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许经营合同_2篇(共42页)28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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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给予的的支持,共同努力,**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系统,##市场,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特许经营系统:
。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分**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分部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
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分部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
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分部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分**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市场开发计划,发展特许经营系统。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号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专利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年月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的技术,以及;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等等;
(七)。
第六条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分部以下列第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全资或控股)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市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三)以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七条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
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区**区设立直营店;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区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在分部##市场开发计划开发特##市场时,总部以自己名义或许可其他分部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三)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四)。
第九条权利的限制
总部对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作出下列限制: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分部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区域内全部特许店数量的%。
第十条**区域
总部许可分**区域为,**区域内,分部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分部开发特许经**区域为,如果分部未能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初##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总部将保**区域进行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分部**区域**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一条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
如果分部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年,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分部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元的续约费;
(五)。
第十三条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
第四章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四条经营手册
总部向分部出借详细记明特许经营系统操作规则的《区域特许经营手册》及《特许店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分部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分部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总部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分部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手册的变通
**区域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区域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
分部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域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七条经营手册的执行
分部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义务监督、检查特许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分部怠于行使监督、检查及处罚权,总部有权对分部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分部应当交回全部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分部统一保管,并限于在分部营业场所内查阅使用;《区域特许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
人员查阅使用,《特许店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
人员查阅使用,分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五章培训
第十九条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分部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
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分部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四)。
第二十条后续培训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分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分部商定;
(四)每月(季/年)次向分部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
第二十一条加盟店的培训
对区域内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
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三条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分部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负担。
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向分部统一收取。
第六章支持
第二十四条前期支持
在分部开始建立至试营店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分部及配送中心的建立与营运;
(二)试营店的选址、开业与营运;
(三)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
总部应当向分部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分部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部门具体负责对分部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分部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特##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分部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分部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
第二十六条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分部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分部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的工作指令,分部及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分部及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区域的风俗习惯,分部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分部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分部及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分部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分部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二十八条费用
总部为分部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负担。
总部为分部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分部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章设备与物品
第二十九条统一配置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
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条专用设备与物品
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分部向总部租用,其中,属于特许店使用的,由分部以租赁方式向加盟店租赁。
分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分部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租赁费用的价##市场同类设备##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总部并应向分部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分部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一条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
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分部负责,总部负责向分部无偿(有偿)供应维修配件。
第三十二条保险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为受益人,保险费由承担。
因分部(加盟店)不按总部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分部(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分部(加盟店)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分部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价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购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分部(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质量标准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分部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总部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六条产品目录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及特许店均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配送中心
**区域内将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建立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为法人(非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由负责管理。
配送中心的投资额为元,其中,总部投资一元,分部投资元,由负责筹建,年月日前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配送
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分部(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一条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分部(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分部及加盟店。
分部(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二条退货、换货
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标准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
总部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供应的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分部供应的产品,总部、分部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分部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条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
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构成。
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
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六条销售价格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
分部(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总部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市场情况,分部(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
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分部(加盟店)所##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货款的结算
由总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
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
第四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分部(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设计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分部及加盟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产品配送的规则
总部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分部(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总部(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总部(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分部(加盟店)对总部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承担;
(五)。
第九章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条使用许可
总部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和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二条合同备案
总部与分部将同时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总部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商标局备案,由分部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
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分部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分部分别承担。
第五十三条宣传
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
总部应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分部的建议或意见。
总部应向分部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分部应**区域内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四条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分部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的费用由负担。
第五十五条商标的分许可
分部无权将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加盟店使用,但总部授权分部对加盟店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分**区域内发展的加盟店,应当由总部直接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招牌及有关物品
分部及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费用由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由总部统一制作,转售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由分部(或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章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分部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五十九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的人员范围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区域内以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条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分部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分部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分部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权利回授
分部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五条件地许可总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分部(加盟店)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
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竞业禁止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分部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分部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三条补偿
总部对分部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分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对特许经营系统投入的资产被闲置,则总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满个月,按照评估价格收购其闲置资产,或者按照其实际闲置时间每月给予分部的补偿。
总部不予收购或补偿的,解除分部的竞业禁止义务。
闲置资产限于范围。
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分部应当将实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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