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书优秀范例_5篇(共30页)20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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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书优秀范例
合作经营协议书优秀范例
(一)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
为提升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就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品牌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
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
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
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
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
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
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
货到之日起的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
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
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
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
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
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
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
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
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第十七条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
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1.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
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
__乙方名称:
__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人代表:
__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__签订日期: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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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银行名称:
中文:
银行英文:
银行地址:
__
第三条组织形式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
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
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
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出资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
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
(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
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3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
丁方提供的股标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3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3天。
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
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
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
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1人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
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
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
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
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载银行设总裁1人,执行副总裁1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
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银行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金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六)信托、保管箱业务;(七)本、外币担保业务(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
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
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
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
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
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
付给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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