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意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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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意1
靖江市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
2004年6月30日靖教〔2004〕73号
各镇(区)中心校,各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靖江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靖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靖人通[200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聘用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靖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要求,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聘用制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实施聘用制的范围、对象是全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含电大工校、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园)所有在编教职员工和新进人员。
受聘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3、应聘教师岗位的,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财务岗位的工作。
各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对现有教职工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三、实施聘用制的程序和方法
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结合本单位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实行聘用制可通过全员竞岗或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确定岗位聘用人选,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具体操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建立聘用领导小组。
市直学校、镇(区)中心小学(初中)要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聘用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组成,一般为7——9人。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省颁编制标准(苏政办发[2002]113号)的规定,各市直学校,镇(区)中心小学(初中)要在市教育局下达的编制限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教师岗位、教辅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拟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规定聘用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并根据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制订考核细则。
岗位设置标准:
⑴教师岗位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各镇(区)中心小学、中心初中,市直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课程计划和专任教师与教职工数的比例合理设定教师岗位数。
⑵教辅人员岗位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12个班以上)等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设置适量的教辅人员岗位;其他规模较小的完小、初小教学点一般不设教辅人员岗位。
⑶工勤人员岗位
工勤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学校不设置工勤人员岗位;未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学校,可以从紧设置工勤人员岗位。
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数占教职工岗位总数的比例为:
普通高中一般不超过16%;职业高中一般不超过18%;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岗位设置情况,需报市教育局审核,市人事局备案。
3、按规定程序,做好人员聘用工作。
(1)制定方案,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以镇(区)教办和市直学校为单位,制定竞岗和双选工作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争或双选的岗位、范围、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工作纪律。
方案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镇(区)教办和市直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时报市教育局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组织对在职教职工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参照《靖江市中小学教职工考核意见》(靖教[2004]20号)文件执行。
⑶组织应聘人员报名参加竞岗或双选。
中层管理岗位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根据《靖江市学校干部管理工作意见》(靖教字[2002]55号)文件执行。
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定员。
首先公布方案。
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双向选择实施方案,包括岗位设置、基本条件、双向选择程序和方法。
其次组织个人自荐。
参加双向选择的人员根据公布的上岗条件和本人情况,填写双向选择志愿表,每人可选报一个或几个岗位,并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填表时应提供书面述职材料,主要内容为近三年来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上岗优势,工作承诺等。
第三,初步确定人选。
领导小组对双向选择志愿进行审查、协调,提出选配初步意见。
对未有人选的空缺岗位可按上述步骤重新组织选岗。
第四,确定岗位人员。
领导小组根据双选情况、学期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及工作需要,集体研究确定岗位人员。
第五,签订聘用合同。
各镇(区)教办助理和市直学校校长将聘用方案报市教育局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根据《靖江市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的规定,与确定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实施竞岗和双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竞争,能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全体教职工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以积极的姿态参与这项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坚持原则,阳光操作,切实做好竞岗和双选工作。
在竞岗和双选期间,全体教职工要严肃纪律,不搞私下串联,不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做老好人。
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聘用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聘用领导小组组织应聘人员的竞岗或双选,并根据竞岗或双选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四、认真做好未聘人员分流工作
未聘人员分流的途径为:
1、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人员按《关于全市中小学核编定岗后超编人员分流工作实施意见》(靖教[2003]53号)文件执行。
2、病退。
工作人员长期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又不愿提出申请或不符合办理病退条件的教职工,其工资待遇按泰人发[1998]1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不发放地方性津贴及学校自筹资金发放的奖金、福利。
3、离岗学习。
对竞岗或双选中不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文化程度或职业资格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脱产参加学习,待取得相应的文凭或职业资格后,再回原单位参加竞岗或双选。
教育系统将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为这些人员的竞岗创造条件,学习期间不发放地方性津贴,学习费用自理。
4、内部转岗。
对原在管理岗位、教育教学岗位上的落聘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教辅人员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双选;也可以到其他有空缺岗位的缺编学校应聘。
转岗后,实行岗变薪变,由用人单位确定具体待遇,保留档案工资。
5、内部待岗。
原在编教职工未被聘用上岗的,单位应给予其一定的下岗待聘期,待聘期限一般为1—2年。
下岗待聘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发放国标工资。
待岗人员在内部待聘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应组织其学习培训,为其重新上岗创造条件,并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
待岗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由其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6、自谋职业。
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由个人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用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对拒聘或辞聘人员不予经济补偿。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2、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个人档案。
3、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⑴聘用合同期限;
⑵岗位及职责要求;
⑶工作条件;
⑷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⑸工作纪律;
⑹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⑺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⑻争议解决方式。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原在职教职工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可缓签聘用合同。
5、原在职教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由单位决定,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满后职工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6、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7、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⑵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⑶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⑷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⑸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受聘人员在聘期内退休、死亡,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3、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⑵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⑶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⑷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
⑴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⑵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⑶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⑴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⑶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⑸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⑹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⑶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⑷依法服兵役的。
8、除第7条所列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9、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要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10、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及时将被解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转给市人才流动机构。
11、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与补偿办法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办法;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可按培训后每年递减20%的标准向受聘人员收取培训费。
3、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
⑴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⑵聘用单位根据第五条款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5小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⑶因聘用单位被撤销,而终止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在职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管理与监督
1、各单位在市教育局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2、聘用合同统一采用泰州市人事局印制的《泰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市教育局审核,并报人事部门鉴证。
所有聘用合同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4、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向市教育局部门申请调解。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关于合同期限问题。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一般签订短期合同,聘期为3年。
对在本系统工作已满25年或者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2、关于新进人员问题。
新进人员是指初次就业的教职工。
学校新进教职工必须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公开招聘。
招聘为教师的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招聘为职员、工勤人员的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书。
学校与受聘上岗的新进人员订立短期聘用合同,并规定壹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3、关于到外地工作教职工的处理。
到外县市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辞职,经单位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市人事局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地工作的一律按自动离职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市直学校、镇(区)中心小学(初中)法定代表人的聘用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其签订;上述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通过竞岗或双选上岗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问题,应向市教育局汇报,并按市教育局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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