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_4篇(共6页)3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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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_4篇(共6页)3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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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
性别:
女年龄:
岁单位:
职业:
住址:
市区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市路X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XX系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市区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
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
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
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
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
理由:
一是王XX系在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
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
因此我认为:
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
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
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
提请复议。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光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先、林双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成。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上诉人铭扬公司因诉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年2月27日14时30分许,孔德成在铭扬公司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割伤,经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1-5指离断伤。
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
年2月25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XXXX年号裁决,认定孔德成与铭扬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铭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年6月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XXXX年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诉讼请求。
铭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年9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厦民终字第XXXX年号民事判决,驳回铭扬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30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XXXX年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孔德成受伤至提出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孔德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年2月8日,孔德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4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厦府行复[]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XXXX年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篇三
申请人:
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
&;&;区&;&;街46号,负责人:
&;&;,职务:
行长。
委托代理人:
&;&;,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
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
&;&;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
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
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
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
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
&;&;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
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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