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常见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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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常见问题汇总
甘肃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常见问题汇总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如何办理?
(一)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二)提交文件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登记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元。
(六)法律责任
(1)骗取登记或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2)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登记的非法社团,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七)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一)变更事项
(1)名称;
(2)住所;
(3)宗旨和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5)开办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二)办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修改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和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一)注销条件
(1)自行解散的;
(2)分离、合并的;
(3)其他原因需注销的。
(二)办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陈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如何办理?
(一)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二)年检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2)管理机关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年度检查的审查工作,并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年鉴结论并加盖年鉴印鉴。
(三)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是于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
它是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实施登记与管理的一个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有对民办非企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6、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行(事)业中。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几种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形式。
(1)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哪些程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有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1)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根据规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
(2)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9、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即:
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10、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
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及个人简历。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具备《条例》所规定的要素,并在其章程草案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有:
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其所在的县市区、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按《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初审同意后盖章。
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此外,还须分别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1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事项有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告。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等。
1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何具体要求与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登记证书正、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17、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办理补发登记证书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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