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共3页)1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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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市河务(管理)局指**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XXXX年—XXXX年)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XX〕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XX〕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XX〕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XX〕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XX〕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XX〕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XX〕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XX〕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XX〕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XX〕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XX〕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XX〕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XX〕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XX〕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XX〕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XX〕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XX〕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XX〕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XX〕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XX〕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XX〕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XX〕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
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
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
##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
##市河务(管理)**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
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
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
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
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80)XXXX年、(80)XXXX年。
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
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场、标语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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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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