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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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附件1:
辽宁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资质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保护土地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相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素质,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土地登记中介代理的机构,必须通过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资质认定。
具备土地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
第三条 辽宁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评审认定具体由地籍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由辽宁省土地学会受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具有经省国土资源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执业。
其中,在全省范围内从业的,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在所在市范围内从业的,必须有4名以上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在所在县范围内从业的,必须有3名以上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达到本办法要求的技术装备及计算机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条 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应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
第六条 资质认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已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更名的,应当向辽宁省土地学会提供单位更名的相关材料;已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
第八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审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九条 资质认定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辽宁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进行资质认定年审。
第十条 已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具有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格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 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所承揽的任务,严禁转包和分包。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范围包括:
(一)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二)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领取土地证书等;
(三)提供土地登记业务、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有关工作成果应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规定》、《地籍图图式》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认定为不合格;已取得资格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代理土地登记业务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二)采取隐瞒或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四)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质量低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代理或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能力的;
(七)有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采用计算机填写,用A4纸打印。
电子版本可以从辽宁土地学会网站下载。
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3.机构名称:
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应与印章一致。
4.机构地址必须详细填写。
5.电话包括所在地区的区号和电话号码。
6.应如实提交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
7.本表不要与其他证明材料装订在一起,且每份登记表单独装订。
8.本表提交一式二份(原件)。
9.各栏纸面不够用时,可另加页。
机构简介
(限800个汉字)
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注册资金:
机构成立时间:
年月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机构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办公室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机构当年在职职工总数(人)
高级
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
职称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人员总数:
(人)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
大专
及以下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概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码
毕业情况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号
从业
年限
用工形式
备注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
时间
在职
兼职
主要技术装备和应用软件情况
主要技术装备
名称
规格
数量
主要性能
备注
应用软件情况
软件名称
来源
数量
用途
备注
技术方法创新及应用情况
说明:
技术方法创新及应用情况应填写技术方法在理论上的创新,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水平。
近三年承担过的主要土地登记任务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完成时间
(起讫)
委托单位
投资金额
(万元)
评审验收情况
参与
方式
备注
评审验收机构
评审验收时间
提交的证明材料及附件目录
按申报材料的顺序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和主要附件目录
附件3:
申报单位的技术装备及计算机应用水平
一、技术装备
1、硬件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普及率要达到100%,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50%,计算机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输入设备应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
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O)绘图仪、彩色打印机和黑白打印机;
网络系统应比较完善,实现数据交换和计算机资源共享。
2、软件
应有AutoCAD、MapGIS等软件,以适应各类任务的要求;
应有办公系统(office)软件和相关业务的软件。
二、计算机应用水平
1、专业技术人员
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能熟练应用AutoCAD软件进行图件编绘;
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熟练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编制小型计算机辅助程序。
2、管理部门人员
应熟练操作office软件,并能使用相关软件完成本职工作。
3、成果
土地登记代理成果相关图件应100%由计算机绘制,相关成果除必须进行纸制归档外,还应进行电子归档。
附件4:
证明材料清单
1、机构法人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辽宁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要求的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可以反映技术水平的土地登记成果实例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的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等;
5、仪器设备及软件证明材料;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7、公司管理制度;
8、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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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土地 登记 代理 机构