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是聘用合同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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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协议是聘用合同吗
聘用协议是聘用合同吗
篇一:
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一: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
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
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用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
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
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对两种合同的区别要从本质上去把握,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管理意义。
来源:
福建省人事人才研究所篇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作者:
李民发布时间:
2003-09-2310:
02:
4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
劳动法?
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
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
劳动法?
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1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中华民国民法典?
(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
合同法?
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
合同法?
中却没有雇佣合同。
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
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2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
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
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
他说?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3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
劳务合同实际上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
合同法?
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
?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4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
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
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5篇三: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区别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
而企业的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
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利关系”。
因为聘用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不对等。
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
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不同。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
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
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
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
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
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
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
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当然,聘用合同需要完善与调整,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
聘用合同的条款规定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2)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4)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
如涉及到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篇二:
聘用协议
聘任协议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聘任乙方担任执行总经理职位。
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利益等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任职位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执行总经理职务。
担任”执行总经理,并由乙方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职责
乙方向甲方负责并汇报工作。
乙方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1、统筹管理公司“项目上的日常事务”
2、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对每季度的工作结果负责。
3、在公司有条件的情况下,带领团队完成每阶段性的任务。
4、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周、每月、每季度工作任务,带领团队达成。
三、聘任期间
乙方的聘任期为1年,从二○14年7月1日起生效。
四、一般工作授权
甲方为乙方主管业务创造或提供必要的环境与条件,配备相关达标的工作人员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授权。
对乙方分管业务范围的一般工作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人事管理授权
乙方对主管部门的经理级(含经理级)或以下级别的员工(甲方明确的特别岗位的员工除外)拥有直接人事管理权。
包括:
聘任、解聘、考核、入职定薪、薪酬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调整。
对经理级以上员工以及甲方明确的特别岗位的员工,乙方有工作考核权以及任免建议权。
乙方审批主管部门的员工薪酬调整时,如果当次调薪幅度超过20%以上(含20%)或一年之内薪酬调整超过3次(含3次),须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不超过上述调薪幅
度,由乙方直接审批。
乙方审批主管部门的员工职务/岗位调整时,如果晋升职务为经理级(含经理级)以上级别,或一年之内职务/岗位调整超过3次(含3次),或一次职务调整的幅度超过3级(含3级),须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不超过上述职务调整幅度,由乙方直接审批。
乙方审批主管部门的员工特别奖励时,如果单人单月奖励金额超过2000元,或奖励金额超过员工薪酬的50%,或全月累计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须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不超过上述范围的特别奖励,由乙方直接审批。
乙方审批主管部门的员工招聘、解聘、薪酬调整、职务/岗位调整、实施特别奖励时,均须遵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
2、公文颁发授权
公文颁发是指以公司名义颁发各种规章、制度、奖惩、命令、通知、规定以及其他指示类文件。
乙方可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签发各种内部管理文件。
乙方签发公文前,应召集相关部门对发文内容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办理汇签和发文审批手续。
在乙方主管业务范围内颁发公文,须抄报给甲方和其授权人。
3、业务付款授权
乙方审批主管业务范围的业务付款项目,须按公司审批后的月度资金计划进行控制。
对符合资金计划、付款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前提下的付款项目,单次付款金额不超过万元的,由乙方审批。
超过万元,或计划外付款,须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4、费用报销授权
乙方审批主管业务范围的日常费用报销,须按公司审批后的月度费用预算进行控制。
对符合费用预算、报销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前提下的报销项目,单笔报销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乙方审批。
超过1000元,或预算外报销,须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乙方报销费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5、现金借支授权
乙方审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乙方审批。
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须报甲方或其授权人审批。
五、其他管理授权
甲方对乙方主管业务范围而必需的其他管理权限,甲方本着“必要、合理、规范、可
控”的授权原则,进行科学、规范地授权,制订详细的管理授权方案,并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
乙方须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得擅自越权。
乙方行使各种管理权时,须接受甲方的内部监察与审计。
甲方对乙方的内部监察与审计,应做到规范、有序地进行。
六、考核管理
乙方遵守甲方绩效考核管理模式,并同意绩效考核结果与乙方的工资收入进行挂钩。
甲方每一季度对乙方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季度考核结果与乙方的岗位工资挂钩。
每一自然年度结束,甲方对乙方进行年度总考核。
年度总考核时,各季度的考核结果所占比重为60%。
年度总考核结果与乙方的年度绩效工资进行挂钩。
七、工资管理
乙方薪酬收入采取月度基本工资+直接业务提成+季度考核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年终花红的结构管理。
在乙方担任执行总经理期间,基本工资为7000元/月,考核工资为3000元/月。
基本工资按月全额发放,考核工资按照当月考核比例发放。
季度考核工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季度绩效考核采取考核指标满分百分制。
按考核结果,考核工资可上下浮动30%。
考核得低于60分(不含60分)时,考核工资按70%发放;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时,考核工资按85%发放;考核得分在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时,考核工资按100%发放。
考核得分在85分(含)至95分之间时,考核工资按115%发放;考核得分超过95分(含95分)时,考核工资按130%发放。
如乙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可以重新调整公司职务,重新计算工资。
八、公司福利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的公司福利包括:
1、社会险保。
甲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月终计薪时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住房公积金。
甲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月终计薪时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3、交通补贴、甲方每月提供元的汽车补贴,由乙方提供合法的汽车费用票据,
采取费用报销方式进行。
乙方市内公务,公司不再安排车辆,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因公出差时,至机场或车站的市内交通费除外。
4、通讯补贴。
甲方每月提供元的通讯补贴,由乙方提供合法的通讯费用票据,采取费用报销方式进行。
十、年终花红
甲方可根据公司全年度经济效益状况,另外向乙方发放数量不等的年终花红。
十一、授予股权
甲方同意,在乙方加入公司正式工作由甲方通过无偿股权转让的方式直接授予乙方10%的股份,若没有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款具备同等效益。
乙方不承担任何时期任何形式的债务。
甲方授予乙方的股权在继续服务期内,乙方除不享有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外,可以享受作为股东的其他全部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实名权和选举权。
继续服务满后,乙方持有的股份将享有完全的股东权益。
十二、约束机制
1、乙方须遵守公司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
2、乙方须接受所在公司日常工作监督和业务监察。
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十三、保密条款
乙方须严守在聘任期内获知的一切商业机密。
乙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转让、出售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
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要求乙方经济赔偿外,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四、劳动合同
乙方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与甲方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聘任协议的补充文件。
十五、提前解约
聘任期内,双方均可提前解除聘任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除乙方因贪污、收贿、索贿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外,如甲方提前提出解除聘任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或者因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法商论坛因为甲方的原因提前终止,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时,乙方提出解决方案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
提出解除聘任协议和劳动合同,甲方需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3万元,并按当年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当年的年度绩效工资,并按上一年度发放的年终花红金额计发花红
对于甲方应支付的离职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和年终花红以及相关赔偿金须在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次性发放。
如果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提出提前解除聘任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则甲方可以不发放当年的年度绩效工资以及年终花红。
十六、协议期满
聘任期满后,如不续约,应在聘任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对方。
如双方同意续约,则续任的聘任期不得少于1年。
十八、争议解决
对执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无效,可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内容不尽之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十、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
签订日期:
二○年月
篇三:
聘用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篇一:
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作者:
夏箫2009-10-1308:
56案情简介
2008年7月,a集团公司与同行b企业并购成功,实现了强强联手,共同创建了c集团,因b企业转让了60%的股权给a集团,从而a集团成为了c集团的最大股东。
c集团重新建立了董事会,并按照并购约定,任命原b企业的孙某为c集团的总经理,由孙某行使c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半年来,由于孙某并没有按照董事会制定的适合c集团的发展计划、经营模式执行,而是一味地沿用原b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管理,其做出的决定、措施也完全不符合c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2009年2月,董事会对孙某考核后决定与其协商职务调整问题,孙某不同意,最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c集团同意依法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就孙某提出的c集团还应支付其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双方一直存在异议。
c集团认为,董事会任命孙某为集团总经理,已赋予他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孙某自2008年5月以来未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孙某本人的管理疏漏和过失,集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集团董事会在任命孙某时与其签订了聘用协议,也应当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材料,可以视同为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孙某的要求。
最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
仲裁结果
经调查,c集团确实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集团应当支付孙某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专家点评
焦点一:
聘用协议为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所谓聘用协议,也称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
例如:
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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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聘用 协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