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律文书学习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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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公安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第一节公安法律文书概述
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公安机关在诉讼程序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的,为了保障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的顺利进行而使用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司法公文。
法律依据:
2002年12月28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于2003年5月1日施行。
(二)特点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关联性
3.制作过程的依法性
二、公安法律文书的分类
(一)一般法律文书和通用文书
一般文书是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固定、制作目的明确的法律文书。
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通用法律文书是指可适用于不同的目的,法律依据变化较多的法律文书。
如《呈请×××报告书》,可以是呈请立案、也可是呈请撤消案件等事项。
(二)立案文书、侦查文书、看守文书、执行文书
看守文书是在执行看守羁押任务中制作的文书,如《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释放通知书》。
执行文书是在对经法院判决的罪犯执行刑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刑满释放证明书》。
(三)填空型文书、叙述型文书和混合型文书
填空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释放证明书》
叙述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呈请×××报告书》
混合型文书,如《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三、公安法律文书基本制作要求
(一)制作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就必须对《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有基本的了解。
法律文书的制作总是与办案程序密不可分的,办案程序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依据。
因此,要想制作好法律文书,就必须学习《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等刑事程序性法律法规。
(二)了解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
在熟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后,还应当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有基本的了解,掌握住公安部制定下发的92种基本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格式。
(三)刑事法律文书常见易混淆项目的制作
在公安机关的92种基本法律文书格式中,有一些项目的制作有很多共性,同时有些项目容易混淆,主要包括:
1.年龄
对于法律文书中涉及的年龄项应当按周岁填写,即实足年龄。
比如:
如果是1982年3月27日出生,则到2000年3月27日为17岁,到2000年3月28日才为18岁。
对于法律文书中要求填写出生日期的,则应当以公历计算。
对于犯罪嫌疑人按照我国传统的阴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当在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到法律文书中。
出生日期的确定:
(1)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登记的日期为准;
(2)以医院出生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3)以其他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4)以按照犯罪嫌疑人等自报的出生日期为准。
对于需要对年龄进行鉴定、确认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骨龄鉴定后,慎重处理。
2.住址
法律文书中的住址项目,应当填写有关人员的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通常是指公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址,对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不一致的,要加以注明,两者都要填写。
对于需要执行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时在法律文书中还要填写有关人员的暂住地。
3.文化程度
对刑事法律文书中要求填写的文化程度,应当按照我国教育系统的相关规定,按照博士、硕士、本科(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顺序,按照事实情况填写。
对于需要查证的,以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为准,可以由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
4.文书字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中关于文书字号的规定格式是“字[]号”,但没有规定如何填写。
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实践,文书字号的填写就按照:
“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制作年份”、“文书的顺序号”等五个部门依次填写。
比如:
由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03年5月20日签发的第12号《搜查证》可以写成“蚌公刑搜字][2003]12号”;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国保支队2003年5月20日签发的第180号《拘留通知书》可以写成“蚌公国保刑拘通字[2003]180号”。
5.文书的日期
批准时间和填发时间。
对于文书存根中的批准时间,是指有关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填发时间则是指办案部门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对于两者不一致的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6.印章使用
法律文书中需要使用的印章主要是公安局章和公安局长章,有些文书需要加盖着守所章、派出所章。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局章和公安局长章同时使用时,公安局长章盖在法律文书中的“局长”两字之后,在公安局章上方,公安局章盖在文书制作日期上方,两者基本对齐即可。
7、其他注意事项
(1)案件名称要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立案时确定的案件名称,并注意保持前后一致;
(2)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要写全称,职业要用法定的或者通用的称谓;
(3)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必要时,具体到“条、款、项”;
(3)文书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填写的空格等,要用横线或者斜线划去;计量单位要用要我现行法定的计量单位,如“米”、“元”、“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但在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要据实制作。
第二节立案、破案文书
一、呈请立案报告书
(一)文书概念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时,由接受案件的单位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文书。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8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巳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注意事项
1.《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时制作的,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人未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的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已经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的,则不需要制作此文书。
2.依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请批准立案时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但是由于2002版刑事法律文书对此做了修改,所以此处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四)文书内容
《呈请立案报告书》依据《呈请×××报告书》规定的格式制作,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领导批示、审核意见和文书名称。
领导批示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填写是否同意立案的批示,并签名、注明日期;审核意见栏由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长填写对办案人提出的立案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后的意见和建议,并签名、注明日期。
文书名称,按实际填写,如“呈请对××被杀案立案报告书”
2.正文。
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接受案件情况;
(2)立案事实根据(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现场勘查、现场调查及鉴定结论等;这部分内容很重要,是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
要用十分简练的语言将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现场勘查等各方面事实的主要情况叙述清楚。
如杀人案,应写明尸体外观和姿势,伤痕部位和深度、致死的原因和凶器。
盗窃案,应写明嫌疑人进入途径、撬门锁方法、现场破坏情况、被盗窃物品名称和数量。
诽谤、抗税、诬陷、贪污没有现场。
(3)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已有情况,对案情做客观分析判断,说明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说明发生了什么样的案件,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什么机关样的后果,依法应予追究。
呈请立案的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83条、86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填写。
(4)侦查计划。
侦查方向、范围、措施、步骤、人员组织和分工,期限。
这一内容可有可无,应视案情决定。
在最后部分要写明侦查人员对立案的意见,可以写上请示语。
如“根据上述案情,应立为盗窃案侦查。
妥否,请批示”等。
3.尾部。
写明承办案件单位、承办人姓名并写明制作文书的日期。
(五)文书格式
领导批示
审核意见
呈请对×××案立案报告书
(六)实例
二、立案决定书
(一)文书概念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对接受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决定开展侦查活动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86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三)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对于决定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决定书》。
2.公安机关制作《立案决定书》的依据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呈请立案报告书》上的批示。
(四)文书内容
《立案决定书》共二联,包括附卷联、存根联。
1.附卷联。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内容。
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只需填清发文字号即可。
正文。
填写清楚公安机关立案的法律依据和拟开展侦查活动的案件名称即可。
案件名称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对有明确犯罪嫌疑人的,采用“人名十涉嫌罪名”的方法确定,如“李××盗窃案”;二是对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采用“人名十被害性质”的方法
确定,如“张××失窃案”;三是也可以案件发生的时间、立案时间、发案地点等来确定案件名称,如“621抢劫案”、“××村放火案”等。
尾部。
写明制作文书日期,并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该文书制作完毕后,存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2.存根联。
由制作单位存档备查。
依次写明发文字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批准人姓名、批准时间、办案人姓名、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和填发人姓名。
(五)文书实例
三、呈请破案报告书
(一)文书概念
《呈请破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在经过侦查后,认为符合破案条件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文书。
(二)法律依据
《程序规定》第167条规定: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侦查结果;
(2)破案的理由和根据;(3)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三)注意事项
1.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
2.只有在上述这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制作《呈请破案报告书》。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在只抓获了次要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制作《呈请破案报告书》。
(四)文书内容
《呈请破案报告书》依据《呈请报告书》规定的格式制作,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和文书名称。
领导批示栏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填写是否同意破案的批示,并签名、注明日期;审核意见栏由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长填写对办案人提出的立案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后的意见和建议,并签名、注明日期。
2.正文。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侦查办案实践,《呈请破案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理由和根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在具体制作《呈请破案报告书》,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阐明有关事实: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简况。
这部分内容要写明已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
主要案情、现场勘查、访问所获的材料等。
(2)案情分析。
这部分内容是对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所获取的材料进行的分析和总结,通过分析,要对案件性质、犯罪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体貌特征、犯罪目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等进行初步的判断。
(3)侦查措施。
这部分内容要写明侦查机关根据案情分析的结果,围绕查获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事实,分别开展了哪些侦查活动,也即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4)破案经过。
这部分内容要写明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措施,查明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的具体侦查过程并写明案件侦查的最终结果。
(5)处理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写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破案的法律依据等。
在《呈请破案报告书》的最后部分要写明请示性语言,如“妥否,请批示”。
3.尾部。
写明承办案件单位、承办人姓名并写明制作文书的日期。
《呈请破案报告书》制作完毕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
(五)文书实例
呈请破案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林××,男,20岁,汉族,住××区××路××号,×××工厂工人。
犯罪嫌疑人张××,男,19岁,汉族,住××区××路××号,×××工厂工人。
现呈请对巩××被盗案予以破案,理由如下:
200×年8月6日,××区××路××号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区××路××号居民巩××(女,35岁,××××厂工人)家屋门被撬,丢失人民币共计1500元。
我队在立案后,通过现场访问,走访知情人等侦查活动,发现林××、张××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8月16日将2人刑事拘留。
经审讯,2人供称,200×年8月6日晚,林××、张××在××区、×路游荡时觉得工作辛苦,挣得钱太少,不够花销,林××提出要弄点钱花,张××表示同意。
后该2人发现××区××路××号房内没有灯光,且没有安装防盗门,遂由张××在门口望风,林××用在工厂上班时使用的改锥撬开房门,在屋内的写字桌内窃取500元钱,并在大衣柜内一西服口袋里窃取1000元钱。
后林××分给张××500元,自己留了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巩××证言、犯罪嫌疑人林××、张××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改锥、赃款1500元等为证。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破案条件,拟破案。
妥否,请批示。
××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吴×× 孙××
二零零×年×月×日
第三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一、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
(一)文书概念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是由公安机关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使用的,当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聘请律师时填写,并报公安机关审查时使用的审批性文书。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5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37条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三)注意事项
1.聘请律师的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4.公安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对任何案件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时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任意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6.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四)文书内容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
这部分依次填清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住址(户口所在地地址)、单位等。
申请人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属。
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包括本人、父子、兄妹、夫妻等,据实填写。
2.律师事务所、律师名称。
此栏依次填清申请人拟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犯罪嫌疑人姓名。
申请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
3.侦查机关意见栏。
此栏先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填写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是否同意其聘请。
然后由承办案件的基层科、所、队长写明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
最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文书实例
二、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一)文书概念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使用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聘请律师申请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三)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文书内容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包括交申请人联、附卷联和存根联。
1.交申请人联。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只须填清发文字号即可。
正文。
首先填清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接着依次填明申请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和执业证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是否同意聘请律师的决定等。
尾部。
填清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公章。
此联制作完毕后交申请人,即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2.附卷联。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只须填清发文字号即可。
正文。
首先填清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接着依次填明申请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和执业证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是否同意聘请律师的决定等。
尾部。
填清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公章。
在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时,应当要求其在此联上签名、并写清收到的日期。
此联制作完毕后,存诉讼卷。
3.存根联。
由制作单位存档备查,依次写明发文字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与犯罪嫌疑人关系、聘请的律师姓名、执业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决定结果、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姓名等内容。
(五)文书实例
三、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一)文书概念
《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使用的,当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填写,并报公安机关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制作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甲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三)注意事项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四)文书内容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文书名称、申请人情况、犯罪嫌疑人情况、会见依据、侦查机关意见等。
1.申请人情况。
依次填清申请人(律师)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等。
2.犯罪嫌疑人情况。
依次填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涉嫌的罪名、被拘留(逮捕)的时间等。
3.会见依据。
此栏中第一个空格填写委托人姓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后两个空格都填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最后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侦查机关意见。
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侦查员填写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是否同意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注明日期;然后由承办案件的基层科、所、队长填写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注日期;最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综合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批示。
笔者认为,此表制作完成后,应当存人诉讼卷,而不应当存侦查卷,因为此表是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文书,而非侦查机关内部的审批表格,且将其存人诉讼卷,可以与《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者《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相对应,有利于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五)文书实例(见下页)
第四节强制措施文书
一、呈请拘传报告书
(一)文书概念
《呈请拘传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拘传条件,需要采取拘传措施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文书。
(二)制作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包括二种情况:
一是直接拘传。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已收集到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以直接办理拘传手续。
二是强制传唤性质的拘传.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
2.公安机关是否采取过传唤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必要条件。
(四)文书内容
《呈请拘传报告书》依据《呈请报告书》规定的格式制作,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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