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学生手册精简版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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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学生手册精简版修改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2015年修订)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3条天津职业大学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团联合会),由共青团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负责本校各级学生社团的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4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服务凝聚同学,丰富校园文化”为宗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发挥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和民主管理,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按指导单位分为校管社团和院系社团两类,院系级社团接受院系团总支、院系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校管社团接受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及校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我校学生社团根据类别分为专业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志愿服务类、理论研究类五个类别。
第二节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和注册
第七条我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均需注明为校管社团或院系级社团,并按照申请成立社团的性质进行社团类别申报。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四)具有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在为期一个月的考核中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之
内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三)社团申请注册登记表(A、B);
(四)社团负责人个人简历表;
(五)社团组织架构联络表;
(六)社团资格申请书;
(七)社团申请注册财政管理表;
(八)社团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
(二)学生社团类别;
(三)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
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由校社团联合会审核合格,并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进入为期一个月的社团考察期,校社团联合会在考察期内对社团进行实际考察,如无违规违纪现象,则在考核期满时进行全校性公示,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从校团委及校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第十三条批准申请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申请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二)同一院系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五)社团主要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及含有危险系数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社团登记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社团提出警告或直接取消该社团本学年活动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成员在享受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节学生社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遵守本章程,以达成其成员的共同意愿为目的在天津职业大学开展各种各样活动;
(二)有权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天津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三)对于天津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监督;
(四)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担任相应义务;
(五)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的成员有权向校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六)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相关章程及条例有序地开展活动,并维护天津职业大学各级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二)协助天津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三)定期注册,接受天津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四)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
(五)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校团委指导下的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工作: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规校纪;
(二)监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五)其他的与社团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出范围进行活动;
(三)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不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的不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和不遵守相关法律及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年审;校团委及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刻制公章须有校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保卫处同意并备案。
校管社团社旗和已有公章由校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使用需进行相关登记,凡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通报处分;不听劝阻的,校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批准下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组建之初,须提交一份社团学期活动计划,介绍社团在本学期将采取的一切活动;
(二)每学期期末,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该学期的社团工作总结及下学期详细的社团活动计划;
(三)各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应独立开展。
如遇到社团无法解决的困难,校社团联合会有义务协同解决。
各社团在认真开展活动的同时,必须积极配合校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四)校管学生社团开展面向社团成员以外的大型活动,院系级学生社团开展跨院系级范围的大型活动,都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并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经校社团联合会、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都必须经校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核批准;
(六)学生社团下设分社的,分社人事方面接受院系团总支和社团联合会的双重管理,分社面向该院系学生的社团活动等同于院系级社团活动,同时接受该院系社团联合会以及校社团联合会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准创办内部刊物,如有必要创办的,须提交相关申请,并经校社团联合会推荐,报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有统一校内刊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
上述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节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设备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学生社团的经费一律由各社团自行管理。
学生社团必须设立专人管理财务,做好社团账目记录工作,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社团的账务须认真记录、核算各项社团收支,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分期结算账目,以便校社团联合会不定期审计时及时获得会计信息。
社团负责人换届时,社团财务需移交新一届负责人,原社团负责人出据财务清单,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
(2)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应以丰富同学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目的,不应收费;如因开支过大而需向参加活动的同学收费的,需提请校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
(三)社团自身向商家拉赞助费用可自行管理和支配,在使用会费时须有详细计划和预算,将会员所缴会费用于社团发展和社员福利等方面。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社团需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用途,保证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校社团联合会有权不定期清查各社团财务状况。
(四)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计入本社团固定资产账簿。
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五)社团的财务由校社团联合会每月组织进行审计。
每月有财务支出的社团必须将完整真实的社团账目,在本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交至校社团联合会,配合校社团联合会的审计工作。
(六)出现假账错账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将根据情况对违规社团以通报批评、暂停审批活动;情况严重者,校社团联合会将上报校团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节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由该社团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达到总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有效会议,否则大会所做决议无效。
社团负责人须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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