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受限空间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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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受限空间等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受限空间等)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本单位动火作业分级、职责要求、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禁火区(公司二道门内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本规程不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依据
下列标准后包含的条文,通过在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正式使用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术语定义
本规程采取下列定义:
4.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5.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3在当日下班之后至次日上班之前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动火作业。
5.1.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动火;
5.1.5可燃气体、液化烃、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动火;
5.1.6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一级检修动火升级管理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
5.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2.2公司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2.3特殊动火设备3m以外,5m以内范围的动火作业;
5.2.4特殊动火范围内其他动力设备及管网设施的动火作业;
5.2.5通风条件差、环境恶劣的地下水道、深井、电缆沟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5.2.6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二级检修动火升级管理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
5.3.1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3.2车间或单位独立公司房全部停车、装置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责任部门及职责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动火作业负责人为施工单位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监火人
6.3.1监火人为被动火单位工段长(值班长);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部位负责人
6.4.1被动火单位工段长(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
6.4.2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为本公司生产科中心化验室分析人员。
动火分析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7.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7.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进行作业,还应同时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
7.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2规定执行。
7.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1.8在道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7.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2.1.1生产不稳定。
7.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7.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环保科人员、技术科人员、生产总监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2.5动火作业现场的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8.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8.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8.4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
9.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9.2.1《动火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9.2.2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9.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9.2.3办理《作业证》时,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9.2.4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9.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2.6《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环保科各持一份存查。
9.2.7《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9.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9.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证的《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9.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9.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9.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动火车间意见栏),经安全环保科复检签字后安全管理部门栏),报公司领导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栏)。
9.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报安全环保科终审批准。
9.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10、附件
《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依据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1受限空间:
本单位生产区域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本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和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6.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6.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车间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由所在车间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6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7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9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6.10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封闭。
6.11《受限空间内作业证》一式三份,所在车间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安全环保科存档一份。
7、附件
《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程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3、引用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要求遵循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05-83《安全电压》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职责
4.1电仪管理部门职责
4.1.1负责制定、修改、贯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1.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临时用电管理工作以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1.3指导生产车间临时用电运行和检修中的技术问题。
4.2各车间职责
负责所在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的管理工作,制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
5、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5.1本单位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电仪车间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主任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运行或主控室申请接线作业。
5.2本单位防爆区域内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电仪车间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主任初审签字,由技术质量科批准,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运行或主控室申请接线作业。
5.3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其主管处室或项目主管负责人向电仪车间提出申请,经电议车间主任、技术质量科签字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运行或主控室申请接线作业。
5.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技术质量科或电仪车间留存,第二联由电运行或主控室留存,第三联由用电单位留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6、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6.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车间确定专人负责。
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6.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6.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
电仪车间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7、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7.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7.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仪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7.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7.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7.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
7.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7.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7.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7.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议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7.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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