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共7页)4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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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公共用地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市##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
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工程”)分为人防工程和民用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工程,是指除人防工程以外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或修建用于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使用权)。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地下工程项目立项审**区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辖区发改部门负责社会投资的地下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应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使用权管理
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专##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提出相应人防规划要求。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规划##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融合,统筹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空防灾等功能。
第七条在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一)非经营性的民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专用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除第
(一)项以外的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均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当在土地供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使用条件及指标组织实施。
第九条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地下空间用途的,使用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到消防、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改变用途审批和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登记、出让金、使用年限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地下工程,可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登记手续。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民用工程,出让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负一层使用权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30%;出让地下空间负二层的,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出让用于停车场地下空间负一层使用权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20%,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三)对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可按第
(二)项的70%评估确定出让价格。
(四)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及限期开发等要求需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予以明确,并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详细约定。
用地单位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地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建设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区、**区、**区和**区的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护功能和防护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设施。
(一)除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停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外,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改变人防工程使用性质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先变更该工程规划性质后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地上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中心组团建设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含)和长流组团、江东组团建设规模大于20,000平方米(含)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施工及交通疏导方案,内容包括工期计划、工序流程、场地布置、资金调度等;交通疏导方案和涉及相邻财产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地下工程施工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应当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条地下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市道路##市交通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将交通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市政设施管养单位、各管网(线)产权单位签署保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而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三条投入使用的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
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共用地地下空间的优势
地下空间的利用对改善地面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在发展地下交通、##市大气污染的同时,还应提##市##市政管线公用隧道,将自来水、排污管、供热管、电缆和通信线路纳入其中,可缩短路线长度达30%,还易于检查和修理,不影响地面土地的使用。
有##市还可发展地下垃圾处理系统,消除垃圾“围城”现象。
近年##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就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市化水平的提高,##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到了大发展
其主要成就表现在:
一,城市地铁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
地铁建设##市定向、有序的发展,并带动地铁沿线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地下商业交通的开发利用
;二,城市高层建筑的“上天入地”##市空间的立体开发;
三,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防护潜能,##市综合防灾抗毁能力;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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