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合同4篇(共13页)8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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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合同4篇
本文目录质量合同质量检验委托合同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
一、关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
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另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审判实践中,结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
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
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
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
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
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
笔者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期间的限制。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二、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期限内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与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即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对于此问题的查明与确认一般应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一致认识,只是对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质量检验委托合同质量合同
(2)|返回目录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乙方对甲方的______产品的质量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情况
1.抽样/送样方式:
抽样0送样0
2.检验类别:
委托检验0委托型式检验0摸底试验0合格证检验0
进网检验0生产许可证检验0动模试验0
二.检验项目及方法
按照“检验委托书”中的项目进行。
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检测方法,甲方必须在检验前向乙方递交检验委托书。
三.检验时间及地点
检测时间由双方另定,检验地点在乙方所在地。
四.检验费用
检测费用共计:
______(大写:
______)。
甲方在检验之前将检测费用汇至乙方账号。
若因工作需要,乙方人员到甲方所在地的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账号:
____________税号:
___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__。
五.其它事项
1.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的被检设备出现指标不符合项而造成检验时间拖延,乙方可考虑酌情另外收费。
2.检验过程中,甲方要派专门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共同完成试验项目。
3.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对乙方检验人员或工作程序等有意见,可向乙方提出申诉。
申诉电话:
______。
4.附件:
“检验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参考文件。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盖章后立即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
代表(签):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质量合同(3)|返回目录
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_________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型号
_________
_________
1.3外型尺寸及重量
_________(型号):
长(_________±2㎜)宽(_________±2㎜)高(_________±2㎜)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_________(型号):
长(_________±2㎜)宽(_________±2㎜)高(_________±2㎜)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1.4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XXXX年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XXXX年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XXXX年2-xx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XXXX年2-xx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
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jb/tXXXX年2-xx标准放电至单节105v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85%)。
(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
2.蓄电池的使用
2.1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4节6-dzm-10电池组为例):
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48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
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
电压逐渐上升到588±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
涓流浮充充电,电压55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
2.2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验收内容
3.1.1外观
(1)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2)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3)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性能
(1)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2)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3)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XXXX年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终压420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检验方法
3.2.XXXX年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XXXX年条采用数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甲方职责
4.1.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
4.2.2以4×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5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
┌─────────┬─────┬──────┬──────┬──────┐
│使用天数(12月计)│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
├─────────┼─────┼──────┼──────┼──────┤
│放电时间
│110min
│105min
│95min
│72min
│
├─────────┼─────┼──────┼──────┼──────┤
│参考续行里程
│35~55km│30~50km│20~40km│15~35km│
└─────────┴─────┴──────┴──────┴──────┘
┌─────────┬─────┬──────┬──────┬──────┬──────┐
│使用天数(15月计)│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450天
│
├─────────┼─────┼──────┼──────┼──────┬──────┤
│放电时间
│120min
│110min
│105min
│95min
│72min
│
├─────────┼─────┼──────┼──────┼──────┬──────┤
│参考续行里程
│40~60km│35~55km│30~50km
│20~40km│15~35km│
└─────────┴─────┴──────┴──────┴──────┴──────┘
注:
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25±5℃,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75kg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
(蓄电池技术质量验收合同)
4.2.3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
(1)“普通铅酸型”和“ⅰ代胶体环保型”出厂_________个月;使用_________个月。
(2)“ⅱ代胶体环保型”出厂_________个月;使用_________个月。
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下列问题:
①短路②断路③反极④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
(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
4.2.4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
(1)电池出_________个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算质保期;
(2)电池出厂_________个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称容量在80%以上的维护电池,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
4.2.5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法和价格另订。
4.2.6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
4.3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_________,解释权为乙方所有。
5.其它约定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签章):
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年__月__日
日期:
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买卖电脑合同质量纠纷质量合同(4)|返回目录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东中经终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锐,男,XXXX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区和平路14号。
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金巨人科贸有限公司,住##**区解放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雪彤,女,XX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区经二路290号。
原审被告王艳玫,女,XX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区和平路14号。
上诉人马锐因买卖电脑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XX)东经初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锐的委托代理人石建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雪彤、王艳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年9月29日,被告马锐与原告业务员吕天翼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东芝笔记本电脑4台、网卡4个,共计款XXXX年00元;原告以汽车快运的方式给中南公司发货,中南公司以电汇的方式即时给原告汇款。
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为中南公司供货,中南公司作了电汇凭证后,却将汇款撤回。
XX年11月2日,中南公司支付原告货款XXXX年元,余款XXXX年00元未付。
同日,该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济南金巨人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一周内付清)”,并加盖了该公司财务公章。
此后,被告分多次支付原告货款XXXX年0元,余款XXXX年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中南公司于XXXX年7月29日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
公司股东系马锐、张雪彤、王艳玫,三人分别注入资金20万元、10万元、20万元。
XX年9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该公司未参加XXXX年年检为由吊销了其营业执照。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锐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被告马锐系中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货物由中南公司买进后用于经营,故被告马锐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南公司承担。
因中南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中南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公司股东承担。
中南公司于XX年11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时承诺一周内付款,应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的新约定。
被告应按该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引起纠纷系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所致,被告应负全部责任。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除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外,予以支持;被告马锐主张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锐、张雪彤、王艳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在投资范围内支付原告货款XXXX年0元、逾期付款利息XXXX年元(自XX年11月9日至XX年10月20日,年利率按5.85%计算)。
案件受理费XXXX年元,由被告负担。
因原告已预交,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宣判后,马锐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购买电脑的行为确系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马锐独自承担;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中南公司虽于XX年9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马锐于XX年9月29日以中南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口头买卖合同,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出具电汇凭证,且电脑是用于中南公司的经营,故应认定马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中南公司被吊销后,原审法院判令三位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诉人主张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年元,由上诉人马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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