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50条C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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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50条CB
筠连县景阳柏香林煤矿文件
筠柏发[2007]18号
筠连县柏香林煤矿
《安全管理制度》
矿 长:
编 制:
彭新民
审 核:
2007。
10.10
目 录
1、测风制度…………………………………………………3
2、一炮三检制度……………………………………………3
3、顶板管理制度……………………………………………4
4、矿长值班制度……………………………………………5
5、安全办公制度……………………………………………6
6、放炮管理制度……………………………………………6
7、矿灯管理制度……………………………………………7
8、防灭火管理制度…………………………………………8
9、充电工管理制度…………………………………………9
10、配电房管理制度………………………………………10
11、密闭点管理制度………………………………………10
12、停送电管理制度………………………………………11
13、溜煤眼管理制度………………………………………12
14、自救器使用制度………………………………………13
15、出入井人员检身度……………………………………13
16、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4
17、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4
18、班前会议制度…………………………………………15
1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6
2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6
21、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7
22、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7
23、监控系统维修制度……………………………………18
24、火工产品管理制度……………………………………19
25、通风瓦斯管理制度……………………………………19
2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1
27、发电机房管理制度……………………………………21
28、局扇管理维修制度……………………………………22
29、提升设备管理制度……………………………………22
30、主扇管理维修制度……………………………………23
31、水泵管理维修制度……………………………………24
32、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4
33、自救器保管发放制度…………………………………25
34、各班组上下班交接制度………………………………25
35、煤矿事故应急求援制度………………………………26
36、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27
37、安全员现场隐患整改制度……………………………29
38、防尘管理制度…………………………………………30
39、安全生产惩制度………………………………………31
40、工程质量验收制度……………………………………31
41、瓦斯日报审签制度……………………………………32
4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3
43、井下特殊工种交接班制度……………………………34
44、提升运输及钢绳检查制度……………………………34
45、井下瓦斯检查挂牌管理制度…………………………35
46、电气设备防爆电器管理制度…………………………36
47、事故隐患建档立卡整改制度…………………………37
48、安全活动检查日及事故分析报告制度………………37
49、绞车操作工交接班制度………………………………38
一、测风制度
1、测风员每月按上、中、下三旬,对全矿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主平硐、回风平硐及所有用风地点进行测风。
2、每次测风不少于3次,误差不超过5%并按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将结果填写到井下测风站的牌板上,填写风量、测风人员、测风时间。
3、测风人员不得弄虑作假。
4、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即时进行风量测定.
5、每次测风必须即时的填写在矿井测风记录上.
6、测风时必须携带好相关的测风工具(中微速风表、秒表、卷尺)并不少于2人.
7、在测风时,测风点前后20米不得有人和矿车通过.测风站应选在巷道畅通无杂物、无阻碍物的地点。
8、凡发现系统风量变化异常时必须向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汇报。
二、一炮三检制度
凡矿井任何地点打眼放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打好眼后装前瓦检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必须按规定停止打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方可同意装药。
2、在放炮前班长必须按规定进行撤人警戒,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并布置好警戒后在放炮前,瓦检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方可通知放炮员联线放炮.放炮员最后撤除放炮点。
3、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瓦检员将放炮钥匙交给班长、班长确认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后,再将放炮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才可放炮。
4、放炮完毕由放炮员将钥匙交给瓦检员保管,并由班长、放炮员、瓦检员一道检查放炮后放炮点气体及支护情况、有无瞎炮、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
5、瓦检员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即一炮三检查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并及时填绘在井下作业点上的瓦检牌报上,同时通知地面值班室做好记录。
6、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放炮制”瓦斯超限严禁放炮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三、顶板管理制度
1、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扬义全
付组长;彭新民郭昭金毛朝兵谭超富张光清,
小组成员;并收有班长和有经验的熟练工人、安全员、瓦检员为成员。
2、每周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板检查,发现异常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每月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分三个片区的敲邦问顶工作,主井、副井和二水平,每个片区指派三人对片区巷道进行一次全面的敲邦问顶工作,发现有问题的掺好支护,问题严重的立即报告矿长,制定措施,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4、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柱不少于20根。
掘进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不少于3架料和10根临时支护的木料
5、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之间距离不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临时支护跟拢碛头。
6、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带、回采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巷道维修必须制订专项措施,并成立领板管理小组。
7、对采掘工作面支护密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回采工作面控项距不得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四、矿长值班制度
1、每天坚持按时上班,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
2、对当日矿内发生的一切事务及时处理。
3、了解当日上班人员情况,掌握下井人员准确数据。
4、了解当日井下生产情况,掌握采、掘工作面变化状况.
5、了解当日井下各工作面、总回风巷有毒有害气体真实情况。
6、了解当日机电设备、输电线路运转情况.
7、了解当日维修人员、维修路段及工作进展情况。
8、了解当日矿内发生工伤事故情况。
9、了解当日销售行情及信息反馈情况。
10、了解当日外来人员业务接洽情况.
11、了解当日新到矿上班人员及人数情况.
12、了解当日上级有关指示通知精神情况。
13、了解当日矿内发生的其他事项。
14、了解值班员处理好日常事务,做好值班记录.
五、安全办公制度
1、每10天1次由矿长负责主持安全办会议,参加人员全矿管理人员。
2、会议形式:
上午由矿长带队分成若干小组对全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进回风巷道,运输巷道、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出井后各组以书面形式向矿长汇报,由矿长在会议上对安全隐患整改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物资等。
3、会议由办公室落实专人作好“安全办公会议纪要”以备查。
4、凡“安全隐患"整改出现一项次不落实,对责任人罚款20-100元.
六、放炮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负责井下放炮任务,在矿长、副矿长、片区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
二、掌握放炮操作规程,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
三、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四、严禁将爆炸物品带走或转借他人,确保爆炸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
六、严格按照本工种岗位责任制进行工作。
七、矿灯管理制度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灯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20元,由矿灯发放室和检身房共同承担。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2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八、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
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片区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片区负责人制定灭火方案灭火。
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九、充电工管理制度
l、充电工负责矿灯电瓶充电工作,在矿长、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工作。
2、充电前必须对职工所用电瓶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每天的充电情况登记入册.
3、充电前发现有失爆、损坏现象应及时告诉本人,修理完好才予以上架充电,避免影响充电质量。
4、充电时必须检查变压器输入的电源是否符合充电电压,充电架连接是否坚固,充电插头是否稳固,待各部位检查完后,才能将矿灯挂上充电架。
5、必须坚持手上交接班制度,保证职工随时能领退、调换电瓶。
6、当天职工领用电瓶后,应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完全清理检查保养,做好下班充电准备。
7、必须对充电设备严加爱护,保证每个职工电瓶都能充上电,随时注意安全。
8、必须对厂方的备用电瓶认真保管、保养,做好出租、出借登记。
9、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10、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10%的工资。
十、配电房管理制度
1、配电房设置在爆炸材料库危险区200米外。
2、配电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金属物品。
3、供电系统配电房应安装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4、配电房的门应加锁、非电工人员严禁入内。
5、配电房的操作按钮应编号,注明供电用途。
6、必须有停、送电标志和锁紧装置。
7、配电房应用不燃物建筑。
8、配电房的配电厢,配电柜必须绝缘,无漏电现象。
9、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十一、密闭管理制度
为了安全生产,对井下已采巷道、盲巷或火区进行严格的密闭,密闭后加强管理特拟定制度如下:
1、检查密闭是否刻槽见硬帮硬底进行,抹面是否严密。
2、如未刻槽的密闭,应重新刻槽密闭。
3、对密闭点要进行编号,并挂上密闭牌。
4、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打开密闭。
5、每旬应对密闭点进行CH4检查、CO2的检查,检查后填写在密闭牌上,如有漏气现象及时处理。
十二、停送电管理制度
1、有计划性的停送电,必须事先由申请单位办理申请,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2、矿井主扇停运后,地面主扇司机值班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立即启动备用电源。
3、如送往井下的电源发生故障跳闸,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值班人员,经检查处理确认正常后,由检查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联系恢复送电。
4、待主扇恢复运行后30分钟后先由瓦检员,安全员到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向井下送电,向局扇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CH4不超限方可送电。
5、凡送电排放瓦斯必须制定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向掘进工作面供电的电源,并撤除人员,待恢复送电瓦斯排放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复送电作业。
十三、溜煤眼管理制度
一、急倾斜煤层溜煤眼,在掘进时,严格按矿方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施工造成不合格。
二、在掘进时打牢采杠,采杠不得过小、过稀。
三、溜煤眼掘进作业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四、在溜煤眼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绳,不得无绳操作。
五、在溜煤眼联络平巷上下口的上口处必须设防坠网。
六、溜煤眼堵塞时,制定安全措施从上至下进行处理。
七、溜煤上山堵塞距离长,由上而下进行处理难以进行时,经调度室同意可以采用由下而上进行处理,但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①必须坚持两人作业,严禁一人单独进入溜煤上山处理堵塞。
②从下而上实行分段处理,按5至10米一段,采用铅丝将溜槽两边的眼孔与杠条进行连接,将杠条以上溜槽内的煤炭牢牢杠住。
③将5至10米溜槽内的煤炭处理通,+490m平巷内组织矿车及时将疏通的煤炭运出,形成通道。
④以此类推,逐段逐段将上山堵塞的煤炭处理通。
⑤严禁采用整条上山一次性处理的错误办法,必须坚持分段疏通的办法,确保安全。
八、主要溜煤上山按10至15米布置躲身峒,躲身峒高1。
5米,宽1米,长1。
5米,并在躲身峒口外掺支柱两根,此项工作由溜煤班负责施工。
九、处理溜煤上山堵塞的工作由专职人员进行处理,其他人员未经培训不能担任此项工作.
十四、自救器使用制度
1、矿工使用自救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由矿方组织进行,当矿井发生灾变时,及时将自救器正确佩戴按避灾路线进行逃生。
2、坚持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3、在入进前必须检查氧气是否充实。
镙栓是否灵敏,氧气袋是否漏气。
4、自救器不得摔滚和掷落,以防自救器失效。
5、严禁多人带一个自救器入井,必须每人一个。
十五、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逐日上班入井人员严格进行清点,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2、凡是入井人员都应严格按照,入井时挂绿色字牌,出井时挂黑色字牌的方法进行翻牌复牌。
3、凡是每天都需要出入井数次的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4、外来人员(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来矿检查工作)入井时用临时编号牌挂入其他人员栏内出井后取下。
5、凡出入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者,违反一次处罚款2元依此类推,多次违反者加倍处罚。
十六、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对通风系统进行合理的调节,在调节通风系统的同时,增设的通风构筑物进行使用、管理,特定以下制度。
一、通风工应根据矿井风量计划,合理调整有效风量,进行控风管理,安设的控风设施要牢固有效,减少漏风率。
二、通风设施是重要的安全设施,安全员、通风工对矿井的通风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
三、管理人员和工人不得损坏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四、对通风设施加强爱护、安设地点合理,设置距离要符合技术标准。
十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每10天1次的安全办公会,对当天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2、每天每班由安全员负责与瓦检员一道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和通风系统等重要巷道、密闭、防爆机电设备、一通三防,运输、顶板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成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书面向副矿长或矿长汇报。
矿长负责落实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凡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经副矿长或矿长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质量要求和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整改复查负责人,一份留底备查.由整改复查负责人对整改情况作信息反馈报矿长.
4、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者一项次罚款10-1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5、班(组)长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若矿查出不应出现的安全隐患,将给责任者一次20-100元的罚款。
十八、班前会议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为了确保安全,在职工中树立安全文化,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上班前按规定的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培训.
2、培训内容应符合当班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加强警示提示,应对职工弄通思想上的安全,促进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3、安全员在对职工培训时要认真作好记录,记录要详细,不得乱记和不记。
4、培训以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矿的实际规章制度及作业规程为准。
5、培训讲解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及避灾路线图.
十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方面的各类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绘制、编制必须由具备一定实际现场经验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2、以上图纸、资料必须经具备采矿工程师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和矿长审批后方准执行.
3、所有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方案)等编制,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
4、根据矿井灾害及地质变化情况,技术人员应及时补充、修改、完善有关安全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
5、对擅自修改和拒不执行已审批的安全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矿将严肃追查,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二十、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我矿安全目标为:
实现全年无死亡、无重伤、轻伤不得超过12人次。
2、为实现以上安全目标,分每季度为一个安全阶段目标,每季度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不超过1人次。
3、凡实现矿季度安全目标和全年安全目标,将根据每个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奖励。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标,矿将严肃追查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二十一、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为确保矿安全资金的正常投入,矿每砘煤至少提取10元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基金.
2、所提安全基金由业主、矿长、会计主管三人联锁负责建专帐、专款、专用。
3、由矿长负责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分阶段提出矿井安全生产所需项目及资金,业主审批后,会计建帐,出纳支付。
4、所报资金的使用情况,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情况,发现挪用和重大错误,矿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追查处罚.
二十二、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切实搞好瓦斯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装置作用,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控室24小时要有专人值班,并熟悉微机及熟悉通风业务的操作人员.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当班值班记录。
3、做好监控装置运行日志记录。
4、做好设备、仪表、台帐记录。
5、做好监控装置故障处理记录。
6、做好监控装置检修记录.
7、做好监控日报、月报、季报等工作。
8、完善监控排版和监控系统图.
9、监控系统的数据、记录、资料一律存档保存一年以上,便于查对。
二十三、监控系统维修制度
1、及时检查维修井下各类探头、传感器、信号电缆、主机装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灵敏、可靠.
2、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维修记录,并建档存查。
3、根据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安装和维修计划。
4、井下设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应反映到地面机房,如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矿长,并召请县煤管局或煤科院驻宜办事处联系,并作好记录.
5、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井。
6、根据《规程》规定监控装置在井下,运行达半年时,必须送出井外维修。
7、维修人员对安全监控装置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故障及时处理,保障监控系统完好率为100%。
8、传送信号电缆要求悬挂整齐,高度不得低于1.6米,防止矿车碰断,挤断以免信号中断。
9、瓦斯探头定期校对。
二十四、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对生产用料、修理备品、备件以及其他低值易耗的材料应严格购进和发放。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
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煤矿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10%工资。
二十五、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1、通风工、瓦检员负责井下通风、瓦斯检测任务,在矿长、副矿长、片区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2、通风工必须保持进风流通畅,巷道、总回风巷无堵塞,符合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跟班作业,实行“一炮三检制”。
3、必须严格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瓦斯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1.0%,如超过必须报告矿长、片区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总回风巷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如超过必须报告矿长、片区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
5%,如超过必须报告矿长、管厢,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对没有及时封闭的盲巷,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
9、必须做好瓦斯逐日登记和矿长审阅签字手续,严格做好通风瓦斯工作。
二十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全矿每天每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安监办”直接受矿长领导,对违犯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者进行追查,帮教和处罚。
3、“安监办”不定期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和查岗,每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3次,每次下井检查均要作“下井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三违”者发出“整改通知单”和“三违处罚单”.
4、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安监办”负责组织追查,并作好专题记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重大事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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