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再审的申请书_4篇(共6页)3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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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再审的申请书
申请民事再审的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
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
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
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
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
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
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申请民事再审的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
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XXXX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XXXX年和XXXX年连续种了两年地,XXXX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
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
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现我提出再审。
我认为: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
&;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
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
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
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
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
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
(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
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
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
四至清楚无争议。
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
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
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申请民事再审的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刘金龙,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
周晓申,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月11日()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
&;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XXXX年00元)。
刘金龙,XX年3月11日。
&;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
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
&;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
刘金龙,XX年9月12日。
&;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
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
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
(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
(一)、
(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
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
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
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
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
(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
而对第
(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
(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申请民事再审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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