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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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共3页)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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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
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
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
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
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
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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