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植物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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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植物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条件
(一)出口饲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要求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b)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c)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d)管理制度要求
-岗位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e)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二)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a)养殖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b)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c)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d)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e)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f)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g)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h)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i)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
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三)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a)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的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d)有可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和投入品入、出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关的资料。
e)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有必要的防虫、灭鼠措施和设施。
f)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原料库与成品库分开,不同产地、批次、品种的原料均须分开存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与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放。
有专人负责保管。
g)具有对动物产品的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h)要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允许排放的证明文件。
i)有必备的防疫消毒器械、消毒药品和设施。
j)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具有防护知识培训计划和防护措施。
k)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流程和加工工艺。
对使用动物原料直接加工的狗咬胶、饲料用或者垂钓用冻鱼等出口企业,按照此要求注册登记。
(四)出口活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a)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d)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e)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f)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g)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h)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i)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
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j)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k)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更衣室、淋浴室。
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人行通道设有消毒xx(垫)。
l)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m)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
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n)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o)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种苗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六)出境种苗花卉基地
a)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b)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c)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d)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e)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七)出境水果果园
a)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b)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c)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d)建立种植档案,对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e)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八)出境水果包装厂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加工和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水果进货和销售台账,加工的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g)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九)出境粮谷类生产经营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粮谷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b)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加工和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d)加工粮谷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e)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粮谷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f)建立粮谷进货和销售台账,加工粮谷的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g)出境粮谷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h)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i)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粮谷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j)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出境粮谷种植基地
a)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b)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c)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d)建立种植档案,对粮谷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e)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十一)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a)设施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b)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制冷)、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c)配备中心温度检测仪及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d)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e)处理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冷)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f)处理库所属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用于热(冷)处理安全防护或应急处置;
g)处理库管理员要按规定作好处理库的使用原始记录,所做的记录要求详细、清楚、真实、准确。
(十二)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a)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原料、半成品晾晒场地地面硬化、无杂草、积水;b)生产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分开或具有有效隔离的措施;
c)产区布局合理,按照生产工艺流程依次建有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区、半成品存放区,且相对隔离;
d)具有独立封闭的成品存放库,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成品库地面硬化、洁净,产品堆垛离地、离墙、有序,标识清晰;
e)生产加工区、包装区、半成品存放区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定期进行清扫、防疫处理,并完善记录;
f)生产加工工序合理。
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g)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
厂检员应熟悉企业生产工艺、规章制度,并能按要求做好各项防疫和自检工作;
h)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设施和器具;
i)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涉及企业安全质量管理的防疫制度、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原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成品半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和纠偏制度度、人员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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