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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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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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
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
篇一:
保证借款合同
保证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三方遵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小
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
天,自年月日至年月
第三条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协
商变更,以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不主动归还的,
保证人同意借款人直接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并承诺到时放弃一切抗辩权,无条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双方约定为月息%(咨询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由借款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借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不足月按
日计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
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如果保证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保证
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否则,贷款人可提
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1)借款人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借款人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变更、吊销、撤销。
(3)当贷款人认为危及贷款安全时,如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
第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除支付延
期间利息外,并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10%的经济赔偿金。
第十一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被撤销、被确认无效(含部
分无效)等法定事由致命本合同借款事项约定部分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的,保证人和借款人均应无条件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第十二条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
第十三条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约定:
对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司法(诉讼)管辖权在贷款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对合同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对合同
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及相关方等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贷款人: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篇二:
担保合同晚于贷款合同
篇一: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
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
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
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
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
陕西省彬县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
陕西省彬县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
并愿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数额:
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是:
第二条借款公司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
如挪作它
用,放款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和应收的利息。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一年,从放款银行贷出之日计算,
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放款银行对逾期部分的借款按现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条本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公司作担保,并愿找在本县工作的职工一至二人担保,担保人愿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放款银行如发现借款户的活动危及银行贷款安
全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此项借款现行利率为10‰,如银行利率有变动
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条借款公司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以担
保公司抵押存款中清偿或追究担保人以清理贷款。
第八条借款户填写借据一份,送放款银行办理贷款。
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担保合同及本借据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借据如有未尽事宜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彬县公司预计于年月完成
工作,且自有资金相继到位。
预计于年月
日将还清本次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此页无正文)
还款单位:
陕西省彬县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
(签字盖章)
担保单位:
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章)
担保公司法人:
(签字盖章)
贷款单位:
彬县信用联社(公章)
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担保抵押合同
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彬发(XX)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的贷款担保金额为万元,担保
期限为年,即从二0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
二、为了降低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必须用自己名下的作为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甲方的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乙方帐面有存款时,甲方有权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可直接从乙方帐户上划款抵还甲方的代偿额。
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申请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乙方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抵偿甲方的代偿额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要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由甲方保管。
六、乙方在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对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分包业务人员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担保贷款,造成甲方代偿后,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停薪停班追偿,追偿费用由分包业务人员自负,追偿清后,方可恢复工作,停薪停班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七、甲方要妥善保管乙方的各种相关证照、手续,待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交给乙方。
在此期间,若造成证照、手续遗失、毁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乙方在划拨、提取款项时,需甲方业务人员篇三: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贷款手续费协议
信贷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
(简称“甲方”)委托方:
(简称“乙方”)
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有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同意为
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的委托服务。
第二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
实、合法和完整。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
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局此刻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贷款金额
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万元;
2.乙方将近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或机构批准放款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
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贷款金额的%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含评估费、银行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他项登记费、合同工本费、服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如因客户原因(如征信问题等)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预付前期费用元,余款在银行或机构房款后一次性付
清给乙方。
在甲方全面配合下,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成功,退还前期运作费用。
第六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2%作为在办理
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
第七条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时向贷款银行或机构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
或机构委托进行催收。
甲方发生违约情况将按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条客户信用贷款信息采集表投诉监督电话:
受托方:
地址:
客户经理:
委托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业务部门:
电话:
业务来源:
地址:
年月
篇三:
保证借款合同
保证借款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经以上三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
二、借款利率:
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利随本清。
逾期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时间:
年月日
四、还款时间:
年月日
五、保证条款:
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没有按期还款,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还款(含本金、利息、违约金)义务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力,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六、借款方已于合同签订之日(年月日)接到贷款方交付的人民币,并同意于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七、借款方到期不按约定偿付本息须向贷款方支付合同标的30%的违约金。
八、如因借款方的问题,使该借款发生纠纷,导致的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及保全费等,由借款方或保证方承担。
本合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篇四:
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
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依照《担保法》
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
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
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
有
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篇五:
同一期限,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篇一: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__________
贷款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
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
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
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
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篇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
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XX0000元)。
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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