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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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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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央《实施纲要》和市委《贯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印发的《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结合我们科技局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附后),现呈报给你们。
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
(试行)
一、概述
管理项目:
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号令;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号);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号;
、《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号;
、《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苏科条[]号;
、《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号。
管理围:
凡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计划项目。
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流程
三、管理程序说明
(一)、项目立项前的管理
、发布项目指南
标准:
(1)、符合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2)、符合省科技计划会议精神;
(3)、符合市科技计划会议精神;
(4)、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5)、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围,确定项目申报时间、程序和方式。
岗位责任人:
各有关业务处室处长、分管局长。
业务处室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编制当年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草案;
分管局长职责及权限:
()、对分管的科技项目指南草案进行审核;
()、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签署发布文件。
时限:
每年月中旬之前。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分招标项目申报和非招标项目申报二种情况。
招标项目申报标准:
()、符合当年发布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符合《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岗位责任人:
被授权的科技中介机构负责人。
授权人:
市科技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投标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容,以当面(或)形式及时告知投标人;
()、遇到授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授权人。
()、及时将投标人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授权人。
非招标项目申报标准:
()、符合当年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符合《市科技计划任务(设计)书》及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
经授权的科技中介机构负责人。
授权人:
市科技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容,以当面(或)形式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遇到授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授权人。
、专家评估或论证
标准:
()、选聘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按照“回避”制度选聘专家。
岗位责任人:
各相关业务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要求聘选专家,并成立专家组;
()、制订专家评审打分标准;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年度计划项目草案。
、立项审批
标准:
()、符合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符合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围。
岗位责任人:
各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审核;
()、提出修改或同意的结论性意见;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签发:
分管局长与财政局会签文件。
、项目签约
标准:
()、符合《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填写要求,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符合《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填写要求,盖章齐全。
岗位责任人:
各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立项单位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签字、盖公章;
()、对市区立项单位的《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进行签字、盖公章,并送财政局审定。
(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标准:
、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符合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
、符合签订的《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
岗位责任人:
各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组织由科技局、财政局、技术及管理专家、行风监督员组成的中期检查组,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按标准下达《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及时进行统计报告;
、对不符合标准的立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分管局长。
(三)、项目验收结题
标准:
、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符合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
、符合签订的《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
岗位责任人:
各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所验收项目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负责组建专家组,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按标准对验收结果提交书面结论,并存档。
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市科技项目匹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六、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七、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八、市引进国(境)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九、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十、市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计划项目申报和招标;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的实施管理;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
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评估、审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年初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科技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提交《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或论证。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六条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进行管理。
重点项目是指市拨款额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确定;重点项目以外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十八条实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科技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二年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应对项目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六章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做出客观的、实事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完成。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合同;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名。
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市科技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容、技术路线;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三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二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颁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天,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编号,并加盖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建立验收项目档案。
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将《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和电子文档、以及项目资料一套交局发展计划处存档,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七条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坚持实事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四十条在咨询活动中,若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部分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主要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科技项目招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日报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对送达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小组召开评标会议;
、决定中标人并签定合同。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市科技项目招标人为市科技局。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人一般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
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容: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的主要容和目标;
、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要求;
、送达投标书的最后期限;
、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这些文件包括:
、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职称及研究方向;
、投标人承担的科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投标人上年度或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容: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主要容;
、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要求;
、招标项目成果提供方式及数量要求;
、科技经经费支付方式及经费匹配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条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告后不得终止招标;
、作为项目招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相应的研究人员、设施、科研经验、业绩等有关资格。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有法宝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该是注册在全市围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规定围以外的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投标,必须和规定围的法人和其它组织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分工与承担的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问题等,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签收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和受骋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不得少于人,其中受骋专家占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
第十九条评标小组要根据评村结果,得出书面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容:
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作出分析;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进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所有授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天完成定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同时将中草药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科技局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正式下达。
项目的管理、验收等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评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言行,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两年不得参加科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和载体建设项目、引进的国(境)外研发机构、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的匹配资金等。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在市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列入年度市科技发展计划。
第六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采用拨款形式。
第四章申请和立项程序
第七条申请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注册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市科技局上报有关材料: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信息表
、项目计划设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相关附件
第八条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或评审,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支持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财政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和财政拨款责任书。
第九条各市(县)、区应对所申报的项目承诺匹配资金,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费后,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将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跟踪管理,并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年印发的“市市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与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目的相衔接,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前期准备,推动项目培育成熟后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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