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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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年度。
考评年度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
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
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九条受理立案(分值20分)
(一)缺相关法律文书;(2分)
(二)受理案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的;(2分)
(三)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2分)
(四)立案、不立案、破案、销案、立案后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五)受、立、破、销案过程中其他未按规定进行的;(2分)
(六)补立案的案件,发现属于该立案而未立案的;(10分)
第十条强制措施(分值20分)
(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二)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的;(2分)
(三)适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五)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2分)
(六)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未通知而卷内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七)接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在24小时之内未立即释放的;(2分)
(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2分)
(九)对同一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的;(2分)
(十)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保证金的;(2分)
第十一条侦查措施(分值20分)
(一)执法主体不是公安人员、越权办案或者违法一人办案的;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场合同时讯问的;(2分)
(二)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或证据无效的;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有效保全,影响案件诉讼的;证据保管不善,发生丢失的;(2分)
(三)讯问、询问笔录未经核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的;(2分)
(四)讯问、询问笔录未告知相应权利和义务的;(2分)
(五)采取侦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六)现场勘查未按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图的;(2分)
(七)书证的复制件、物证与照片、录像,没有说明来源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2分)
(八)未按规定进行留置、进行搜查、进行辨认的;(2分)
(九)对需要作鉴定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2分)
(十)非法冻结、扣押财物或扣押财物未按规定填写扣押财物清单的;(2分)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分值20分)
(一)对该处不处或降格处理的;(5分)
(二)案件定性不准的;(2分)
(三)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建议提请逮捕并被批准逮捕的(被建议逮捕的,未被提起公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不减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增加了,且法院作了终审有罪判决的;(2分)
(四)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改变或增加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的罪名提起公诉,法院以改变或增
第二篇: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文章标题: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年度。
考评年度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
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
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九条受理立案(分值20分)
(一)缺相关法律文书;(2分)
(二)受理案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的;(2分)
(三)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2分)
(四)立案、不立案、破案、销案、立案后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五)受、立、破、销案过程中其他未按规定进行的;(2分)
(六)补立案的案件,发现属于该立案而未立案的;(10分)第十条强制措施(分值20分)
(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二)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的;(2分)
(三)适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五)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2分)
(六)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未通知而卷内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七)接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在24小时之内未立即释放的;(2分)
(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2分)
(九)对同一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的;(2分)
(十)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保证金的;(2分)第十一条侦查措施(分值20分)
(一)执法主体不是公安人员、越权办案或者违法一人办案的;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场合同时讯问的;(2分)
(二)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或证据无效的;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有效保全,影响案件诉讼的;证据保管不善,发生丢失的;(2分)
(三)讯问、询问笔录未经核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的;(2分)
(四)讯问、询问笔录未告知相应权利和义务的;(2分)
(五)采取侦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六)现场勘查未按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图的;(2分)
(七)书证的复制件、物证与照片、录像,没有说明来源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2分)
(八)未按规定进行留置、进行搜查、进行辨认的;(2分)
(九)对需要作鉴定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2分)
(十)非法冻结、扣押财物或扣押财物未按规定填写扣押财物清单的;(2分)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分值20分)
(一)对该处不处或降格处理的;(5分)
(二)案件定性不准的;(2分)
(三)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建议提请逮捕并被批准逮捕的(被建议逮捕的,未被提起公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不减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增加了,且法院作了终审有罪判决的;(2分)
(四)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改变或增加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的罪名提起公诉,法院以改变或增12全文查看
第三篇:
巡防大队考评细则巡防大队考评细则
根据巡防大队优化队伍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的要求,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热情,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月度考评与季度考评相结合,突出工作实绩,以平时完成县政府、应急办、公安局交办的各项职责任务的绩效,以及遵守各项制度等情况为依据,实施考评。
根据考评结果,实行激励奖,奖优惩劣,合理拉开奖励分配档次,实现有效激励。
二、考评对象
各中队巡防队员(除行政班人员外)。
三、考评基准系数
以每人百分制进行计分,每月取各中队人员分数平均值进行评比,每季度取该中队月度考核分数平均值进行评比,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列。
四、考评办法
(一)、基础工作方面
1、对中队进行详细区域划分,实行两人包片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片区熟悉度,熟悉内容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单位、道路及娱乐场所等,力争达到每家必熟、每条路必熟、每单位必熟、每公共及娱乐场所必熟。
具体目标要求:
一季度熟悉率达10%,二季度熟悉率达30%,三季度熟悉率达50%,四季度熟悉率达70%。
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每人次扣除考评分10分。
2、每两人巡逻组询问人员不得少于5人次,须做询问记录,详细记载被询问人员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
未达到目标人次的,每少一人次扣除考评分0.5分。
3、确保区域内少发刑事、治安案件,杜绝区域内赌博、吸毒及涉黄案件。
此项评比以刑侦、治安提供资料为依据。
每月对各区域发案数进行统计,发案率每提高1%扣除考评分2分。
4、发生突发事件需紧急集合时,队员在接到紧急集合通知后10分钟以内到达集合地点。
迟到者扣除考评分2分、未到者扣除考评分4分。
5、大队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巡防大队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巡逻工作中以巡防队员岗位职责、巡防队员行为规范等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大队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巡逻工作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违反大队管理制度的扣除考评分3分;县政府、应急办、公安局领导发现一次违反大队管理制度的扣除考评分5分。
(二)、着装情况
全体巡防队员必须严格遵守警容风纪制度,巡逻时必须统一着装,下班后一律不得着装。
违反警容风纪制度的,每人次扣除考评分3分。
(三)、卫生制度
各中队负责各自办公室卫生,
一、二中队负责三楼卫生间及走廊卫生,三中队负责四楼卫生间及走廊卫生,四中队负责五楼卫生间及
走廊卫生,五中队负责六楼会议室、卫生间及走廊卫生。
大队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各中队卫生区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中队每次扣除考评分2分。
全体队员必须爱护公共财物。
值班室卫生由值班中队负责,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离开值班室须关闭空调、电灯等。
每发现一次未关闭空调、电灯等电器的,值班人员每人扣除考评分1分。
(四)、考勤情况
1、上下班制度。
大队工作时间为:
上午7时至11:
30时,下午14:
30至17:
30,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3时。
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时间规定签到上班。
发现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除考评分1分;旷工半天的每人次扣除考评分3分;发现代签情况的,代签者与被代签者各扣除考评分3分。
2、队员须请假的,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实行。
每人每月请假不得超过2天。
请假天数超过部分按每天3分扣除考评分。
五、其他行为规范
1、穿制服出入娱乐场所者,经大队部人员巡查或上级领导反映,每次扣除考评分3分。
2、队员不得参与各类形式赌博,经大队部人员巡查或上级领导反映,每次扣除考评分5分;被其他办案单位抓获或处理的,该中队取消本月及本季度考评资格。
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进行各类形式赌博
的,每次扣除考评分6分。
3、队员不得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一经发现每次扣除考评分5分,因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该中队取消本月及本季度考评资格。
4、全体巡防队员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言行举止。
因个人行为影响大队形象和声誉者,每次扣除考评分10分,情节严重的,该中队取消本月及本季度考评资格。
5、队员有其他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抓获或处理的,该中队取消本月及本季度考评资格。
六、考评激励奖实施
大队将在每季度拿出部分经费作为激励奖,以中队为单位,第一名每人奖励1000元,第二名每人奖励800元,第三名每人奖励600元,第四名每人奖励400元。
为突出中队长表率作用,特设附加奖励,根据考评结果第一名中队长奖励300元,第二名中队长奖励200元,第三名中队长奖励100元。
大队本着优胜劣态的工作原则,依照考评结果,对两次季度考评倒数第一的中队长给予辞职处理,由大队领导从表现优秀的中队选出一名队员接替队长位置。
本考评细则自xx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金溪县应急巡防大队
第四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细则东种发(xx)09号
种畜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37号),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乡党委、政府将于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全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细则如下:
一、检查考评范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考评内容
(一)乡评议考核内容:
结合乡上报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方案,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2、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情况;
3、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4、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错追究及评议考核情况。
(二)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内容:
1、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视情况;
2、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3、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4、执法公示情况;
5、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6、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清理情况;
7、依法处罚情况;
8、收费情况;
9、各部门上报的专用考核目标中的各项内容。
三、检查考评方式
1、听取每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2、检查有关文件、资料、报表;
3、抽查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应诉案卷;
4、征求社会各界的评议;
5、检查上级转办、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6、抽3-5名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四、具体要求
1、检查考评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对各单位的考评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部门每年做好自检自查和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2、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束后,将向全乡通报考评结果,并将结果纳入乡直机关目标考评之中,实行目标管理“一票否决”。
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畜场
xx年二月十九日
第五篇:
江北大队网格化管理量化考评实施细则江北大队网格化管理量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大队网格化管理工作,调动全体官兵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网格化管理整体素质,依据条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干部管理规定》《江北大队网格化管理制度》,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量化考评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铁军队伍。
第三条官量化考评工作在大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干部、班长、骨干共同配合实施。
第二章
量化考评内容
第四条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业务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五条
量化考评,按时间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和年度考评;按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六条
各级官兵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业务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在支队以上级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取得名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五)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
第七条
各级官兵具备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熟悉本职业务,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较好,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综合考评成绩在60至89分。
第八条
各级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问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和案件;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在59%以下,综合考评成绩在59分以下;
第三章
量化考评方法
第九条
量化考评采取加减分制度,实行百分制。
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坚持加分就高不就低,减分从重不从轻的原则,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条
月考评。
由大队主官牵头,大队全体官兵参加,对官兵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分,按要求填写《江北大队网格化管理量化评分登记表》。
每月3日前,由专人对上月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对每名官兵进行月综合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呈报大队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半年考评。
每年7月上旬,由大队主官牵头,大队全体官兵参加,对各级官兵实施半年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呈报大队党委。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由大队党委负责组织,参照半年考评做出综合评定。
其中,干部的考评由大队负责。
士官及士兵的年度考核由中队配合进行。
年度考评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综合考试、组织考评的办法组织实施。
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量化考评月平均分占60%,综合考试平均得分占40%。
(一)本人述职。
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各级官兵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并在军人大会上述职。
(二)群众评议。
召开军人大会(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数的95%),根据各级官兵的述职报告和现实表现,采取无记名方式组织民主测评,测评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定出考评等级,评议结果由大队考核组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军人大会上公布或张榜公布。
(三)综合考试。
分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军事技能三项。
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公安消防部队干部考核成绩评定标准》执行。
试卷由大队党委统一命题。
(四)组织考评。
大队考核组依据年度考核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各级官兵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
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然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大队将建立官兵年度考核评定档案,对官兵的评定情况统一填写《江北大队官兵年度考核评定登记表》。
第十四条
每次官兵量化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
对评定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本人。
同时大队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大队队伍“网格化”管理帮促计划,制定有效措施,跟踪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官兵量化考评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节
共同科目第十六条
加分内容
(一)获得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10分;所在网格受到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网格负责人加5分,成员加3分;被总队评为红旗车驾驶员的加2分;被总队、支队评为优秀干部、优秀士兵、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长的分别加2分、1分。
(二)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评为各类标兵或“十佳”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或省、市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被支队通报表彰的加1分。
(三)在总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3分;获得团体前
一、
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在支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获得团体前
一、
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在大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干部组、士官组或义务兵组个人总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所在网格总成绩取得第一名的,负责人加2分,成员加1分(可累加)。
(六)在大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不含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取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所在网格取得团体第一名的,负责人加2分,成员加1分(可累加)。
(七)在大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优秀红旗的每人加2分。
(八)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加10分;在训练改革、技术革新方面有创造发明取得突出成果,受到总队、支队通报表彰或推广应用的分别加5分、3分。
(九)宣传报道或论文,被中央级、部级、省级、市级采用的,每篇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与内部人员合作的,视上述对应分值的1/2或1/3加分。
(十)所在网格有在各级媒体或信息网超额发表1篇作品,当月别给负责人加0.5分(可累加)。
(十一)争当精神文明模范,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受支队以上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受支队表彰的,加2分。
(十二)遵守部队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九个严禁”,落实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全年没有发生违纪行为、事故或案件的加5分。
(十三)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视情加1至5分。
第十七条
扣分内容
一、一日生活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秩序,不按时起床、就寝,影响他人休息,无正当理由不集合站队的,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出操、会议、训练、学习、公差勤务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3分。
(三)不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一次扣1分。
(四)迟到、早退、消极应付、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的,一次扣1分。
(五)伤病员未经医务人员建议及值班干部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各项活动的,一次扣1分。
(六)未能做到厉行节约,浪费粮食、燃料、水、电等物资的,一次扣1分。
(七)责任区的营产公物损坏未及时汇报修理的,每次每处扣1分;故意损坏的,每次每处扣3分。
(八)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破坏室内外清洁卫生的,一次扣1分。
(九)在警容风纪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的,一项扣1分。
(十)其它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视情扣1至5分。
二、日常制度◆
请示报告
(一)有思想情绪未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2分;党员(含预备党员)每月不主动汇报思想的,一次扣3分。
(二)因未及时主动向领导请示报告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
(三)外出执行各项任务时未及时报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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