢?
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证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这样那样的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的情形,依法行政还任重道远。
行政复议撤销的案件极少,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这说明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手段和监督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6.6少数单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发现,一些复议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复议过程中不注意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因而出现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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