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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doc2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普法及自我保护
满村派出所崔泉亮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
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
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体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母姓的权利;(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过去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个缀学的中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中,由于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
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
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
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校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
最近校园暴力、违法的事件频传,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同学们忽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者对法律了解太少。
在日常生活中,你以为没有什麼大不了的事,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虽然同学们还未成年,但是万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还是会受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惩罚』。
因此,为了防范於未然,同学们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免不小心误触法律,遗憾终生。
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
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
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
『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案例一、蛊惑仔”引诱学生犯罪
日前,一名年仅16岁的女中学生露露听说有个低年级的同学骂她,就叫来几个朋友,把那个女孩暴打一顿;另一名18岁的女生燕子参与5起抢劫,抢钱近5000元。
问起她们这么做的原因,她们竟然回答说:
“当班长、学习尖子远不如当大姐大威风!
” 据燕子和露露说,为什么要选择用打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
因为她们看到电视、录像里都是这样,挺牛的,相比于单调乏味的课本上的说教和家长的唠叨,她们当然更喜欢情节生动的电影故事,看得多了,就觉得,认“干哥哥、干姐姐”比友谊重要,电影里的“老大”都用拳头自己解决问题,找老师、报警都是小角色。
在电影中,那些大哥、小弟动不动就挥刀冲上街头,都是让人佩服的英雄……正是由于这些电影电视的“蛊惑”,一些家庭幸福、在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开始“出轨”。
不良的社会环境目前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外部原因,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扫黄打非的力度,消除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不良刺激,这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判刑
依据2000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
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火。
火越烧越大,烧毁了房屋,烧死了一头耕牛和一些用具,损失达7000余元。
法院鉴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余元。
人予以-2001年3月2日下午,包头市东河区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班级卫生扫除中追逐耍闹,其中一位不小心将另一位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遂互相推搡争执。
老师将他们带回办公室进行劝导,两人均表示和解。
不料,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学再次追上对方要求赔件新毛衣,对方不答应,两人又扭打在一起。
厮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来的小刀挥舞捅扎。
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被扎者受刀伤。
被扎的同学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案例三、
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邢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邢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
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十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4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们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期内,如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那么,我们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我个人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听从家长的教诲,接受学校的教育;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其次,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遵纪守法,敢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三,当犯罪嫌疑人侵害你时,能采取自救措施的尽量采取自救措施,必要时呼唤身边的人帮你采取救助措施,安全的条件下尽快将事实真象告之家长或教师。
当你已踏入犯罪的境界时,立即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主动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你们是祖国的未来,为同学们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在此祝愿同学们学习进步,德、智、体全面发展,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早日成为国家有用人才。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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