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真题课堂测一讲义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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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真题课堂测一讲义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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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真题课堂测一讲义1
2020年民法真题堂测
(一)
考试时间:
80分钟总分: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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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题干及选项均有批注,可在电脑上查看,手机可通过WPS打开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
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
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难度一颗星
【解析】
A选项,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一般适用于合同可撤销等情形。
B选项,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责任篇中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之公平承担情形。
C选项,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一般用于区分案件事实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受到民法调整规范。
D选项,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其中,除了诚实和信用,还应包含善意的行使权利,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妨害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诚信原则的体现较为明显,尤其是合同篇注重保护“合理信赖利益”,即涉及诚信原则之适用。
【答案】D
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丁公司的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考点】民事权利难度一颗星
【解析】以权利的功能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以及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是派生性权利,不具有支配性、排他性,一般体现为债权。
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
本题A选项中,乙对甲享有的要求还款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享有利益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不特定。
是基础性权利。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与支配性,实现支配权无需义务主体积极配合,一般体现为物权等。
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本题B选项中,丁的权利属于地役权,系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
抗辩有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之分。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通常用于对抗请求权而存在,有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之分。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是否定权。
本题C选项保证人的抗辩属于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按照单方意思即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一般包括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认可权、选择权等。
形成权通常适用除斥期间。
本题D选项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系形成权,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3.(2019回忆)A男与B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为了婚生女小萍的健康成长,B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该约定违反哪一项原则?
A、公序良俗
B、平等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平原则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难度一颗星
【解析】同题1所述三项原则,则本题BCD项中均不符合题意。
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强调实施行为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以及良好风俗。
“不可再生育子女”的约定,损害了生育子女的善良风俗和正常生活规律。
【答案】A
4.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
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
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监护制度难度二颗星
【解析】监护的考点一般都停留于表面。
无需过多解释,理解记忆即可。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法定监护的属类型,必须满足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遗嘱监护在监护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遗嘱监护无需新指定的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范围。
本题中余某是小翠的父亲兼法定监护人,所以可以通过遗嘱监护指定余某的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协议监护:
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注意,协议监护中必须要满足协议双方均在法定监护人范围内。
本题中余某和前妻均在小翠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内,故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委托监护:
又称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履行监护职责。
注意必须要“书面”。
本题中余某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商,与其堂兄书面确定堂兄为其未来的监护人,行为合法有效。
法定监护的顺位: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如下顺序确定: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故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本题中余某病故,尚有其母亲在世,应当由其母亲担任监护人,而非其祖父母。
故而说法错误。
【答案】ABC
5.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
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
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责任难度二颗星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责任问题。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被代理人的财物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不得随意使用、侵害其财产权利,法定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代理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选项中,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无因管理是准合同行为,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本题C选项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定的管理责任,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D选项涉及诉讼时效起算点考点。
根据《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而非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答案】AB
6.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监护制度难度一颗星
【解析】监护职责既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
甲将其监护职责委托于医院,属于部分委托,医院是委托监护人,A选项正确。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职责并未全部转移,教育机构仅有管理、教育、保护等责任。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乙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并未全部移转,B选项错误。
为未成年确定监护人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C选项中,乙的父亲虽然死亡,但是母亲尚在,母亲即为乙的监护人,在没有发生撤销甲的监护资格的法定情形时,爷爷无权请求撤销甲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
离婚并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异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D选项中,甲、乙二人在丙尚未成年时离婚,甲、乙二人仍为丙的监护人,甲、乙二人所争执的并非监护资格,而是抚养资格。
适用指定监护的前提是法定监护有争议并且协商无法解决,在D选项中,法定监护并无争议,因此并无必要适用指定监护,D选项错误。
【答案】A
7.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
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难度二颗星
【解析】自然人依据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非精神病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本题中,肖特现已年满16周岁,并且能够以自己的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A选项错误。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肖特受赠口琴时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总则》,即便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是无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
因此,B选项正确。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特受赠钢琴时是9周岁,受赠小提琴时是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总则》,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虽然受赠钢琴与小提琴确实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当,但是受赠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属有效。
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答案】B
8.甲、乙近亲结婚,育有一子小甲先天智力障碍,甲、乙不堪四邻的流言蜚语而自杀。
法院于是指定小甲的祖父丁担任监护人。
丁为赚钱养家而外出打工,外出之前委托某福利机构监护小甲。
此后,小甲在由福利机构监护时误伤他人。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谁担任小甲的监护人有争议时,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
B.丁应当对小甲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C.某福利机构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当对小甲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D.如果此后丁被撤销监护资格,其仍然应当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考点】监护人责任难度二颗星
【解析】法定监护有争议并且协商无法解决的,依《民法典》规定,应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A选项正确。
监护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之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而本题应当重新酌情审度,B、C选项正确。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故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9.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己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情谊行为难度二颗星
【解析】乙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在甲、乙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在甲、乙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便意味着二人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乙的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
在A选项中,甲、乙相约同看演出,在D选项中,甲、乙相约出国旅游,但是基于生活常识,甲在承诺时并无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只是表现其好意,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无法在甲、乙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二人关系不受民法调整,甲不必为其承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在B选项中,但是甲的行为没有损害乙的人身或者财产,而是直接造成乙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基本.上分为两种:
一是合同上的救济,在合同有效时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在合同无效时主张缔约过失贵任以资救济;二是侵权上的救济,纯粹经济损失一般无法获得侵权.上的救济,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获得救济或者纯粹经济损失是对方故意造成的。
在B选项中,乙的损失不是甲故意造成的,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甲应当赔偿,显然无法主张侵权上的救济,同时,本案并无合同可言,同样无法主张合同上的救济,因此,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在C选项中,甲与乙的约定属于忠诚协议,忠诚协议虽然没有得到民法规范的垂青,处于法无明文的状态,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其效力均已得到认可,因此,在C选项中,乙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C
10.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
“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
“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难度一颗星
【解析】民法所调整的乃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亦即民事法律关系,其有四个特征:
1.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2.属于社会关系范畴;3.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4.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在A选项中,甲与税务机关,前者是行政相对人,后者是行政机关,地位并不平等,因此不应当由民法调整。
在B选项中,乙的行为称为单方允诺,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是由民法调整。
在C选项中,丙承诺陪同旅游,在D选项中,丁承诺定期帮工,但是基于生活常识,丙、丁二人在承诺时并无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只是表现其好意,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无法在丙与女友间、丁与福利院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丙与女友、丁与福利院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丙、丁二人不必为其承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答案】B
11.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
一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
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考点】宣告失踪难度二颗星
【解析】本题考查重心不在宣告失踪,但是考点展开需要以宣告失踪为基础。
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代管人只能管理,不能处分。
.在本题中,乙作为甲的财产代管人,对于甲的财产,只能管理,不能处分。
房屋由甲、乙二人共有,又由于二人系夫妻,属于共同共有。
虽然乙是共同共有人之一,但是处分共同共有之物应当征得一致同意。
因此,无论是作为财产代管人,抑或是作为共同共有人,乙均不能独立处分房屋。
既然如此,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也就属于无权处分,而非有权处分,D选项错误。
就丙而言,在乙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
1.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2.第三人主观善意;3.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在本题中,乙已经告知丙房屋共有与宣告失踪的事实,那么丙对乙是无权处分应当知情,并不符合“第三人主观善意”这一条件,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错误。
就甲而言,既然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丙对房屋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甲作为所有权人之一,自然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丙返还房屋,B选项正确。
就乙而言,作为夫妻-方,确实享有家事代理权,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需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但是家事代理权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在本题中,乙将房屋出售给丙,显然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因此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不能构成家事代理,C选项错误。
【答案】B
12.孙某与白某结婚之后不久便在一次出差过程中下落不明,迄今已过四年。
白某于是申请宣告孙某失踪,但是孙某母亲坚决反对。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孙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条件,法院可以宣告孙某死亡
B.由于孙某母亲坚决反对,法院不能宣告孙某失踪
C.如果法院宣告孙某失踪,孙某与白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D.如果法院宣告孙某失踪,宣告失踪之前应当发出寻人启事并公告三个月
【考点】宣告失踪难度二颗星
【解析】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法院也只能宣告失踪。
在本题中,既然白某只申请宣告孙某失踪,那么即便孙某符合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法院也只能宣告孙某失踪,不能宣告孙某死亡。
A选项错误。
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并且申请主体之间没有顺序限制,只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任意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B选项错误。
宣告失踪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对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非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C选项错误。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之.后应当发出寻人启事,寻人启事需要公告三个月,期满无人异议表明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方可判决宣告失踪。
D选项正确。
【答案】D
13.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
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
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
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点】宣告死亡难度二颗星
【解析】本题侧重考查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
看到死亡宣告立马反应老婆孩子钱和时间问题:
1.个人财产依法开始继承: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其财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2.婚姻关系宣告之.后消灭: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婚姻关系即予消灭,配偶再次结婚的不再是重婚;3.对方可以单独送养子女:
原本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应当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但是父母一方被宣告死亡之后,对方可以单独决定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4.依法被宣告死亡者死亡:
由于一般情形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由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A选项正确。
甲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自动消灭,但是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原本消灭的婚姻关系原则上自动恢复,因此B选项错误。
甲是由于--般情形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而非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因此,其死亡日期应当是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也就是2016年6月5日,C选项正确。
在客运合同中,旅客遭受人身伤害的,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旅客遭受人身损害,承运人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存在以下免责事由:
1.人身伤害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2.能够证明人身伤害是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亦即对于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责任虽然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是并非必然承担责任。
在D选项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如果具有免责事由,其便不必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表述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免责事由,错误。
【答案】AC
14.甲在一次旅游途中遭遇山洪,下落不明。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可以径行申请宣告失踪
B.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可以径行申请宣告死亡
C.如果甲妻意欲申请宣告失踪,甲子意欲申请宣告死亡,法院查明已经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则应当宣告死亡
D.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则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为甲的死亡日期
【考点】宣告死亡难度二颗星
【解析】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据此,无论是一般情形导致下落不明,抑或是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都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而,A选项错误。
自然人由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此时,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那么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据此,如果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此时,可以径行申请宣告死亡的要求是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在本题中,并无这一-情节,因而,B选项错误。
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既符合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本题即是如此,因而,C选项正确。
由于--般情形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由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在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乃是由于意外事故,因而,甲的死亡日期应当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而不是判决作出之日,D选项错误。
【答案】C
15.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考点】综合考点难度三颗星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合同等综合知识点穿插,较难。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本题中,甲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乙公司是格式条款的相对方,《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要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免除甲公司的责任,也未加重乙公司的责任或者排除乙公司的主要权利,因此并非无效格式条款,A选项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贵任只是增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而未增加乙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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