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4篇(共13页)8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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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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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试用版范本最新
(一)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份,送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鉴(公)证意见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电挂:
电挂:
(章)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房屋租赁实用版合同范本最新
(二)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情况
1-1甲方将座落于区、县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
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结构,房屋类型(平房/多层/高层),设计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它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3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每居室(每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人。
违反约定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3-3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
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4-2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
4-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五条押金和其他费用
5-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第六条房屋使用和维修
6-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房屋转租及出售
7-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第八条提前解除合同
8-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
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
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范本试用合同
(2)|返回目录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
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公章)乙方:
(签)
日期:
日期:
@@省劳动合同规范试用范本试用合同(3)|返回目录
(规范试用文本)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试用合同(4)|返回目录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xxx,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马恩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展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周应飞,经理。
上诉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原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华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区人民法院(XX)株石法民二初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XX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7月16日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华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健,被上诉人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恩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易臻,原审第三人南京展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应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试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三台ma28型执行机构给被告试用,试用期l0个月,每台单价XXXX年0元。
试用期满后,被告未支付价款。
XX年l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炉膛火焰电视监视系统试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二套监视系统及备品备件给被告试用,试用期6个月;由原告到被告现场测量安装尺寸,根据现场实测尺寸生产制造监控系统,并就实地安装和操作要求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同时约定,监视系统每套单价为XXXX年0元,备品备件共计XXXX年元,总计价款XXXX年20元、还约定根据现场测量尺寸确定采用松下或飞利浦液晶21寸电视机。
为履行该协议,原告于同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购买株洲电厂(被告华银公司原名)125机组火焰监视系统二套及除电视机外的相关备品备件;同时约定由第三人交付至株洲电厂并负责安装调试交付使用,结算方式为:
签订合同后预付XX0元,发货前付XXXX年0元,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XX0元,试用期满,经株洲电厂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XX0元)。
原告实际付款情况为:
XX年l月29日付2o000元,2月27日付lXXXX年元,3月5日付XXXX年0元(原告主张另付现金XX元,但未提供证据)。
XX年3月19日,原告购买二台电视机送至被告处作为二套监视系统配件。
另查明,原告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恩平于XX年至XX年期间,向被告华银公司原设备管理部副主任王某行贿三次,总金额XXXX年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
原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商业机会,已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经本院在庭审中释明,被告没有主张价格条款无效而申请对监视系统的价格进行评估,也没有主张因原告提供的电视机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而主张折抵差价。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试用货物的义务。
试用期满后,被告未明确购买与否,视为购买;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被告拖欠价款未付,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XXXX年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不但未约定利息,就连付款时间也无明确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7l89.54元,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66920元。
2、驳回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l89.54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XXX年元,由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担712元,由被告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XXXX年元。
宣判后,华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天和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买通其公司员工,串通一气,导致其与天和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买卖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处理方式,判令返还合同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被上诉人天和公司全部承担。
被上诉人天和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发回重审必须是事实不清或程序严重违法,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查明的事实也客观清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的内容来判断,本案的合同的标的物是合法的,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案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展冠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合同已经由工商部门进行了处理,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XX年3月31日,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银公司与天和公司签订的《试用协议》及《炉膛火焰电视监视系统试用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两份试用协议均由华银公司与天和公司盖章,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恩平在协议上签,华银公司分别由三个和四个代表人在协议上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协议签订后,天和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货义务,华银公司接受了相关设备并进行了试用。
试用期满,没有提出异议。
关于天和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签订了协议,是否应当认定协议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故上诉人华银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认为,其原职员王某某(已判刑)与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恩平恶意串通,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马恩平的行贿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华银公司购买行为的发生,并且华银公司向天和公司购买的是其所需要的设备,但行贿行为有可能导致标的物价款过高,而在一审庭审中经原审法院释明,华银公司并不主张变更协议的价格条款。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华银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年元,由上诉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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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 合同 13 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